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审查,则起源于 17 世纪的英国。最初是英王 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 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 ,1776 年独立后的
2、美国仍 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英美两国 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但由于受三权分
3、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美国学者认为,事 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英国坚持议会主权的原则,议会享有最高的权力,行政机关需要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行使的权力,而法院负有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审查的职责,所以一旦行政机关超
4、越 职权行使权力,法院即可以宣告它无效或撤销它,因此,越权原则也就成为英国司法审查的根据。由于英国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所以,英国法院对于越权原 则的解释都是通过具体的案件作出的。英国法院认为可以审查的越权行为主要有: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的越权;实质的越权。其中自然公正原则是英国普通法上的一个程序规则,由于普通法并无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所以该原则不仅支配行政机关和法院的活动,而且其它一切行使权力的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时都不得 违反这个原则。程度在英美司法审查中,都存在排除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从两国有关排除条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两国对 待司法审查的态度的差别。英国在排除司法审查的规定方面,首先强调
5、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法院在 对于是否向当事人提供救济的问题上享有决定权。与英国强调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美国在排除司法审查时首先强调的却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美国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趋势是尽量限制排除司法审查的范围,即加强司法审查 的程度,但是由于受到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和成文法的规定的限制,注定这种程度比起英国来说要小。同时,美国行政法中完全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也较英国为多,主要有外交和国防;军队的内部管理;总统任命高级助手和顾问;国家安全等。 方法在英国,当公民权力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后,实际上可以有三种救济的手段:一是提起普通法上的一般诉讼,而是向法院上诉,三是请求高等法院司法
6、审查。可见 ,司法 审查在英国并非解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唯一手段。英国相比,美国的司法审查的方法较为统一和规范,主要存在四种形式的司法审查手段,法定的审查;非法定的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 法定的审查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中规定的司法审查的方法,如果没有成文法的规定,法院也可以采取非法定审查的手段。这种非法定审查显然是受了英国普通法的影响,其救济 手段也主要是各种令状,包括提审状、禁止状、追 问权力状、人身保护状和执行状。除此之外,非法定 审查 中还吸收了英国普通诉讼的手段。门槛英国的起诉资格的规定相对简单,高等法院只要认为申请人对于申诉事项具有足够的利益,就可以同意其司法审
7、查的申请。因此,足 够的利益就作为法院审查起诉资格的唯一标准。美国当事人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40 年代以后,最高法院通过多个案例将起诉资格放宽,当事人不一定非要在权利受到损害时才能起诉,只要有实际的损害,甚至在没有 实际的损害时, 为了保 护公共利益,也具有起 诉资格。当代美国法院主要采用了双层结构标准,即当事人起诉必须同时符合宪法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宪法的 标准主要是当事人必须有事实上的损害,法律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要求保护的利益必须属于法律或者宪法所保护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比较美国与英国关于起诉资格的不同规定, 显然英国规定得更为宽松,足够的利益标准不仅不要求有事实的损害存在
8、,甚至此处的利益也不仅仅局限于法律和宪法内的利益,从中可以感受到实质法治原则和不成文法精神在英国无处不在的强大力量。总结当代英美司法审查制度虽然仍存在差异,但其发展的趋势也是在逐渐的融合,这不 仅仅是在具体的规 定上,两国都 趋向范围更广、限制更少、方法更统一、起诉更灵活的司法审查制度,更大的融合在文化和宪政的领域进行。1989 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预示着司法审查制度在中国的初步建立,但是,不可否认,无论是就司法审查 的具体制度,司法 审查 制度赖以生存的宪政基础,还是法治的历史,中国与英美 发达国家之间都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虽然中国与英美的社会制度不同,但具有通过司法权控制行政权的共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比较他国的制度,为本国的法律建设提供有用的制度资源,也是笔者在比较之外的一点现实关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