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4278192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34 大小:2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 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 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2、(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3、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

4、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

5、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

6、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第四章 分配政策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 “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

7、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 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8、。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 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

9、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

10、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

11、理规定。(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 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十二)管理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

12、其他支出。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

13、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 30 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 1%提取管理费;转拨 30 万元以下的,减提按 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

14、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

15、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由科研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汇总资料后进行报批和备案。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

16、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

17、研项目结题后 6 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 6 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1学校管理费 10%,劳务费 60%,科研预研基金 30%。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

18、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 年 1 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 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 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太原理工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2010-2-18 17:20:39 来源:校长办公室 作者:校长办公室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强 化 学 校 作 为

19、 “211 工 程 ”建 设 大 学 在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建 设 和 服 务 山 西 经 济 发 展 中 的作 用 , 提 高 科 技 成 果 产 出 , 提 高 科 技 研 发 效 率 , 提 高 科 技 经 费 使 用 效 益 , 规 范 科 技 经 费 管 理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二 条 制 定 本 办 法 的 政 策 依 据 :1、国办发200656 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教财200511 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技厅发晋财教200412 号文件山西省科学技术

20、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4、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员 会 发 财教200265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 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5、 参 考 : 我 校 1999 年 制 定 和 实 施 的 太 原 理 工 大 学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和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第 三 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我校教职工和校内单位或部门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由政府部门、国家事业单位、企业和本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包括现金、转帐支票、承兑汇票等。按任务来源科研项目分为两大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

21、科研项目,相对应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1、“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省部等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科研项目等。国家级项目是指由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的国家科技计划等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国家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由国家各部委、国家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其它科研计划项目是指省、市属政府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等。2、“横向科研项目”指企业、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科技项目,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及各类科研产品的小批量生产等和学校科技成果的转让。第 四 条 来源于各种渠道的科技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

22、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财务账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项管理,由科技处按科技项目独立编号,由计划财务处按项目实行经费一项一户制,在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管理费之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签批使用。除本办法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科技处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发出冻结通知。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第 五 条 实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分管财务、科技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

23、处、项目负责人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见图 1)和权限行使科技经费管理与使用的职责。1、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科研合同和项目实施过程,并按本办法和科技项目实施办法,做好科技项目的项目编号,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账号设置、拨款通知、结题通知、结余经费的结转、账号核销,配合项目负责人办理技术开发项目的免税手续。2、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科技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并按本办法做好科技经费的到账通知、账号设置与核销,开具项目经费的收据以及办理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并根据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发票额的到款,管理项目经费的支出;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

24、财经法规,在其权限内按一支笔原则签批使用项目经费和项目发展基金;监督、指导科技处、各学院、各校级研究所、各校级中心分管负责人在其权限内按一支笔原则签批使用科技管理费。3、审计处负责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4、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收据和发票额的到款,在校内按规定签批项目经费的借款、报销、固定资产入账、结余经费的结转,接受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 二 章 科 技 经 费 到 款 管 理第 六 条 科技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

25、处填写科技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底,一联送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到款通知单”及本办法,开具“到款入账通知单”(包括项目编号、各项提取比例、入账账号,一式四联:一联留底,一联送计划财务处、一联送院所中心、一联送项目负责人)并通知计划财务处、院所中心、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凭“到款入账通知单”, 按一项一户制设立新的项目经费账号,或拨入已有的账号。第 七 条 科 技 经 费 到 款 后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资 助 方 要 求 以 及 项 目 种 类 , 到 计 划 财 务 处 开 具 本 校 收据 或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指 定 的 税 务

26、部 门 办 理 各 类 发 票 , 科 技 处 协 助 项 目 负 责 人 办 理 技 术 开 发 类 项 目 的 免 税手 续 。先 开 发 票 后 到 款 的 管 理 办 法 ,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本 着 高 效 、 简 捷 的 财 务 程 序 办 理 。第 三 章 科 研 经 费 的 提 取 比 例第 八 条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到 账 后 , 校 计 划 财 务 处 根 据 “到款入帐通知单”1、按 进 账 经 费 的 3%比 例 提 取 学 校 科 技 管 理 费 , 拨 入 学 校 科 技 管 理 费 账 户 ,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人 签 批使 用 , 用 于 学

27、校 科技项目的管理、科技处组织的学术活动、新项目的培育、科技处的科研工作活动费及经主管副校长特别批准的支出。2、按 进 账 经 费 的 1%比 例 提 取 项 目 负 责 人 所 属 院、所、中心的科 技 管 理 费 , 拨 入 院、所、中心的科 技 管 理 费 账 户 , 由 院、所、中心负 责 人 签 批 使 用 , 用 于 院、所、中心科技项目的管理、学术活动、新项目的培育。3、使用项目经费购买固定资产(单台套3000 元),小于项目总经费 5%者,加提 1%管理费拨入学校科技管理费账户。由科技处负责人签批使用,用于学校科技项目管理支出和项目培育支出。4、 其 余 经 费 拨 入 项 目

28、 经 费 账 号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批 , 用 于 项 目 的 实 施 。5、以上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 九 条 项 目 经 费 的 提 取 经 费1、 立 题 奖 : 按 项 目 进 帐 经 费 的 3%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取 现 金 形 式 的 立 题 奖 , 用 于 包 干 补 偿 立 项 过程 中 的 预 研 、 讨 论 咨 询 、 撰 稿 打 印 等 人 工 费 及 必 要 的 开 支 。2、 活 动 费 : 按 项 目 进 帐 经 费 的 10%提 取 现 金 形 式 的 科 技 项 目 活 动 费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掌 握 使 用 ,用 于 在

29、 项 目 计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科 技 活 动 必 要 开 支 。3、 劳 务 补 助 费 : 按 项 目 进 帐 总 经 费 的 10%提 取 劳 务 补 助 费 , 用 于 项 目 实 施 人 员 的 劳 务 补 助 、 研究 生 助 研 补 助 和 临 时 雇 工 。4、 以 上 第 1、 2、 3 款 提 取 比 例 适 用 于 纵 向 项 目 , 横 向 项 目 的 提 取 比 例 提 高 一 倍 。5、 以 上 第 1、 2、 3 款 为 现 金 提 取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排 填 写 现 金 提 款 单 , 经 科 技 处 审 核 批 准 后 到计 划 财

30、务 处 办 理 提 款 手 续 。 涉 及 税 收 时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代 扣 。6、 以 上 提 费 比 例 与 国 家 级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 以 国 家 级 项 目 经 费 管 理 办 法 为 准 执 行 。第 四 章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管 理第 十 条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财 务 制 度 和 拨 付 经 费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纵 向 项 目 按 任务 书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 横 向 项 目 原 则 上 按 合 同 书 上 所 填 写 的 经 费 预 算 支 出 , 主

31、 要 包 括 :1、 科 研 业 务 费 : 资 料 费 , 差 旅 ( 交 通 、 住 宿 、 订 票 等 ) 费 , 图书、资料费、复印费、学术会议费、文献检索,电话费、数据信息费, 论 文 版 面 费 、 资 助 著 作 出 版 费 、 分 析 测 试 费 ,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费 , 培 训 费 , 进 修 费 、 税 金 等 。2、 试 验 材 料 费 :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 仪 器 设 备 费 : 包 括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 运 输 、 安 装 、 调 试 、 自 制 设

32、 备 的 加 工 费 等 。4、 实 验 室 改 造 费 : 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5、 实 验 用 房 屋 的 租 赁 、 水 、 暖 、 电 费 用 , 按 学 校 规 定 收 费 。6、 工 程 配 套 费 及 协 作 费 :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需 要 外 单 位 完 成 某 项 任 务 , 课 题 组 必 须 与 对 方 签订 正 式 委 托 合 同 或 协 议 , 依 据 合 同 或 协 议 条 款 ,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提 出 申 请 后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按 合 同 规 定 支付 对 方 账 号 。7、 车 辆

33、维 持 费 : 使 用 车 辆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汽 油 费 、 过 路 费 、 停 车 费 可 在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报 销 。8、成果鉴定会、项目验收会费用:指在科技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参会专家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酬 金 及 会 议 室 、 设 备 、 交 通 工 具 租 赁 费 等 。此 项 费 用 经 科 技 处 审 批 后 , 据 实 在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 并 参 照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鉴定(验收)会费用不 超 过 30000 元 。市 局 级 鉴定(验收)会费用不 超 过 15000 元

34、 。其 它 级 别 鉴定(验收)会费用不 超 过 10000 元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各项罚款、捐款、赞助支出、投资支出、各种奖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等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第 十 二 条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的 审 批 程 序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的 支 出 实 行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制 ,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批 签 字 后 到 计 划 财 务 处 据 实 报 销 ,项 目 负 责 人 本 人 经 手 的 支 出 由 科 技 处 负 责 人 审 批 据 实 报 销 。第 十 三 条 科 技 处 负

35、 责 监 督 项 目 的 进 展 和 经 费 的 支 出 情 况 , 有 权 视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和 经 费 使 用 情 况通 知 计 划 财 务 处 冻 结 或 解 冻 课 题 经 费 。第 十 四 条 计 划 财 务 处 对 各 科 技 项 目 经 费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 不 得 超 支 , 超 支 部 分 由 计 划 财 务 处 负 责 ;按 照 科 技 处 的 通 知 单 冻 结 和 解 冻 科 研 项 目 经 费 ; 按 月 将 科 研 经 费 收 入 支 出 分 项 目 情 况 送 科 技 处 , 同 时抄 报 科 技 主 管 副 校 长 。第 十 五 条 结 题

36、及 结 余 经 费 的 使 用 管 理1、 科 研 项 目 结 束 或 通 过 验 收 后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六 个 月 内 办 理 结 账 手 续 。 科 技 处 负 责 及 时 向 计划 财 务 处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出 具 项 目 结 账 和 撤 销 账 号 通 知 , 由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办 理 。2、 科 研 项 目 结 束 或 通 过 验 收 后 , 仍 有 经 费 剩 余 的 , 结 余 经 费 可 100%转 入 项 目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也 可 60%转 入 项 目 发 展 基 金 账 号 、 40%由 项 目 组 提 取 现 金 发 放

37、项 目 节 约 奖 ; 项 目 发 展 基 金 由 项 目 负 责人 签 批 , 用 于 新 项 目 的 调 研 、 选 题 ; 项 目 节 约 奖 的 发 放 分 配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批 ,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完 税 手续 。3、 若 项 目 负 责 人 调 离 学 校 或 离 岗 且 无 人 负 责 此 项 工 作 者 , 项 目 结 余 经 费 转 入 校 科 技 管 理 费 账 户 。第 五 章 用 科 技 经 费 购 置 设 备 的 管 理第 十 六 条 用 科 研 经 费 购 置 的 科 研 设 备 、 材 料 、 需 按 照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到 校 资

38、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固 定 资产 登 记 入 库 后 , 方 可 报 销 。第 十 七 条 凡 在 合 同 中 明 确 规 定 为 项 目 委 托 方 代 购 和 加 工 的 仪 器 或 设 备 等 , 项 目 实 施 中 由 课 题 负责 人 依 据 合 同 规 定 , 填 报 仪 器 或 设 备 清 单 , 经 委 托 方 确 认 或 凭 项 目 验 收 证 明 , 不 需 办 理 学 校 固 定 资 产登 记 入 库 , 即 可 报 销 。第 十 八 条 由 协 作 单 位 赠 送 的 仪 器 、 设 备 , 均 需 到 校 资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第

39、六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办法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原 有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第二 十 条 国 家 级 纵 向 项 目 按 相 应 资 助 部 门 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 办 法 由 校 科 技 处 负 责 解 释 。安徽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9-04-24 浏览次数: 165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我校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

40、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 号),以及国家、地方相关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含以安徽大学名义承担的国家有关部委、省、市政府及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等。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二章 经费到款管理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由财务管理部门填写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管理部

41、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及“到款通知单”确定经费类别,进行项目登记,并填写“项目经费分配单”交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依此办理“经费卡”,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负责人领取。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经费的性质开具相应票据。凡涉及到税务问题均按税务政策办理,税费从项目经费开支。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一)纵向科研项目:学校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有关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如项目下达部门没有明确要求的,按下列比例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使用: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 7%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

42、校科研奖励基金 3%、科研开发基金 2%、院系科研发展基金 2%),项目经费总额 20%为劳务费,其余为研究经费。(二)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项目经费总额 8%的管理费和资源占用费(其中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3%、科技开发基金 3%、院系科研发展基金 2%),同时暂扣经费总额的 10%为项目风险基金,项目风险基金待项目结题后返还课题组,其余经费由课题组包干使用。第七条 由学校设立或配套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配套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设备费、能源材料费与资料费。第三章 经费使用管理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1、劳务费:纵向项目劳务费为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非在职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包括

43、研究生助研津贴);横向项目劳务费为参加项目研究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2、设备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或设备试制费。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试剂、药品、元器件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4、试验外协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材料外协加工费,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5、差旅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或参加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

44、会议费用。6、管理费:指学校收取的管理费用。7、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如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信息传播费、项目论证费、专家咨询费等。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支付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但纵向项目劳务费及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费用的报销必须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必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

45、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转拨到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安徽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使用纵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 1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横向项目科研经费购置 2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可由课题组自行购置。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安徽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和入账手续。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名称、数量和金额,并在结题时提供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其形成的固定资产不需办理学校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四章

46、 经费预决算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第十四条 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对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调整,调整幅度超过

47、 10%的,必须按原程序上报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 10%的,须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调整金额等情况,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 3 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负责人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决算后结余经费划转至项目负责人科研发展基金帐户,按横向经费使用。若项目下达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凡学校过去颁布的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科

48、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外出调研、资料收集及有关学术活动和会议的差旅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打印及发行版面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部分专著编辑、出版费;新项目申报、学术论文评议、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必要的招待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样本的购置或采集加工及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水电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及加工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和水电使用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非实验必需的设备购置等开支。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项目经费。5管理费: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从各级纵向

49、、横向科研项目到校经费中提取5%、项目承担单位提取 1%用于科研工作管理的各项开支;6劳务费:纵向科研项目从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 20%;横向科研项目从研究项目经费中提取 30%作为项目组劳务费,劳务费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开支。7项目的验收、鉴定或评估费:项目组应预留项目总经费的 15%作为结题验收费。8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查新费、少量通讯费、按规定应享受的保健费、项目需要聘请有关人员或临时工等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0。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1凡列入学校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后按项目建账编号,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各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单独建帐,由分管校长和项目管理部门掌握使用。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均由项目负责人、科技部负责人分别签字后,由报账人到资产部报账;校级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报账人到资产部报账。所有经费的报销应当符合学校有关财经制度和相应的规范。3各级项目在研究中需要的低质易耗实验材料以及图书、音像等资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购置。4. 所有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不得任意扩大经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规章制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