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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4278117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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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养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第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分类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荷载需要而进行全线或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

2、项目。第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市公路处为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特殊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市公路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全过程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的制定贯彻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以下原则:(一)先国省干线、后支线。(二)先重点构造物,后一般设施。(三)优先安排抢险抗灾路线。第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一般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确定养护对策及工程设计方案,路面结构设计应符合湖北省国省干线公路大修(改善)工程技

3、术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第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计划报批程序(一)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对所辖公路、桥梁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全面调查,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工程计划及设计方案的上报工作。(二)市公路处负责对各区公路管理机构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全市下年度工程项目建议计划,每年 6 月下旬之前上报省公路局。(三)省公路局审核下达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计划后,市公路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取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四)市公路处下达项目计划及工程施工设计图,各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 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改建)计划,执行中如果确需变更路

4、段、结构、工程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市处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章 工程管理第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 “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第十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项目部负责制度。各项目应组建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在工程施工前,各项目应将成立工程项目部的文件上报市公路处。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制度。施工监理工作应严格按国家相应监理规范和武汉市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监理,确保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质量。

5、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开工申请制度。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开工申请单及相关附件,附件包括:工程项目部组成、劳务、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及标准试验和施工组织设计等,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开工令,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处备案。未取得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的项目不得开工。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序签认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应严格对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相关资料,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检,评定合格并签认工序资料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月报制度,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月月底收集整理本辖区内各项目工程进展

6、情况,填写工程进度报表,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于下月 5 日前上报市公路处。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应按规定及时申报工程计量,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市公路处审批付款。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 5%,市处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按比例扣留。质量保修期时间为一年,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算。保修期内若出现属施工方的质量问题将用保证金冲抵维修费,若超出保证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保修期满后,返还保证金余额。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各项目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严格

7、按相关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隔离设施等,做到标志规范、齐全,确保施工安全和交通安全。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时一般不封闭交通,必须封闭交通才能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变更必须经市公路处同意后才能实施,重大变更还需上报省局批准。第二十条 市公路处将不定期组织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重点检查。第四章 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执行交(竣)工验收制度,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于工程完工后一年开展。工程验收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执行。

8、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批复文件、施工原始资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原材料检验资料、质量检测及评定资料、工序签认资料、工程照片和声像等等相关资料。完工后的一个月内上报市公路处,竣工文件未及时上报的项目,不办理交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全面、完整、准确、如实地反映工程真实的面貌。竣工资料需装订整齐美观,一式叁套,市公路处、接养单位、施工单位各一套。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计量支付制度,施工单位填报计量支

9、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后报市公路处核批。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并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第六章 奖罚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实行奖励基金制度,奖励基金按项目总投资的 5%提取。竣工验收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良以上(包括良等)等级时,具有获得奖励基金资格;良等以下等级时无获得奖励基金的资格。获得项目奖励基金计算方法为:项目奖励基金=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奖励基金总额*该项目总投资/全市年度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总投资第二十八条 项目未落实开工申请制度、工序签认制度的,不办理计量支付手续。检测资料及交(竣)相关资料不规范的,该项目不验收。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落实质量自检,发现一次扣项目工程款 2000 元。监理单位旁站不到位,每次扣减监理费 1000元。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一经发现将按工程总投资的 10%罚款,并终止转包和非法分包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路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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