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案例 1:未缴足保险费怎么赔? 某地个体运输户王某,于 1998年 12月份将一辆 16座面包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 12万元,应付保费 2850元。当保险单填妥向王收费时,王声称钱未带够,因急于出车,要求先将保险单给他,下午再将其余的钱交来,接着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便交了保费 1000元,将保险单带走。 但事后王某并未如约补交保险费,保险经办人曾多次催收,并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后就不负责赔偿,均被其敷衍搪塞,一直未收到余款。次年 4月,保险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造成 6万余元的损失
2、,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一种观点:拒赔。 王某拖欠保险费,应该拒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按照保险公司短期保费计算方法,王某所交纳的 1000元保险费,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其从投保起前三个月的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起保第五个月出险时,因王某其余保费拖欠没交。所以,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比例赔付。 http:/合同为双务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既享有权利,又要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根据民法通则有价有偿的原则,王某交纳了 1000元保险费,履行了一定的义务,理所当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 第三种观点: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对王某拖欠保费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及时终止合同
3、。所以,根据权责发生制,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成立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足额赔偿。 分析: (1)缴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 (2)保险合同成立是否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3)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 (4)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6)保险人有过错责任。 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催收;(2)终止保险合同。催收应以书面形式为妥,对于催收无效的情况,应及时终止保险合同。 但
4、保险人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 结论:由保险人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赔偿。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二)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2:被保人、受益人同时身故,保险金支付给谁? 2004 年冬,钱女士为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保额 2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久,钱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付抚养费和教育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亲即亮亮的外公一起生活。 去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意外,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后经交通部门事故
5、调查,儿子先于母亲在事故中身亡。 不久,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几乎同时去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亮亮的身故保险金,产生了争议。 分析: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并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获得。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 来源:网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这笔交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赔款应如何分配? 亮亮的外公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 关键的是确定母子二人死亡的先后顺序,由此决定了母亲(第一法定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 按照我国的
6、司法实践和寿险理赔的惯例,多人同时出险,无法确切查实死亡顺序的,假定年长者先死亡。 假定在这场事故中母亲先死亡,那么钱女士不能作为儿子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该保险金,她的父亲(亮亮的外公)也就无权代表她申请该保险金。 交通部门调查认定儿子亮亮先死亡,那母亲钱女士就成为这笔保险金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钱女士的父亲又作为女儿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享有该笔保险金的请求权。亮亮父亲是否有权利领取该保险金?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和哪一方生活,由哪一方抚养,虽然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消失,但是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 结论:亮亮的
7、外公和父亲应各获得保险金的一半1 万元。 启示: (1)投保宜明确受益人。若没有写明受益人,则保险金作为被保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2)人身保险中,发生保险事故时,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在事故中丧生,且无法判定谁先死亡,则视作年长者先死亡而作最后赔付。 (3)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失。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三)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3:这张保单是否有效? 1998 年 3月 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 50万元。1999 年 4月 23日,张某的丈夫遭遇车祸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
8、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发现,投保单中的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一人之手。张某承认是她填写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的处理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 (1)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金额的,合同无效。 ” (2)投保人代签字产生的原因: 保险代理人没有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人告诉投保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但仍由投保人代签。 (3)两种情况下责任均在保险代理人;(4)保险人应对
9、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保险代理人的知情被视为保险人的知情; 仍签发保单被视为放弃了“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未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在发生死亡事故时可以拒赔”的权利;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案例 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 2001 年 10月 18日凌晨 1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道谢女士购
10、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 10小时。 2001 年 10月 5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 11944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 2200元) ,受益人是她的母亲。谢女士身亡 1个月后,她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 100万元,但拒绝赔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 200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
11、保险公司支付“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及其利息 204.864万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来源: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原告律师提出,如果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100万元的理陪意见。主合同既然已经约定,在尚未签发保单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那么这个约定也应当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高达 300万元的
12、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而谢某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承保要求。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附加险的 200万元不能给付。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 100万元是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形” ,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融通赔付” ,是出于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重复
13、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依法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保险公司应赔付 200万元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寿险保费收据与财产保险的暂保单相似。但只是一种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这种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美国的做法: 有附有条件的暂保收据在其签发时并不具备索赔效力,但具有追溯效力。如果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的那一天满足了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条件,暂保收据就在那一天生效。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前,受益人的索赔必须得到承认。 无条件暂保收据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了首
14、期保费,并且其投保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负责赔付,即使在审核投保单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 二、案例思考: 1、2000 年 5月 12日,某水产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0 年 7月 12日凌晨 1时左右,该水产贸易公司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0万元。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经查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出险地点与保险单上财产地址相符,火灾也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责任。但是,该水产贸易公司的营业性质已经由水产品销售转变为经营歌舞厅,而且水产贸易公司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重要情况。这起火灾是由于电线
15、短路,引燃木结构所致。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付保险金?为什么?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某父母。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3、某企业于 19XX年 5月 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 6月 1日起到第二年5月 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 5月 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
16、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4、某小学生 F,10 岁,与其 12岁的姐姐及母亲生活,父母离异。后其母与 P结婚。F所在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询问 F后即写了以 P为受益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F 先死亡,后其母身亡。事故发生后,P 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5、某县毛巾厂职工李春生,1987 年 8月停薪留职从事汽车专业运输,从银行贷款购买本厂已使用二年的解放牌卡车一辆,毛巾厂已于 1987年 6月 2日办理了该车的续保手续,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8月将车出售给李春生时
17、,双方协议由李出资 400元,厂方把保险单转让给他。1987 年 12月 5日,李驾车运送煤炭时,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按当地交通部门裁决,李应负全部责任,累计赔偿死者各种损失 5500元。事故结束后,李某持保单到保险公司索赔。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五)案例 5: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 年 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其中孙某出资 3万元,王某出资 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8、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 年 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
19、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
20、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2: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 2000 年 10月 16日,Y 保险公司承保自德国
21、汉堡运往中国上海的装饰纸。投保人为 B公司,收货人是 W进口公司,保险条款为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于 2000年 10月 6日装船,Z 货运公司签发了以 Z货运公司作为承运人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承运船舶为“H 轮” 。该批货物于 2000年 11月 6日到达上海港,2000 年 11月 16日收货人 W进口公司从码头提货,开箱后发现货物有水湿现象。2000 年 11月 17日中国外轮理货公司出具了发现货物水湿的报告,2000 年 11月 23日,Y 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 A公司对受损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认定货损原因系承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淡水进入集装箱所致,认定货物实际损失为
22、 13521美元。Y 保险公司依保险条款向收货人 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从 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所以,Y 保险公司据此向 Z货运公司主张权利,请求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1、Y 保险公司与 B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2、Y 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向收货人 W进口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得到其权益转让书,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3、被告 Z货运公司在此案中是涉案货物的承运人;4、货损的价值应以 Y保险公司在目的港的检验代理人A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为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23、的规定,判决:被告 Z货运公司赔偿原告 W进口公司货物损失金额 13521美元。 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人如何取得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权益问题,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所谓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履行经济补偿后,应即取得对该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对第三者的求偿权。 保险法第 44条第 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其适用具有强制性。 中华人民
24、共和国海商法 (以下简称海商法 )第 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实际赔付以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向对被保险人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代位求偿权既然是法定权利,其适用必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为法律所认可。这些条件包括:(1)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的第三人,依法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
25、偿权以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为限;(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Z 货运公司承运涉案货物,应为承运人。本案中的提单为 Z货运公司的格式提单,按航运业惯例通过该提单可以识别的唯一承运人为 Z货运公司。承运人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未尽谨慎管货义务,对涉案货物发生货损应承担责任,收货人 W进口公司对 Z货运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Y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应向收货人 W进口公司进行赔偿。W 进口公司收到了 Y保险公司的赔偿款;Y 保险公司从 W进口公司处得到代位求偿权益转让书。因此本案中保险人 Y保
26、险公司完成了保险赔偿并取得了收货人的代位求偿权已转让书,其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享有了收货人对承运人的损害赔偿权。 二、案例思考 1、以下哪种情况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王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要承受每年 3万元的收入损失。王先生的家人以王先生为被保险人投保终身保险。 (2)与妻子离婚后,在双方对子女监护权协商未果之时,王先生预为其子女购买人身保险。 (3)A 公司为一批进口货物缴付了预付款,货物在对方国家港口即将启运,提单尚未转手。A 公司就该批货物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2、一台新设备投资 4万元,保险期内遇暴雨而被淋坏。 (1)若此时设备的价格已降为3万元,且无法修复,则
27、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若能修复,修理费用花去 8000元,保险公司赔多少?当价格升至 5万,且无法修复,则保险公司如何赔偿?若能修复,修理费用花去8000元,保险公司又应赔多少?(写出赔偿方法、计算公式和算式) 3、某房东将其所有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 100万元。后发生大火,若: (1)该房屋在出险时的价值为 12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6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 (2)该房屋在出险时的价值为 100万元,实际遭受损失 60万元,问保险人应当赔偿多少?为什么?4、一批财产先后向 A、B 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别为 6万元和 4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损失 5万元,则请用三种
28、方法计算 A、B 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多少?(写出你采用的分摊方法的名称、计算公式及算式) 5、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场价确定保险金额 60万,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 20万元,被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 5万。这批财产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市价为 80万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写出赔偿方法和计算公式及算式) 6、张某于 1998年 2月 3日为其妻李某购买了一份一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 1万元,合同中指定张某为受益人。1998 年 9月 1日双方离婚。1998 年 12月 4日被保险人李某遭遇车祸导致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试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7、1996 年上海郊县有一
29、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 月投保保险金额为 20万元、期限 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9 年 2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 8、被保险人李正,投保从事专业运输的木质机动船一艘,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金额7万元,保险期限自 1987年 3月 15日起至 1988年 3月 14日止。1988 年 1月 15日,李正驾驶保险船舶从事运输时,发生触礁事故。出险后,李正用去施救、维修费用共计 5400元。随后,李正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接到出险通知后,保险公司立
30、即进行调查,发现船舶在投保时属于李正一人所有;但在投保后,李感觉风险太大,便邀请其堂兄李军、李华入伙,船分四股,李正占 2股,为标的价值的 50,李军、李华各占一股,各为 25,并与 1987年 7月办清了船、款股份结算,签订了合伙经营合同,船仍由李正驾驶,从事专业运输,但没有办理保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内部对如何赔偿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5400元; (2)保险公司应该拒赔; (3)保险公司应赔偿 2700元。 试分析此案,并说明理由。 9、王某于 1996年 2月,向其所在地甲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
31、金额为 5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其后,王某所在单位用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险,王某的保险金额为 3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后的第三个月,王某家被盗。王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告知保险公司。经勘查现场发现王某损失 7000元。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意赔偿 5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后得知王某已经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是以同一财产进行重复保险,拒绝赔偿。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 (2)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合理?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赔偿?
32、 10、刘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自用,并向市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后一个月,刘某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刘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刘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窃贼跳车逃跑) ;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窃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窃贼应付全部责任。但是窃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受伤司机要求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刘某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轿车全损和第三者损失。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11、 1998 年 2月 2日,某材料公司橡胶供应站(下称供应站)与某化轻公司经营部(下称经营部)订立合同,将一批橡胶存放于经营部仓库内。1998 年 3月 5日,经
33、营部职工李某在装卸货物时,无视仓库规定,违章吸烟,并将所剩未燃尽的烟蒂扔至库内,引起火灾,致使库内所存橡胶全部烧毁,其损失达 11886.76元。经营部职工刘某因当时在库内脱身困难,造成大面积烧伤。供应站已于 1998年 2月 15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 2万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家属和供应站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在调查核实后,分别按合同规定给付了刘某保险金 2万元,赔偿供应站 11886.76元经济损失。给付和赔偿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向经营部提出了追偿要求。经营部一再借故拒赔,两家保险公司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来源于 问: (1) 什
34、么是代位追偿? (2) 代位追偿权的成立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3) 本案中的两家保险公司能否向经营部进行代位追偿?为什么? 12、王某将 2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 2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 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5万元医疗保险。保险有效期内王某的一套组合音响内部线路发生短路并引起火灾,财产损失达 20万元,其中非保险财产 5万元,王某也在火灾中双目失明,花费医疗费 11万元。经专家坚定,火灾系音响质量低劣所致。请分析此案保险公司应如何赔偿? 13、某银行某日向甲企业发放抵押贷款 10万元。次日,该行将价值 15万元的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有效期内
35、,该抵押物因火灾被全部烧毁,该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问保险公司应赔多少,为什么?(10 分) 14、王某,男,24 岁。19XX 年 12月 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 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 30年,保险金额为 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15、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
36、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6、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 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七)案例:解读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监管思路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的监管体系主要由 24个保险监督管
37、理文件构成,包括 9个保险监管指导文件、6 条保险监管原则和 9条监管标准。在这个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中,上述监管文件,从保险监管的总体指导方针到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从监管保险主体的市场准入到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单一的传统保险业务到金融一体化形势下的综合监管,都予以了尽可能清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操作原则、标准。 一、采用全面的保险监管原则 IAIS 采用了全面的保险监管原则。除了有效的保险监管的基础条件,IAIS 还采用了六类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原则,包括保险监管体系、保险机构监管、连续监管、审慎监管原则、市场和消费者、反洗钱和打击对恐怖组织的资金支持等,这些原则全面保
38、证了一个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保险监管体系包括保险监管目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过程以及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保险监管目标原则能够明确界定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原则能够要求法律授予监管机构有足够的权力、法律保障和财务资源来实施其功能和权力,并且在履行其职责和权力时,相对独立和自负其责;必要时,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达到其监管目标,尤其是保护投保者的利益。保险监管过程原则能够鼓励监管机构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履行其职责。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原则能够使保险监管机构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与有关监管机构合作和分享信息。 IAIS 明确了保险机构的监管包括执照的发放、高管人员的资格审定
39、、股权变更和资产转移、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及其内控机制。IAIS 要求执照发放清楚、客观公开,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经理人员、审计师、精算师都是能够履行其职责的合格的人员,他们要有合格并适宜职责的品行、能力、经验及资格;针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和资产转移,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或保险业的资产转移或合并予以批准;公司治理结构应区分和保护所有有关各方的利益,监管机构要求保险公司遵循所有适用的公司治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保险经营的连续监管原则能够明确要求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应当具有连续性及一致性。连续监管包括市场分析、向保险机构收取报
40、告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预防和改正措施、执行或处罚、解散和退出市场以及对集团的监管。 审慎监管原则包括风险分析和管理、保险活动、负债、投资、衍生产品及类似产品、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该原则能够要求保险公司认识并能有效地分析和管理它们面临的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评价和管理它们所承担的风险,尤其是通过再保险,并要有能保证足够数量保费的工具。 反洗钱和打击对恐怖组织资金支持的原则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和中介,至少那些出售寿险产品或其他保险相关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中介,根据国际反洗钱工作组(FATF)的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发现、阻止和报告洗钱及对恐怖组织资金支持的情况。 http:/二、有效实现风险控制目标 首先,I
41、AIS 通过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加强保险主体的风险控制。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原则是 IAIS的保险公司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它制定了 14个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原则。IAIS 通过技术准备金原则、其他负债准备金原则和再保险准备金原则,要求充足、可靠、客观地提取各类准备金,并实现风险转移的有效性;通过资产原则和匹配原则,既控制了资产规模的合理性和易变现,又充分强调了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匹配;通过资本金最低限额原则和损失吸收原则,解决资本充足性问题,特别是吸收缘于技术性风险和其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问题;通过偿付能力控制线,为监管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降到控制水平以下时,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提供了依据
42、;通过信息披露原则,为消费者在根据自己的需要评价一种保险产品的风险和适用性时提供了条件;并且,通过风险敏感性原则,保障了资本充足性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具有适用性。 为了充分实现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IAIS 还专门制定了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监管标准和投资风险管理的规定,要求对资产管理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控制。 IAIS 对保险公司的压力测试要求,能够据此确定保险公司的财务是否具有抗风险性,能否化解各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 其次,IAIS 通过对保险主体的再保险监管,充分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再保险有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通过分散和限制区域性风险累积,能够改善直接保险公司的风险特性
43、和财务稳定性,从而创造承保能力。IAIS 通过对保险主体的再保险监管,充分实现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IAIS 在严格监管保险公司分保行为的同时,对再保险人进行严格监管。三、通过现场监管与信息披露相结合,促进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IAIS 将现场检查最重要的目标确定为评估公司现在和预期的偿付能力,即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加以克服;并确定了现场检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计划和准备、实地考察以及评估与报告。通过现场检查,可以评估资产和负债,分析价目表的适当与否以及运营的平衡性;评价保险业务的技术行为;评价如何对待客户,并确定是否有损害保单持有人或公共利益的非法或不正确的行为;评价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44、并形成一个关于公司治理的意见;发现由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或隶属于一个集团而引发的问题。IAIS 赋予监管机构调查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权力,以及收集任何种类信息的权力,并且在适宜的时候,监管机构有权把现场监管扩展到与被监管公司有资本联系或已经接受该公司外包服务的经纪商和公司。 上学吧:http:/上学吧为您提供 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资料下载:http:/ 要求保险公司应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至少包括财务状况、财务表现、风险暴露程度及其管理、信息准备包括会计政策,以及基本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此外,IAIS 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对压力测试假定情况的实际财务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参与者可以
45、评估和比较在账户、风险暴露以及它们对财务状况和经济绩效的影响中所固有的不确定性。 四、通过跨区域的监管合作,实现对国际保险人、保险集团及其跨国业务经营的综合监管 目前,很多保险人和保险集团正在迅速拓展其国际业务,并将其经营的触角伸向那些新兴的保险市场。在这种环境下,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非常重要。而确立指导原则,指导保险监管机构在监管那些国际保险人和保险集团的境外经营活动中开展的相互合作,可以确保并增强这种合作的效果。IAIS 重点调控那些具有财务实力的保险人的保险客户、潜在保险客户的利益以及保险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而不是采用商业调控行为。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实现了跨国业务经营的监管。
46、确保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无法逃避监管。保险监管机构进行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保所有的保险机构都无法逃避监管。虽然担心可能出现的重复监管工作,但是,每个监管机构都有义务保证其司法辖区内的全部境外保险机构受到有效的监管。 在确定是否基于何种理由来授权或继续授权其司法辖区内的某个境外保险人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时,东道国监管机构要逐项评估境外保险人在其本国司法辖区内得到监管的效果,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与其本国监管机构交换意见。开展监管工作的传统方法,主要强调的是对那些单个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独立监管,保险监管机构会试图在其司法辖区内为单个保险人设立屏障,使其与同一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保持独立。 依据
47、东道国和本国监管机构之间的磋商结果设立跨国保险机构。当某个保险人申请新建一个境外机构时,IAIS 的许可程序使东道国和本国监管机构有机会开始协作。东道国监管机构,常常希望在许可提议的某些具体方面,征求本国监管机构的意见,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在颁发许可之前,它们都要确保直接保险母公司的本国监管机构没有任何异议。东道国监管机构在审批境外机构或合资企业提出的许可申请时,要格外谨慎。有关许可的最终决定,应由东道国监管机构根据非歧视性标准来作出。 有效监管跨国保险服务的境外保险人。境外保险人是否有权在所有司法辖区内提供跨国保险服务,这通常是涉及到有关司法辖区的法律问题。 在努力改进对国际保险人和保险集团的监管工作的同时,不断地努力改进保险人与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不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