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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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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川人办发2007417 号四川省人事厅关 于 印 发 四川省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各市(州)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干部)处,中央部委属在川单位人事部门,各 博 士 后 设 站 单 位 :为 贯 彻 落 实 人 事 部 博 士 后 工 作 “十 一 五 ”规 划 和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省 级 博 士 后 管 理工 作 ,现 将 四川省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 发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2 -四川省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2、为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省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614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经各市(州)人事局和省级各部门及中央在川单位考核推荐,由四川省人事厅批准设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经四川省人事厅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三条 省级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由四川省人事厅和四川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负责。设有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第三章 工作站的设立第四条

3、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当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三)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 -(四)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五)具有市场前景好、学术技术水平高的研究开发项目;(六)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研发经费和必需的生活条件。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上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五条 每年 5 月 20 日和 10 月 20 日前,具备设站条件的单位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经省级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和市(州)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中央在川单位和其他无主管(代管

4、)部门的,可直接向省人事厅申报,并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一式三份);省人事厅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向人事部推荐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等条件优先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产生。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入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

5、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4 -第八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九条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工作站视导师指导和

6、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时,按有关规定报四川省人事厅审批,并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相关手续,同时提交如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2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家推荐信;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4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5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6博士后进站审核表;7工作站、流动站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5 -第十一条 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

7、管理办法,每半年对博士后人员进行一次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十二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应按时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8、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博士后- 6 -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十八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报经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第十

9、九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四川省人事厅办理出站手续。凭四川省人事厅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5、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二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

10、定的相关政策。第六章 评估与奖惩- 7 -第二十三条 省博管办根据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对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评估工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工作站、管理人员和在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人员、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并向社会公布。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四川省人事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专家 博士后 管理办法 通知抄送: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 年月 12 月 2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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