医药费报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医药费报销作如下规定:1、职工门诊医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 元(在院工龄须满一同年),医院平时不再负责门诊医药费,每年年底一次发放,未逢发放日不予补发。2、职工住院医药费按医保规定执行,起付线内自负,超过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由职工本人负责。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二 OO 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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