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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277927 上传时间:2018-12-20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1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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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为了加深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信部电2005329 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便于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在操作过程中的分歧,我局组织编写了本释义。监督管理办法分五章,共 34 条,突出了沟通、协调、监督机制,着重于可操作性:第一章总则,介绍了监督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对网间通信障碍进行了分类定义,将障碍分类调整为 A 类障碍、B 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并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监督管理办法严格保持与司法解释的一致性, “事故”对应司法解释第一条,“严重事故”对应司法解释第二条,对

2、于司法解释第五条提到的“用户数” 、 “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也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给出了具体定义。监督管理办法的障碍划分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给出了更科学的标准,将断话、单通等异常现象纳入了指标体系,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考量,并给出了详细的测试方法。第二章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流程。包括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告及排除机制,规定了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等。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具备机构保障、人员保障和沟通程序保障,规定了“先本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2 -网后他网,先抢通后排障”的障碍处理原则,

3、规定了各类障碍的排除时限,提出了向监管部门申告和取证的要求。第三章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了部、省两级监管部门对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督管理流程。包括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制度、对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要求监管部门建立沟通机制、利用多种渠道抓住主要矛盾,规定了对企业申告的处理时限,完善了部、省两级转办机制和月报制度。与原办法相比,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在许多细节上做了更详尽、更具可操作性的调整。第四章罚则,监督管理办法还严格保持与国办 75 号文和我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 (信部政2003453 号)的一致性,罚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基本都是原文引用。第五

4、章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不符合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 A 类障碍之间留下了一段空间(第三十二条) 。这段空间内的问题比较轻微,大部分是由于正常的技术原因或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比较容易恢复,可以由企业自行解决,也可参照本办法处理。具体条款的释义如下: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 】 本条是关于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办法 )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说明。 办法 的制定依据是 中

5、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和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一一 固定本地电话网;一一一 国内长途电话网;一一一 国际电话网;一一一 IP 电话网;一一一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一一一 卫星移动通信网;一一一 互联网骨干网(接入) ;一一一 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释义 】 本条是关于 办法 适用范围的说明。 办法 的适用范围与 9 号令基本一致,其中所称的 “互联网骨干网(接入)”,是指互联网骨干网与各种电话网的互联,不包括互联网骨干网之间的互联。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标准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骨干网与电话网在技术和业务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互联网

6、骨干网网间互联另行规定。因此, 办法 暂不适用短信的网间通信质量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的监管。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的分工说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4 -第四条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释义 】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

7、要求 、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已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 待报批。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 (报批稿)相关内容如下(注:以正式发布的标准为准):3.1 定义忙时 :忙时是指话务的繁忙小时。即一天中话务量大的自然小时(如 9: 00-10: 00)称为忙时。一天中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忙时。忙时是根据实际网上的话务统计获得的(可依据信产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扩容准备阶段:扩容准备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进入扩容准备所规定的指标后,且扩容申请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扩容申请后,开始进入扩容准备阶段;扩容双方

8、在扩容准备阶段应协商扩容方案,并根据扩容方案准备相关的设备资源(管、线、设备、板卡等) ,保证扩容工作具备可以立即实施的相关条件。扩容立即实施阶段:扩容实施阶段是从网间忙时话务统计负荷达到立即实施扩容所规定的指标时开始,至新增网间中继正常投入业务使用为止。4 网间中继电路容量设置原则和计算方法中继电路容量设置的原则主要是依据该线路所要承受的各种业务的总话务负荷,及其所连接的交换机设备容量以及所要求达到的通信质量指标。在全利用度电路群中,应按照爱尔兰呼损计算公式可根据线路上的话务流量以及呼损要求来计算所需的电路数。具体数值可查阅原邮电部出版的 局间中继电路群计算用表 中表一,爱尔兰呼损公式计算表

9、 E1(A、 n)表。通常,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按小于 1%的呼损要求设置,且保证忙时平均话务流量不超过对应电路群的扩容立即实施门限。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5 -5 网间中继电路群容量的划分和忙时确定的技术原则5.1 电路群容量的划分为了适度提高网间中继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网间通信质量,本标准根据网间中继电路群的容量,对网间中继电路群进行如下划分:当互联中继电路群小于等于 155线(或 5个 2Mbit/s系统)时,为超小电路群;当互联中继电路群大于 155线(或 5个 2Mbit/s系统) ,且小于等于 465线(或15个 2Mbit/s系统)时为小电路群;互联中继电路群

10、大于 465线(或 15个 2Mbit/s系统) ,且小于等于 1085线(或35个 2Mbit/s系统)时为大电路群;互联中继电路群大于 1085线(或 35个 2Mbit/s系统)时为超大电路群。5.2 网间话务忙时的要求网间话务统计忙时数据是网间通信质量监管,中继扩容的重要依据,网间忙时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网间话务忙时是指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关口局间承载某类业务的中继电路群上繁忙的一个自然小时。网间话务忙时的确定应依赖于对网间话务量情况的长期统计(忙时计算时应排除重大突发话务的时段) ,具体的网间中继业务量的忙时数据可以通过信息产业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

11、的中继话务数据报表获得; 网间话务忙时应当以某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关口局间中继电路群为确定单位进行规定,该中继电路群可以承担一种业务或承担多种业务,中继电路群也可以按来去话分群或合群,对不同业务分群设置的电路群,也可分别对不同类业务分来、去话统计其繁忙小时;从目前网间业务的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不同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组合把网间业务分成三类,即:本地电话业务、长途电话业务和 IP电话业务,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网间的业务进一步进行细分。对业务合群设置的电路群,应统计本电路群上所有业务之和的繁忙小时;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6 - 网间话务忙时的确定原则上应以本地网为单

12、位,对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的中继群进行规定,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以省为单位分若干区域进行确定区域内的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中继电路(承载某类业务或某几类业务)的忙时。即当省内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不同本地网间同类业务网间忙时相同时,各省可以把忙时相同的本地网对某类业务的中继群的忙时统一成一个;当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间不同本地网同类业务网间忙时存在较大差异时,忙时的确定则可以把话务忙时相同的地区划分成几个区域,对区域内的两个电信业务经营者间的网间中继群选择一个忙时作为网间话务忙时;网间话务统计忙时允许不同于网内的忙时; 如果网间话务统计的最忙小时为企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的优惠时段,则应选择该电

13、路群的次忙小时,此时则无需考虑次忙小时是否为企业向通信主管部门报备的优惠时段。 省内的网间话务统计忙时确定后,应当在一段时期内相对稳定,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网间话务统计忙时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相应调整。6 互联中继电路扩容的基本原则和指标要求6.1 互联中继电路扩容的基本原则网间中继电路应遵循以下的扩容基本原则:( 1)互联双方应在互联协议中应明确各类话务的路由组织原则,清晰地规定互联中继分群或合群设置,明确扩容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网间中继的扩容的目标是要保证网间的通信质量指标符合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同时在保证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适度提高网间中继资源的利用率。( 3)

14、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电路分群方式(按照来去话和 /或业务类型)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网间忙时本网的去话呼叫或来话呼叫业务量的负荷,确定是否需要对网间的来话或去话的中继进行扩容。( 4)当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电路合群方式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本网的网间业务量的总负荷,确定是否需要对网间的来话或去话的中继进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7 -扩容。当互联双方对统计指标存在争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间应当本着保证通信业务畅通的原则,由电信主管部门协调争议。( 5)从保证网络安全和通信畅通的角度出发,各省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在春节、中秋、国庆、重要的国际

15、国内会议活动)可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迅速地增开临时网间中继,保证网间通信的畅通。6.2 网间中继电路群通信质量指标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保证本网内各项业务服务达到 电信服务标准 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满足网间通信质量指标的要求。本节所定义的指标要作为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群设置时所应遵循的指标。6.2.1 网关局的试占比指标要求当网间中继每线忙时话务量低于规定的扩容启动标准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关局的试占比指标应不低于 98 %。6.2.2 中继电路的呼损指标要求网关局之间互联中继电路群呼损要求小于 1%。7 不同扩容阶段下的技术要求从疏通网间业务量、降低网间中继负荷、保证网间通信质量和适度

16、提高中继扩容效率的角度出发,本标准针对不同容量的中继电路群,规定了网间扩容进入准备阶段、扩容实施阶段和扩容完成后所需满足的技术要求。本节中用于确定进入扩容准备阶段、扩容立即实施阶段和扩容后达到的技术指标均是指以周为单位统计连续 5个工作日的忙时话务指标的平均值获得的。 7.1 进入扩容准备阶段的技术指标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即可通过扩容申请进入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准备工作阶段。( 1)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54Erl; ( 2)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60Erl; 公用

17、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8 -( 3)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65Erl;( 4)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70Erl;7.2 进入扩容立即实施阶段的技术指标当网间中继上业务负荷或服务质量的技术指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非通信障碍原因) ,则互联的双方应当立即实施中继扩容:( 1)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60Erl; ( 2)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小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65Erl;

18、( 3)互联中继电路群为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70Erl;( 4)互联中继电路群为超大电路群时,当所有电路工作正常时,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高于 0.75Erl;7.3 扩容完成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为了保证扩容工作的效率,对扩容后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做出规定。( 1)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超小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 0.45ERL,且对超小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应少于 2个 2Mbit/s系统。( 2)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小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

19、高于 0.55ERL,且对小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 4个 2Mbit/s系统。( 3)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大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 0.60ERL,且对大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 6个 2Mbit/s系统。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9 -( 4)扩容后,互联中继电路群容量为超大电路群时,其应达到的负荷指标为,忙时平均每线话务流量原则上应不高于 0.65ERL,且对超大电路群的每次扩容数量应根据申请方的要求,不少于 8个 2Mbit/s系统。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20、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 A 类障碍、B 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 类障碍: 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 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 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 30 次,呼叫频次不小于 30 次/小时、不大于 60 次/ 小时) ;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 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

21、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 30 次,呼叫频次不小于 30 次/ 小时、不大于 60 次/小时) ;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 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 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 6 秒的发生概率超过 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 30 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 次/

22、小时、不大于 60 次/小时) ;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 20%;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0 -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 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 30 次,呼叫频次不小于 30 次/小时、不大于 60 次/小时) ;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

23、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 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 (附件 5)中相应数值。本办法所称 A 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 B 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二)B 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 40%;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 60%;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 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 40%;4

2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 40%;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 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本办法所称 B 类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三)严重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 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 60%,影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25、办法释义- 11 -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 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 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 40%,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在本地网范围内,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 40%,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

26、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中相应数值,影响到发端网络五千以上用户(含异地用户)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严重事故的情况。(四)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五)严重事故:1、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 2、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

27、时以上。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杂音、串音、衰耗等语音质量异常情况待相关技术标准出台后予以规定。互联网骨干网间通信质量异常情况另行规定。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的情况。本办法所称网间通信障碍处理是指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报告、申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2 -告及排除。本办法所称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前七日内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同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本办法所称中断是指通信中断,即呼损为 100或来话接通率为 0。本办法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参见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 、 公用电信

28、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 释义 】 本条是关于网间通信障碍分类的规定,对应于司法解释第五条。对司法解释第五条授权明确的 “用户数 ”、 “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 ”予以明确。 办法 与司法解释一致, “事故 ” “严重事故 ”的划分与司法解释中造成后果的划分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全文如下: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29、解释如下: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三)在一个

30、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3 -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 小时)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严重后果 ”,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

31、的;(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 小时)以上的;(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

32、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办法 将网间通信障碍划分为 5 类,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4 -A 类障碍、 B 类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对于比 A 类障碍还要轻微的障碍,在附则的第二十三条也讲到了: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协调处理,并可视情况按照 A 类障碍向电信监管部门申告,电信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与 “电信网重大事

33、故报告制度 ”中提到的 “重大事故 ”相混淆, 办法 将原办法中的 “重大事故 ”改为 “严重事故 ”。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给出了较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并将断话、单通等话音异常现象也纳入了指标体系。 办法 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网间通信障碍的划分标准,由于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 未涉及到单一用户号码的测试方法,因此 办法 给出了单一用户号码详细的测试方法。第二章 网间通信障碍处理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

34、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公司领导、互联工作机构领导,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联络人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予以沟通、协调、指挥、调度,

35、在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过程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 释义 】 本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互通工作机构、沟通保障的要求、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三级机构要设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5 -人,对联络人及责任人的职责都有描述。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由其总部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

36、话、传真电话由其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互联双方同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方联络人、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并在十日内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释义 】 本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联络人及责任人信息提供方面的要求。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释义 】 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三级沟通、协调机制的要求第九条 当接到网间通信障碍用户申诉、企业

37、申告,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测试、企业测试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先本网后他网的障碍排查顺序,排查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在确认非本网原因后,应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向对方地市级机构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附件 1)的书面方式申告,也可采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等电话方式申告。向对方省级机构、总部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的书面方式申告。当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应使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

38、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当面提交网间通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6 -信障碍申告单时,被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一式两份)上签收。当采用电话方式申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视本方工作需要做好电话录音,并在一小时内向对方补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 释义 】 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申告的要求。说明了网间通信障碍排查顺序,企业申告的两种方式,以及在申告过程中双方对申告单是否收到进行确认的流程、时限。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后,互联双方联络人、责任人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

39、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网间通信障碍,恢复网间通信。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后,被申告方应填写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相关栏目传真告知对方,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申告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小时内向对方传真回执确认障碍是否消除,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回执。互联双方省级以下机构(含省级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并参照本网内同类障碍的处理时限,共同制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一)对于 A 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二)对于 B 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三)对于严重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

40、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四)对于事故、严重事故,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释义 】 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申告后,网间通信障碍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间的处理时限要求。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以本企业内部规定的沟通方式(如书面方式、电话方式)及时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7 -由本企业上级机构继续协调。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的时限、程序及其他条件由本企业自行确定。【 释义 】 第八至十一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间沟通、协调的流程,以及网间通信障碍在电信业务

41、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处理的时限要求。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以下相关证据,以便电信监管部门确定责任方,相关证据应真实、准确,并至少保存一年:1、用户申诉记录或企业申告材料(书面材料、电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等) ;2、网间通信障碍的测试记录(拨测记录及相关信令流程记录等) ;3、与对方的沟通协调记录。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的网间通信障碍测试手段应能科学判别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释义 】 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或电信监管部门申告时的申告证据要求。在企业申告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首先排除本网原因,提供本网无障碍的有效证据。第十三条 电信

42、业务经营者发现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时,应立即与对方沟通,互联双方相关机构责任人应参与指挥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在排障遇到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 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释义 】 本条是对发生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恢复网间通信的要求。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后,司法取证后若判定是故意破坏,依据司法解释,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经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沟通、协调后,在本

43、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仍不能排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告。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8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消失或得到排除时,应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间通信障碍调查取证。【 释义 】 第十二至十四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监管部门报告、申告的规定。特别强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的网间通

44、信障碍测试手段应能科学判别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在排障遇到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在下列时限内网间通信障碍未得到排除,且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下达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 (附件2)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对于 A 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或收到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日;对于 B 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或收到网间通

45、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日。对于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可视情况随时与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沟通。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与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间沟通,可以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间沟通交叉进行。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释义 】 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的流程及相关时限要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9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 ,制定并实施网间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保证在节假日等异常话务突发情况及其他

46、紧急状态下的网间通信畅通和通信安全。在实施应急预案遇到困难时,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释义 】 本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异常话务突发情况及其他紧急状态下保障网间通信畅通及安全的要求。 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 待报批。 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 (报批稿)相关内容如下(注:以正式发布的标准为准):3.1 定义基干路由:本标准定义的基干路由是指采用双关口局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成对的关口局之间的低呼损电路群组成的路由,在该路由上不允许呼叫溢出。话务转接:本标准中定义的话务转接是指互联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由于没有直达路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中

47、继业务需要第三方的网络进行疏通的情况,称之为话务转接。4 网间中继互联的方式4.1 互联双方均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当互联的双方均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其网间的连接结构应如图 1所示:电信业务经营者A 关口局 1电信业务经营者A 关口局 2电信业务经营者B 关口局 1电信业务经营者B 关口局 2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20 -图 1: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双(多)关口局互联时的结构示意当互联双方均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一对关口局与对端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成对的关口局(全覆盖方式)可以采用网状网方式直联,从某一关口局(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者

48、 A的关口局 1)至对端网络的话务,可经由对端两个关口局(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者 B的关口局 1和关口局 2)进行疏通。同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成对关口局间可设置电路疏通话务,当某一关口局至对端网络的中继全阻时,可以通过该路由疏通话务。当互联双方采用多个关口局进行互联时,可以按照两两成对的原则组织关口局之间的话务路由。4.2 互联双方只一方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当互联的双方只一方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其网间的连接结构如应图 2所示:图 2:互联的双方只一方采用双(多)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的网间连接示意当互联的双方只一方采用双(多)关口局时,另一方的关口局必须要与对端成对的关口局设置

49、直达路由相连,成对的关口局间可设置路由疏通话务,当成对的某个关口局至对端网络的中继全阻时,话务可经过关口局间的路由进行疏通。4.3 互联双方均为单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当互联的双方均单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其网间的连接结构如应图 3所示:电信业务经营者 A关口局 1电信业务经营者 B关口局 1电信业务经营者 B关口局 2电信业务经营者 A关口局 1电信业务经营者 B关口局 1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21 -图 3:双方均单关口局方式互联时的网间连接示意对于双方均采用单关口局方式进行互联时,网关之间只设置一个基干路由,互联双方的网间业务都经过该路由进行疏通。5 网间电话业务的路由设置要求5.1 网间电话业务的路由设置基本原则网间电话业务的路由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本标准规定的电话业务路由设置原则不仅应当保证网间正常电话业务的疏通和网络通信安全,同时在网间发生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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