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烟台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障市民的合法采光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 报送方案和申请办理 审批手续时,应出具有日照标准要求建筑的日照分析报告。设计方案调整的,应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审核。第二章 日照分析标准第五条 在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建设的有日照标
2、准要求的工程项目,除可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的间距系数法确定建筑间距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如下:(一)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卧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 2 小时。2(二)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 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卧室和活动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 3 小时。(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 2 小时。(五)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不应低于2 小时。(六) 对于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 1 小时的
3、标准;保留住宅的日照标准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保留住宅日照因旧遮挡建筑不达标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且当旧遮挡建筑拆除后,保留住宅的日照应满足本条(一)项的规定。第六条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权益,拟建建筑周边地块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按规划进行模拟叠加分析;无规划的,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 (一)南侧为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保证地界以北 15 米地坪处的日照时数满足本规定第五条相应日照标准;南侧为拟建低、多层建筑,拟建建筑退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按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中间距系数法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控制,且满足退 让道路红线规定。(二)北侧为拟建建筑
4、,且性质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南侧为规3划地块时,拟建建筑退后地界不少于 15 米,且满足退让道路红线规定。第七条 住宅朝向以东、南、东南、西南 为前,每 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方向接受日照的,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方向居室的日照时数。第八条:居住建筑有效日照计算点(一)底层住宅窗户以距室内地坪 0.9 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窗宽 的中点为计算点。(二)底层住宅阳台不管封闭与否均以距室内地坪 0.9 米高的阳台外墙位置为计算基准面,以阳台宽的中点为计算点。第九条:日照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烟台市区,东经 12123,北 纬 3732。(二)有效时间带: 大寒日上午 8 时至下午 16
5、时或冬至日上午 9时至下午 15 时。(三)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方式,其中必须有一段连续日照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四)日照分析时间间隔:1 分钟。第十条: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 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 挡土墙等),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二) 拟建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三) 被遮挡建筑存在自身日照遮挡的,应考虑其自身遮挡。4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或拟建居住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时采用窗户分析法。对其它性质的建筑及未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模拟计算采用等时线分析法。第十二条 日照分析必须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
6、的分析软件。第三章 日照分析成果编制要求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 围; 2、日照分析范围内拟建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3、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4、进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来源说明;5、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结论 1、标明被遮挡建筑每一分析窗位或被遮挡地块日照分析线处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对于拟建建筑为遮挡建筑的,要分别计算出该建筑在建设前和建设后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列出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时间表。2、附图 a. 日照分析条件 图(1 :5001:1000):标注所有基本参数。b. 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单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成果5图。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加盖日照分析单位资质印章及建设单位印章。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烟台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7 年 5 月 1 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