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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318024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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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河南省自学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一、为严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纪律,确保国家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参加自学考试的应考者(以下简称应考者),负责、从事和参与自学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自学考试的管理规章。对其违纪舞弊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三、违反自学考试纪律的行为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分别给予自学考试纪律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自学考试违规考生的处理分为:单科成绩作废、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一至三年。四、应考者有下列违纪

2、行为之一的,有关单科成绩作废: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卡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五

3、、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一年: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夹带)参加考试的; (二)携带通讯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或者草稿纸的;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其他舞弊行为。 六、应考者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延迟毕业三年:(一)考场喧哗取闹,有意撕毁试卷、答卷、草稿纸,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应考者请人替考或为他人代考的; (三)相互交换试卷,将他人答案改成自己答案或将自己答案改为他人的;(四)伪造自学考试证件及证明材料的;(五)当次考试有两科以上(含两科)有第四、五条所列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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