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项目体育课(游泳普及) 课程标准一、课程介绍规定项目体育课是面对不会游泳的一年级学生开设的体育课程。课程内容是游泳学习、专项体育课介绍和身体素质练习。课程目的是有针对性的提高大学生身体素质,掌握游泳技能,为终身体育锻炼奠定良好的基础。二、 教学目标与任务教学目标:1. 掌握游泳基本技术和身体素质的科学锻炼方法。2. 掌握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及评价的方法。3. 在练习中能够表现出积极、乐观、自信、勇于挑战自我的精神品质,能主动与同伴和教师沟通交流,共同提高练习的质量。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发展其体育基本运动能力,掌握游泳基本技术和体育基本理论知识及一般锻炼方法;了解与学习某个
2、运动项目(游泳除外)的基本技术;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心理素质。三、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一)理论部分体育基本理论:体育概论、体育运动原理与方法、社会体育学基本知识、体育卫生保健基本知识、奥林匹克历史与现状、奥林匹克文化、我校体育发展概况等。(二)实践部分1.游泳:熟悉水性、蛙 泳 蹬 腿 技 术 、 蛙 泳 划臂技 术 、 蛙泳划臂与呼吸配合技术、蛙泳完整配合技术。2.身体素质:跑、跳、投与体质测试。3.专项介绍:专项基本技术。(三)学时分配(见表 1)表 1 第一学期学时分配表内容 课前教育 理论 游泳 专项介绍与身体素质 考核 合计时数 2 2 14 12 2 32四、教法及教学措施1.
3、游泳课安全保障,注意防暑、注意秋冬季水温的变化,须有具体措施;加强课外辅导。2.教学过程中运用丰富的、可操作的辅助手段,活跃课堂气氛,提高教学效果。3.合理控制运动量和运动强度,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五、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一)运动实践部分(70 分)1.游泳(2/3)(1)技评(1/3):扶板蹬腿技评,技评标准见表 2。(2)达标(1/3)及评分标准:达标时要求按蛙泳技术进行呼吸;双手扶板蹬蛙泳腿达到 20 米为 60 分,30 米为 70 分,40 米为 80 分,50 米为 90 分;用较规范的蛙泳技术连续游完 25 米为 100分。表 2 蛙泳扶板蹬腿技评标准等 级 技 评 标 准85-
4、100 蹬腿完全符合蛙泳腿部动作技术要求,有明显的翻脚动作,收、翻、蹬夹水路线正确,蹬腿效果好;熟练掌握正确的呼吸技术。75-84 蹬腿符合蛙泳腿部动作技术要求,有较明显的翻脚动作,收、翻、蹬夹水路线有轻微的错误,蹬腿效果较好;较熟练掌握正确的呼吸技术。60-74 蹬腿基本符合蛙泳腿部动作技术要求,有翻脚动作,收、翻、蹬夹水路线基本正确;基本掌握呼吸技术,但不熟练。60 分以下 蹬腿动作不协调,没有翻脚动作,两脚有交替打水动作和不能完成蹬腿动作。2.身体素质(1/3)(1)内容:引体向上(男生) ;一分钟仰卧起坐(女生) 。注:因生理原因(如超重)无法完成引体向上的男生可替换为立定跳远测试。(
5、2)评分标准:见表 3、表 4、表 5。表 3 引体向上评分标准(男生)分值 100 95 90 85 80 75 70个数 15 13 12 11 10 9 8分值 65 60 50 40 30 20 10个数 7 6 5 4 3 2 1表 4 一分钟仰卧起坐评分标准(女生)分值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60 50 40 30 20 10个数 55 51 48 45 42 39 36 33 30 28 26 24 22 20表 5 立定跳远评分标准(男生)分数 100 95 90 85 80 75 70 65 60 55米 2.65 2.61 2.57 2.53 2
6、.49 2.45 2.41 2.37 2.33 2.29分数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米 2.25 2.21 2.17 2.13 2.09 2.05 2.01 1.97 1.93 1.89(二)平时成绩考核(30 分)平时成绩考核细则:迟到扣 1 分/次;早退扣 3 分/ 次;缺课扣 5 分次;病假(特殊情况除外)与请假(公假除外)扣 2 分/次;上课时干扰他人上课、打电话等违反课堂纪律者,扣 2 分/ 次;未穿适合各项目的运动服和运动鞋上课扣 2 分/次;根据学生学习进步情况,任课教师可酌情加 15 分;学期总扣分可超过 30 分。(三)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
7、体育竞赛奖励分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奖励分说明:(1)可累加,但加分后学期体育成绩不得超过 100 分;理论考试不及格须补考及格后方可加分;缺课超过 1/3 不加分需重修。(2)参加院级比赛获前 3 名者加 3 分/次,获第 48 名加 2 分/ 次,其他名次加 1 分/次。此类比赛须在体育学院备案,须有秩序册(或成绩册)并有所在学院签章证明。(3)参加学校体委主办的校运会或单项比赛者加 5 分/次,需体育学院公共体育系证明。(4)参加全校性的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加 2 分/次,需公共体育系证明。(5)代表学校参加省市大型群众体育活动,加 2 分/次,需公共体育系证明。(6)非学校运动队同学代表学校参加省市比赛酌情加 510 分/次,需竞技体育系证明(运动队同学公共体育课成绩按学院运动训练竞赛规定执行) 。(7)具体操作方法:在学期体育课结束前,学生须向任课教师交验有效成绩证明(如秩序册、成绩册、奖状、学院证明等) ,复印件由任课教师留存;加分由任课教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