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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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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建筑面积核定收费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进行分类招标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由市经济信息委明确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市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缴纳建设资金,所缴纳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监管,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

2、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本办法不适用于场镇乡村高低压侧全部采用架空线的非电梯住房,不适用于居住区内用电电压 10 千伏及以上的高压供电客户,不适用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临时施工用电建设。第四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一 户一表” 电 能计量装置(含表箱、 电表),及小区公建设施在公用配电房总路出线处止的供配电设施。小区公建设施包括小区公用照明、公用停车库、电梯、水泵、消防,为小区配套的物

3、业及社区用房,以及用电负荷在 100 千瓦以下的幼儿园、学校、小型商业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供配电设施路由通道、土地征用、配电房和电缆沟道土建施工、青苗赔偿、拆迁,负责市政规费等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三章 建设标准第五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要求。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以下标准配置:(一)新建住宅每户基本供电容量配置标准,建筑面积 80 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 6 千瓦;80120(含)平方米配置为 8 千瓦;120150(含)平方米配置为

4、10 千瓦;150 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超过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50 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基本供电容量每户最高为 16 千瓦。(二)公建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 4060 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小区配套的商业设施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 100 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其他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三)供电容量配置等相关规定随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置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修订作相应调整。第四章 建设方式第七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供电企业申请项目正式用电时,须同时委托启动该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程序。小区供电方案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开发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制定的收

5、费标准,根据小区开发进度分期、分批缴纳建设资金。因不能按时供电造成开发建设单位损失的,须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其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供电企业作为供配电设施项目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实施。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在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供电企业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以及其营业场所和网站等的显著位置,将招标投标信息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开

6、发建设单位、相关企业、公众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建立资金专户,统筹用于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收费指导标准,参考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和建设容量适度超前的原则,并根据重庆市物价水平变化和专户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分三个价区制定收费指导标准:(一)一价区为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

7、、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 12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二)二价区包括 15 个区县(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潼南县、铜梁县、荣昌县、璧山县、武隆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 110 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标准为 95 元/平方米。(三)三价区包括 14 个区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采用电缆进线方式的,标准为 100 元/平方米;采用架空进线方式的,

8、标准为 85 元/平方米。(四)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按对应区域类别收费标准的 90%收取。(五)客户对住宅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 1 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 10%;公建设施容量配置要求超过基本配置标准的,每平方米提高 1 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 1%。(六)开发建设单位交纳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后,供电企业不再收取并网接电费、 “一户一表” 安装费、负控装置费等其他费用。第六章 维护管理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建设的供配电设施,鼓励依照平等自愿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建成后资产移交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9、。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等服务,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不将供配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供配电设施的后续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的责任由业主承担,开发建设单位须在售房时明确告知业主,未尽告知义务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 其 他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要求,降低电力工程建设设备和材料配置标准的;(三)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本办法生效实施前,供电企业已正式答复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并已完成设计审查的项目,可不纳入本办法执行范围。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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