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1、 当获知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者接到本地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公司将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能力不够,将请求省级质监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2、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在确定召回级别后,将立即实施召回。 3、自确认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在 1 日内,二级召回在 2 日内,三级召回在 3 日内,单位将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4、自确认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在 3 日内,二级召回在 5 日内,三级召回在 7 日内,单位将通过本市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5、自召回之日起,一级召回每 3 日,二级召回每 7 日,三级召回每 15 日,单位将通过本市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6、单位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7、单位在食品召回期限满 15 日内,将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将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8、单位将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将及时予以销毁。 9、单位将对召回情况和后处理情况做详细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