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 A公司与某国 B公司于 2001年 10月 20日签订购买 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 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 2002年 1月 1日至 1月 10日,由于 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 2002年 1月 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 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 1月 21日驶离装运港。A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 年 1月 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
2、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 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 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 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分析:(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首先应由受损方 A公司承担损失。因为依 CFR术语,风险由 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 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人承保范围包括失火造成的货损,因此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2)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首先应 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由于共同海损属于保险人承保范
3、围,所以,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案例二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 500吨。合同规定,2002 年 1月 30日前开出信用证,2 月 5日前装船。1 月 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 2月 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 2月 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 2月 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 月 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1)根据UC
4、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据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也可以要求修改信用证。案例三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
5、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由于 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四一票从北京运往伦敦的机器配件,在巴黎中转,货
6、运单号666-33783442 ,4 件,每件 25公斤,当在巴黎中转时,由于临时出现问题,发货人向航空公司提出停止运输,且返回北京。问:1发货人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为什么?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谁来支付?分析:发货人的请求可以得到航空公司的许可。根据华沙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始发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将货物退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在目的地或运输途中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或要求将货物退回始发地航空站,但不得因行使这种权利而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失,并应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返回的机器配件的运费由托运人来支付。案例五一
7、票从上海运往泰国的整套流水线机器,货运单号 777-89783442 ,由于机器比较庞大,用了 6个箱子,每件重量 60公斤,整套机器的价值 USD6000,无申明价值,在终点站接货时,发现一个箱子开裂,经检验,这个箱子的机器已完全受损,其它 5个箱子完好。问:航空公司应如何赔偿?分析: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B) “如交运的行李或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它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因此,6 件箱子的货物都受到影响,无法使用,必须按照整票货物来赔。总重
8、:660=360 公斤 按照每公斤 20美元,USD20360=USD7200 由于 USD7200大于实际价值,因此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6000 案例六中国 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 B公司以 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 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 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 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 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 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
9、此,B 公司向 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 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 公司为此咨询 C货代公司。假如你是 C货代公司,请回答 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 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分析:(1)A 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1 分)(2)A 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1 分)(3)按 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2 分)(4)B 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10、。(1 分)案例七我国货主 A公司委托 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 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 House B/L给货主。A 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 D贸易公司。B 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 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 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 B公司,B/L 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 B公司。实际上 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 公司向 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 A公司支付,B 仅是 A公司的代理人,且 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 公司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
11、有诉权。D 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 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 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 B公司相对于 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1 分)2B 公司是否应负支付 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1 分)3A 公司是否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1 分)4D 公司是否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1 分)5D 公司是否有权向 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1 分)分析:B 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1 分);B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 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1分);A公司无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
12、给 D公司(1分);D公司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 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1 分);D公司有权向 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 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分)。案例八一票航空运输的货物,从新加坡经北京中转到天津,运输的是机器设备,货运单号 555-89783442(Airport of destination: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货物重 178公斤,计费重量共 206公斤,从新加坡运往北京采用的是飞机运输,再从北京转运天津时,使用卡车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发生车祸,设备全部损坏,请问:航空公司是否应赔偿?理由何在?如果赔偿,应赔偿多少?分析:
13、(1)航空公司应该赔偿。(1 分)(2)此批货物属于国际运输,根据华沙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对于交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航空运输,包括行李或货物在承运人保管的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此票货物的损害虽然是在公路上发生的,但是在承运人的保管期间。(2 分)航空公司应赔偿 USD20178=USD3560 (2 分)案例九中国 A贸易公司就出口某产品与国外 B公司达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货物数量 100公吨,可增减 10,每公吨 USD500。国外 B公司所在地 C银行应 B公司的申
14、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为 USD50000,数量约 100公吨。A贸易公司在交货时,恰逢市场价格呈下跌趋势。A 贸易公司将 110公吨货物交船公司托运,并取得船公司签发的正本提单。A 贸易公司凭商业发票(金额为USD55000)、提单等单证到银行结汇,但遭到银行拒付,理由是单、证不符。请问:(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理由何在?(2)A 贸易公司应交多少公吨货物才能既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又避免经济损失?(3)假如银行有权拒付,作为卖方的 A公司应当如何处理此事?分析:(1)有权。根据UCP500规定,凡“约”、“近似”、 “大约”或类似意义措词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前,应理解为允许对
15、数量、金额或单价有不超过 10的增减幅度。本题中信用证金额前无约量的表示,故信用证金额不能增加,如果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容易造成单、证不符,有被拒付的风险。 (2)本题我方应交货 100公吨。 (3)作为卖方,应当即刻请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并按修改后的信用证重新再到银行议付。作为卖方还可以请求买方换用其他付款方式,如电汇等。 案例十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 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年 9月 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 KOBE港自己的 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 20英尺的集装箱,
16、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 9月 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 CY/CY交接的 FCL条款下的 MASTER 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 CFS/CFS交接的 LCL条款下的 HOUSE 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 年 9月 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 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 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 年 9月 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
17、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分析:(1)要承担责任 。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要承担责任 。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在 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投保责任险 ;在提单上作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他方式。案例十一青岛某货主将一批价值 USD10000,计 10箱的丝织品通过A航空公司办理空运经北京出口至法国巴黎。货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
18、A航空公司于 2003年 1月 1日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 B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是 C航空公司,货物共 10箱,重 250千克。货物未声明价值。B 航空公司将货物由青岛运抵北京,1 月 3日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 C航空公司时,发现货物灭失。为此,B 航空公司于当日即通过 A航空公司向货主通知了货物已灭失。为此,货主向 A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要求,要求 A航空公司全额赔偿。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A、B、C 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谁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责任? (3)本案是否适用于华沙公约? (4)货主要求全额赔偿有无依据?(5)航空公司应
19、该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分析:(1)A 是 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 既是缔约承运人,也是第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C 是第二区段的实际承运人。 (2)B 航空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货物灭失发生在转交C航空公司之前,责任在 B航空公司。 (3)适用。此案始发站是青岛,中转站为北京,目的站为巴黎。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他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青岛至北京段是中国境内,也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
20、同。 (4)无依据。 (5)由于此批货物没有声明价值,因此,实际赔偿数额不应超过法定限额,即应赔偿的数额为 250X20=USD5000。 案例十二2001年 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 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 CIF上海 1000美元,已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1 年 12月马赛港交货。2001 年 11月 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买方开出了金额为 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1 年 12月 20日,卖方将 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
21、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 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载货船离开马赛港 10天后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航行操作过失,船舶触礁,救助无效。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因此,卖方举借支付货款,理由是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中国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分析:自 2001年 12月 20日装船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买方能够因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分析:买方不能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信用证方式的交易是单证的买卖,只要所有单证
22、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买方就要承担付款的义务。(3)如投保 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分析:保险公司要承担保险责任的。货物一切险包括运输工具触礁、沉没造成的货损和货物灭失。(4)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承运人不须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不负责任。案例十三我国 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 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 C港运至韩国 D港、的危险品货物。A 贸易公司向 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 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 HOUSE
23、 B/L给 A公司。随后,B 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 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 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A 贸易公司、B 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分析:A 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 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分析:承运人无须对
24、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 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 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案例十四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 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 6万余元
25、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 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 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 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1)A 货运代理公司和 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分析:A 货运代理公司是集运商,B 货运代理公司是 A货运代理公司的代理人,对承运人航空公司而言,他们是托运人。他们对货物遗失不承担责任。(2)本案是否适
26、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为什么?答:适用国际航空货运公约。因为货物从沈阳运至香港属于国际运输(3)货主认为应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分析: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即没办理声明价值并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所以航空公司按普通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 20美元。案例十五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惊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问题: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
27、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由于 COC 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 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如承运人承担 60%,货代承担 40%的责任.案例十六1998年,香港某货运代理受委托人的委托,将 35包中国丝绸分别装人集装箱运往日本的 YOKOHMA和意大利
28、的 GENOA。由于装箱人员的疏忽,错将发往日本 YOKOHAM的 B/L NO.CSC/98017货装人发往意大利 GENOA的 B/L NO. CSC/98018货中,造成 YOKOHAM日本客户急需的货物不能按时收到,要求以空运形式速将货物运至 YOKOHAM,否则整批货无法出售,其影响更为严重。为了减少客户的损失,委托人通知有关代理将货物空运到 YOKOHAM,另外将误运到 YOKOHAM的货运到意大利 GENOA去。这样便产生两票货物的重复运输费用,共计 14 724,04港元。上述损失是货运代理的装箱员失职,导致货物错运造成的,因此,其责任全部应由货运代理承担。鉴于该货运代理投保了
29、责任险,且保单附加条款 A明确规定:本保单承保包围延伸至由于错运货物所产生的重复运输的费用及开支,只要不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明知造成的。根据保单条款的上述规定,在货运代理赔付了委托人后,保险公司赔偿货运代理所承担的全部损失。同时,又因该保单规定了免赔共为 3500港元,故保险公司从应赔付的 14 724.04港元中扣除 3500港元的免赔额,货运代理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 11224.71港元。分析:从本案的索赔过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1)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由于造成本案错运的责任完全在承保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额赔偿。(2)保险公司扣除了免赔额。投保时,保单中一
30、般都会有免赔额条款,如果索赔金额未达到免赔额,则保险公司免赔,即损失全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如果索赔金额超过免赔额,则保险公司赔偿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所以,本案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为 11224,71港元。(3)货物错运后,被保险人采取的补救措施一定要及时、合理,既不可不采取任何措施,使损失继续扩大,也不可采取不合理措施,使费用增大。被保险人在采取措施之前,最好征得保险公司的意见,尤其是在改变运输方式、加大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以免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产生纠纷或得不到全部赔偿。案例十七 承保范围外的责任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1998年 1月,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跨线桥吊装钢筋棍凝土
31、预制梁。梁长 20米、高 0.9米、宽 1米,中梁设计重量为 21.7吨,边梁设计重量为 25.33吨,吊装高度为 2.7米。一天傍晚,当施工人员将一根中梁和一根边梁吊放上桥墩时,天色已昏暗、视线不清,于是决定收工 ,次日继续作业。次日上午开始重新作业。由于前日吊装上去的边梁尚垫有垫木,纵向间隙也需调整,所以首先要对已吊上去的边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垫木 ,调整间隙。预制梁刚吊离桥墩约 0.3米高时,即发生吊车臂撞击中梁,吊臂折弯 ,吊钩中心偏离,吊起边梁的钢丝绳被闪断,边梁坠落地面,明显断裂,经检验已毫无价值 ,属全损。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货运代理的吊车修理费约 20多万元人民币 ,委托人的
32、两根预制梁约 6万元人民币。此前,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 ,但货运代理所从事的吊装预制梁任务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上述事故中,货运代理自身的财产损失即吊车的修理费和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的重新购置费是否属于责任保裣范围?货运代理责任险包括的范围是什么?分析:保险公司承保的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指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承保货运代理从事非正常业务范围的工作所产生的责任。本案中,货运代理承担一项工程桥梁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梁的安装任务,已超出货运代理经营的范围,纯属货运代理在其正常业务之外承揽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损失责任不属于作为货运代理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是不会给予赔
33、偿的。至于吊车本身的损失更不在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内,而属财产险范围。如果是因托运人所报预制梁重量有误,而使吊杆折弯,造成吊车损坏和预制梁的坠落断裂,则应由委托人承担该财产损失并负责赔偿。假如货运代理在自己的码头或仓库场地进行正常的吊装货物,因吊车本身发生故障或其操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货物受损,一般来说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因。为他所从事的是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内的活动,除非是货主本身原因造成吊车发生故障,使吊车受损与货物损坏。案例十八 货运代理过失,责任保险人给予赔偿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
34、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本案无船承运人的伦敦代理人未按其指示行事,如果这一行为确属偶然,即是由于“疏忽或过失”所致,则在查清责任之后责任保险人应予受理。即使代理人的行为带有欺诈性质且为故意,只要无船承运人能证明他自己并非为欺诈的一方,责任保险人就应接受该赔偿。案例十九 货运代理错交货责任保险人予以补偿1998年 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
35、4783的 20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 mU2974783的 20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 50000元人民币。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即 25000元人民币的损失。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分析此案,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货运代理有过失,将集装箱错交给拖车公司;另一方面,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 ,即当收到集装箱时,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因此,双方各
36、承担一半损失。而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案例二十 集装箱货物短少,属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发货人将 500包书委托伦敦一经营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被装人一集装箱,且为货运代理自行装箱 ,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时,铅封完好,但箱内100包书却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此种索赔是否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货运代理对短交货物是否应负赔偿责任?从本案的索赔性质分析,应该说属于责任险范围。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
37、理应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也就是说自接受委托、从发货人手中接收货物起,直至如数交给收货人的全程负责,更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案例二十一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运一切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 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分析: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提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 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 COC,由于 COC
38、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货运代理人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 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要承担因其疏忽所引起的责任。案例二十二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箱业务,此时他是 CONSOLl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他是无船承运人(以下称为无船承运人)。2004 年 9月 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 KOBE港自己的 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箱货装入一个 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 2004年 9月 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 CY/CY交接的 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
39、人分别签发了 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 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 年 9月 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 CY提取了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货物)并在卸货港自己的 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 年 9月 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1)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作为拼箱经营人,在装港自己的仓库接受了完好的货物,装箱、发运并签发了清洁提单,他就应负责自装箱仓库直到卸港的CFs
40、拆箱并将同样完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货物发生了损坏,货方就有权向其提出索赔,作为 CFS货物的承运人就应承担运输途中所产生的货损货差。如果真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失是实际承运人所至,无船承运人也应先行赔付收货人的损失,然后再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2)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析:在铅封完好的情况下通常班轮公司不会负责任的。除非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船舶不适航、货箱不适货或船方未能克尽职责所至。无船承运人自己在货运站装箱、施封以及进口后的拆箱工作,船公司交出与出口时同样完好的集装箱,而且铅封完好,班轮公司责任终了
41、。(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分析:无船承运人可以买保险,投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案例二十三我国货主 A公司委托 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 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 House B/L给货主。A 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 D贸易公司。B 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 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 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 B公司,B/L 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 B公司。实际上 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沾污受损。C 公司向 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 A公司支付,B 仅是 A公司
42、的代理人,且 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 公司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 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 C公司过失造成的,理应由 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1本案中 B公司相对于 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2B 公司是否应负支付 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何在。3A 公司是否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4D 公司是否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5D 公司是否有权向 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何在。分析:B 公司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人)(1 分);B 公司应负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对 C公司而言,它是托运人(1 分)
43、; A 公司无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提单已转让给 D公司(1 分);D 公司有权向 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 B公司是(无船)承运人(1 分);D 公司有权向 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因为 C公司是实际承运人(1 分)。案例二十四某货运代理作为无船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新加坡运抵伦敦,并签发了提单,该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货运代理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交给伦敦代理人,并指示其一定要凭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换海运提单。但由于该代理人的过失,在未收到无船承运人提单的情况下,就将海运提单交给了收货人。结果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运费和货款。于是发货人为索赔货物价值向无船承运人起诉,作为无船承运人的货运代
44、理则通知其责任保险人赔偿。案例二十五1998年 10月,某货运代理在码头误将一个编号为 CRXU2074783的 20英尺集装箱交给某拖车公司运往大陆,并于次日通过海关到达收货人厂房,拆箱后发现不符。经向口岸海关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据,办理了出关手续,将货拖回香港。然后,把真正属于大陆收货人的编号为 mU2974783的 20英尺集装箱发运给收货人。两个集装箱对调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为 50000元人民币。货运代理与拖车公司协商解决,各自承担一半,即 25000元人民币的损失。货运代理赔付后,依据责任险保单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分析此案,造成这一损失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货运代理有过失,将集装箱
45、错交给拖车公司;另一方面,拖车公司的司机也有责任,即当收到集装箱时,未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因此,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而货运代理根据其投保的责任险条款,该错交货物所引起的损失属责任险承保范围,因此,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十六发货人将 500包书委托伦敦一经营联运业务的货运代理,货物自伦敦运抵曼谷。该批货物被装人一集装箱,且为货运代理自行装箱,然后委托某船公司承运。承运人接管货物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曼谷时,铅封完好,但箱内 100包书却不见了。发货人向货运代理起诉,诉其短交货物。此种索赔是否属货运代理责任险范围?货运代理对短交货物是否应负赔偿责任?分
46、析:从本案的索赔性质分析,应该说属于责任险范围。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应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也就是说自接受委托、从发货人手中接收货物起,直至如数交给收货人的全程负责,更何况货物是由其自行装箱。案例二十七1998年 1月,某货运代理受铁道部某队委托,为西康铁路一跨线桥吊装钢筋棍凝土预制梁。梁长 20米、高 0.9米、宽 1米,中梁设计重量为 21.7吨,边梁设计重量为 25.33吨,吊装高度为 2.7米。一天傍晚,当施工人员将一根中梁和一根边梁吊放上桥墩时,天色已昏暗、视线不清,于是决定收工,次日继续作业。次日上午开始重新作业。由于前日吊装上去的边梁尚垫有垫木,纵向间隙也需调整,所以首先
47、要对已吊上去的边梁稍稍提起,以便取出垫木,调整间隙。预制梁刚吊离桥墩约 0.3米高时,即发生吊车臂撞击中梁,吊臂折弯,吊钩中心偏离,吊起边梁的钢丝绳被闪断,边梁坠落地面,明显断裂,经检验已毫无价值,属全损。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是:货运代理的吊车修理费约 20多万元人民币,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约 6万元人民币。此前,该货运代理投保了责任险,但货运代理所从事的吊装预制梁任务是否属于其业务范围?上述事故中,货运代理自身的财产损失即吊车的修理费和委托人的两根预制梁的重新购置费是否属于责任保裣范围?货运代理责任险包括的范围是什么?请做分析。香港某出口商委托一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货运代理,将一批半成品地服装经孟
48、买装运至印度的新德里。货物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转入 2 个集装箱,且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是在处于良好状态下被接受的。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 1 个集装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将此情况于铁路运输前通知了铁路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后发现,外表损坏的集装箱所装货物严重受损;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但内装货物也已受损。香港出口商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其损失。作为货运代理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两箱货损是否负责,如负责,其赔偿责任如何,可否享受责任限制?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作为当事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如货物是处于多式联运过程中产生的损失,则首先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况且在本案中,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并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对于 2 箱货物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负责。其中,第 1个集装箱是在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付出口商时,可根据 海牙规则 或 海牙维斯比规则 享受责任限制,且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对于第 2 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国际商会对于 “统一联运单证” 的规定限制在 2SDR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