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异地工作干部提供生活帮助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帮助这些异地工作干部减少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和适当的经济补助,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异地工作干部,是指异地任职、挂职锻炼和考录(调入)的干部。异地任职:本系统干部跨设区市、县(市)任职和外系统干部跨设区市、县(市)调入我系统担任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异地挂职锻炼:干部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在一定时间内跨设区市、县(市)安排到另一单位工作(包括:下级机关干部安排到上级机关锻炼和上级机关干部安排到下级机关锻炼)。异地考录(调入)干部:异地考录干部是指经省组织人事部门公开招考,跨省、跨设区市、县(市)录用
2、到我系统工作的公务员;异地调入干部是指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跨设区市、县(市)选调进入我系统工作的科以下公务员。第二条 异地工作的干部,如接收单位所在城市距家庭常住地超过 30 公里,且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可提供以下生活帮助:1、住房。异地任职和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接收单位负责租凭住房,配备住宿、照明、炊具、卫浴、空调等基本生活设施,并承担住房面积标准内租赁费用。住房面积标准:处级干部一般为 60-90 平方米,科级干部一般不低于 40 平方米。租赁期间,异地任职干部的水、电、气和有线电视等费用等自理。考录(调入)干部,由工作单位负责联系租赁宿舍,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按每人每月南昌市不高于 200 元、设区市不高于 150 元、县(市)不高于 100 元标准支付房租(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2、伙食补助。异地任职和挂职锻炼的干部,由接收单位按江西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发给伙食补助。第人每天 9 元。3、探家。异任职和挂职锻炼的干部,每月可探家两次,由接收单位报销往返路费。条件允许的,也可安排车辆接送。第三条 异地任职和考录(调入)的干部,异地任职满 3 年(考录、调 入的干部满 2 年)、或在接收单位所在地购置了自有住房、或配偶随调同一城市工作、或配偶退休后随同一起生活的,接收单位不再提供住房、伙食补贴、探家往返路费报销等生活补助。第四条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