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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基层副高)考核考评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278218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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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高(基层副高)级职称考评办法( 试行)为了建立合理的职称评聘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激励作用,使教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经研究制定职称竞聘考核办法:一、指导思想以深化职称改革为主导,坚持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废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工的积极性,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二、组织领导成立职称考核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我乡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关于的具体事宜。领导小组由教管中心人员和各学校校长组成,教管中心主任任组长,办公室设在教管中

2、心,陈鹏任办公室主任。三、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1.中级、高级职称参照“黔人社厅通2014 374 号”文件执行。22.基层副高参照“黔人社厅通2015153 号”文件执行。(二)资格条件1.申报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好,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是本单位的业务骨干或学术技术带头人。2.申报人员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科、专科或中专(中师)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3.申报人员专业技术继续教育情况,要符合当年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4.申报人员从事国家要求具备相应准入资格的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须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5.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其取得相应学历后的

3、专业工作年限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扣减:(1)申报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 、 “不合格”等次的,其工作年限分别扣减 2 年、3 年。(2)申报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其工作年限在扣除处分期的基础上再扣减 4 年。(3)申报人员借调(借用)到非基层单位或到基层事业单位从事非专业技术的工作年限,须给予扣减;(4)申报人员在申报当年有上述(1)、 (2)款情况的,应延迟一年进行申报,申报人员因上述第(2)款导致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 、 “不合格”等次的,按(2)款扣减相应3的工作年限。6、申报人员须在编在岗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借调(借用)到非基层单位或到

4、基层事业单位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能进行申报。7、近三年内有不服从工作安排、对工作挑三拣四、拈轻怕重、讨价还价、酗酒闹事、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辞职、免职的人员不能参加申报。8、非学校管理人员近三年教学成绩低于全乡统考综合均分的不参加申报。9、工作不力被上级部门通报的人员本年度不参加申报,学校被通报的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本项工作的人员本年度不参加申报。10、近三年病假超过 60 天(含 60 天) 、事假超过 30 天(含 30 天)或因病不能正常胜任学校安排的工作的本年度不参加申报。四、竞聘程序1 书面申报。具备相应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书面申请,经本校考核同意后报教育管理

5、中心。未交书面申请的,视为自愿弃权。2、量化考核。根据近三年业绩进行量化考核。3、名额分配。根据上级当年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行名额分配。4、审定公示。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竞聘领导小组从高4分到低分择优选聘,同等条件下年长者优先,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5、上报审批。经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确定推荐人员后,由办公室将评(聘)资料报上级部门审批,以上级批准文件为准。五、考评计分1、工作量足并正常完成的计 80 分。2、近三年获奖:国家、省、市(地) 、县(区) 、乡分别加 5、4、3、2、1 分(非通过教育管理中心组织推荐的不加分) 。3、近三年论文及科研成果:获国家、省、市(地) 、县(区) 、乡级奖

6、分别加 5、4、3、2、1 分(非通过教育管理中心组织推荐的不加分) 。4、近三年学年度统考:县第一、二、三名分别加3、2、1 分;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 2、1、0.5 分。5、近三年任职: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资料专干、班主任(教研组长) 、任主科教师分别加 6、5、4、3、2、1分, (教管中心人员参照学校管理人员加分) ,此项加分从高不从低,管理人员任课(班主任)的自选管理人员或教师成绩考核加分,不重复加分,任职不满三年的不予以加分,任职期间有突出贡献的酌情加分。6、近三年正常上班、会议、培训等期间。缺旷 1 次(天)扣 5 分,事假 1 次(天)扣 3 分,病假 1 次(天)扣 2 分。5婚丧假、产假、病假(有住院证明及住院缴费清单)不扣分。7、近三年检查中被省、市(地) 、县(区) 、乡(或教管中心)检查组查到工作不到位的分别扣 5、4、3、2 分。六、聘后考评已拟聘中、高(基层副高)级职务后工作散漫、不服从安排的人员报上级部门降级聘用。本考评办法自 2016 年 9 月开始执行,由考核领导小组解释。注:学校校长、副校长、中层干部、资料专干为学校管理人员。2016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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