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胶轮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 总则1.1 为了提高矿井辅助运输效率,进一步加强胶轮车管理,降低维护使用成本,提高服务年限,保证胶轮车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井下胶轮车运输。1.3 必须建立胶轮车管理台帐,建立健全胶轮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第二条 职责与分工2.1 综合办公室负责按计划购置胶轮车运输设备、配件,并提供胶轮车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或使用维护手册)等有关的技术资料。2.2 机电管理部负责胶轮车的入井的防爆检查和完好检查;并负责胶轮车的使用、维护管理各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2.3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井下胶轮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2.4 综
2、合办公室负责胶轮车司机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2.5 生产基建部负责胶轮车司机的实际操作考核工作。第三条 入井验收3.1 胶轮车入井前各单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根据完好标准和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3.2 使用单位要对入井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写清型号、车辆类型、车辆牌号及投运日期等,便于管理。 3.3 运输线路为轨道巷总回风巷北回风巷三盘区风桥停车点三盘区风桥北回风巷总回风巷轨道巷第四条 司机培训4.1 综合办公室要根据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安排,结合胶轮车司机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胶轮车司机教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时对司机进行培训。4.2 所有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
3、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胶轮车司机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4.3 胶轮车司机的理论培训考核由综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实际操作培训和实际操作考核由生产部组织实施4.4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必须进行井下运输专业知识、胶轮车理论知识和安全知识以及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 32 个课时;无机动车驾驶执照的人员,按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低于 100 个课时。4.5 胶轮车司机复训规定:每 3 年一次,复训时间 24 个课时。复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工作,否则不得驾驶车辆。第五条 使用管理5.1 新入井的车辆,必须派有经验的专职司机进行驾驶,车辆运行经过 200
4、公里的磨合期后,方可由其他人员驾驶。5.2 胶轮车使用单位必须建立胶轮车运行日志、检修记录,并认真填写。5.3 机电管理部要加强胶轮车的管理,每月必须对井下所有车辆的刹车系统、防爆系统、各种仪表、照明、喇叭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运行,处理完好后方可再投入运行;每年对全矿的胶轮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5.4 运行胶轮车的巷道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要求,胶轮车两侧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 0.8 米,行人巷道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打躲避峒,保证行人安全。巷道内的风水管路、电缆吊挂高度规定:大巷不得低于 2.3 米、其它巷道不低于 2 米,并紧靠巷帮;巷道中横跨梁高度:从横跨梁底面
5、离地面高度必须满足搬运设备的高度要求。5.5 行驶胶轮车的巷道坡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坡度正常设计不超过 5,最大不得超过 7,超过 7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5.6 运行胶轮车的大巷和盘区集中运输巷的道路必须使用混凝土硬化。5.7 胶轮车必须在盘区全风压巷道中运行, 5.8 运行胶轮车的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禁止出现高冒区,有高冒区的必须采取充填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5.9 胶轮车司机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巷道内的瓦斯进行实时检查,当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 0.5时,必须停止运行并熄火。同时每台车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灭火器。 5.10 机电管理部要制定胶轮车司机考
6、核制度,建立考核标准和考核档案,凡达不到要求的司机实行下岗培训制。 5.11 井下必须设有胶轮车检修和加油峒室,峒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设备峒室有关要求,配备防火设施。峒室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5.12 井下检修车辆时,必须在检修峒室内进行,严禁在其它地方拆卸检修车辆。检修车辆时,车内导线出现破口或断线必须更换同绝缘等级导线,严禁包扎。车辆检修完好后方可运行。 5.13 胶轮车运行线路的交通安全标志必须齐全。 5.14 胶轮车通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时,必须鸣笛示警,减速慢行;通过有人员作业地点时,必须待人员停止作业,方可减速慢行;通过风门时,必须停车熄火,拉住手刹,下车后打眼,然后再将风门打
7、开挂牢,通过以后关闭风门。5.15 同一线路、同一方向行驶两辆胶轮车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 5.16 胶轮车司机必须按车辆性能、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和装载,不得超荷过载、超速运行。行驶途中,司机必须要时刻观测各种仪表的显示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否则不准开车。 第六条 维护和保养6.1 机电管理部每年必须制定详细的胶轮车维修计划,并按时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 6.2 胶轮车检查、维护和保养必须做到: 6.2.1 旬检:除日检项目以外,还应包括发动机、发动机停机试验、各种轴承、散热器、风扇及皮带各种传动系统、轮胎、对进、排气栅栏清洗等。6.2.2 月检: 除日检和旬检项目以外,主要是
8、对发动机、进、排气系统各种调节阀等进行清洗、更换和保养。 6.2.3 年检:每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3 机电管理部根据车型、使用说明书要求制定出胶轮车详细的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表。 6.4 检修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各种检修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6.5 车辆大修完毕,必须进行防爆性能检查、制动性能测试,经由机电管理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 第七条 处罚规定7.1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严重违章或给予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矿籍留矿查看) 。 7.1.1 运输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责任者; 7.1.2 行车前和行车过程中未对冷却水箱检查,在水箱无水的状态仍继续行
9、车者;7.1.3 无胶轮车驾驶操作证,擅自开车者;7.1.4 运输过程中撞坏电缆,造成重大事故,影响全矿停产者; 7.1.5 运输过程中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者; 7.1.6 车辆制动系统失灵,继续使用者。 7.2 凡有下列情节之一,按三违论处。 7.2.1 司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柴油机、制动系统等主要零、部件损坏; 7.2.2 司机注意力不集中,运行途中发生撞墙帮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变形; 7.2.3 胶轮车在行驶过程中,撞坏电缆、风水管路,未造成重大事故;7.2.4 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车辆存在失爆现象。 7.2.5 未按信号指令行车; 7.2.6 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其它车辆运行; 7.2.7 司机未配带瓦斯检测仪; 7.2.8 通过风门、弯道、横川口、人员密集区域未鸣笛示警,减速慢行; 7.2.9 开车前未进行认真检查,未发现仪表失灵、管路有跑、冒、滴、漏现象; 7.2.10 未按规定装车,超载、超速; 7.2.11 甩掉保护运行;7.2.12 违反矿井运输其它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