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XK13-019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2)(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和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5 审查要求 65.1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65.2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5.4 碳
2、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5.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6 证书和标志 96.1 证书 .96.2 标志 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2II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11 附则 12附件 1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13附件 2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6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7附件 5 检验报告 28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碳化钙(电石)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碳化钙(电石)产品生
3、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有 1
4、 个产品单元(见表 1)。适用于碳素材料和生石灰在电炉中化合而制得的碳化钙(电石)产品。表 1 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产品等级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碳化钙(电石)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5、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1 碳化钙(电石)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2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碳化钙(电石
6、)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邮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有机分部设在国家基本
7、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碳化钙(电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碳化钙(电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有机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14 号 北京化工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59202657 010-64270352传 真:010-59202657 010-64270352电子信箱:联 系 人:范彦如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
8、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3.2 有与所生产
9、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的规定,碳化钙(电石)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3.
10、7.1.1 淘汰类:5000 千伏安以下( 1 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和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3.7.1.2 限制类: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 万吨)及 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3.7.2 根据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 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7 年第 70 号公告)的规定:3.7.2.1 2007 年 10 月 12 日后新建电石企业电石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 100000 千伏安及以上,其单台电石炉容量25000 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3.7.2.2 现有生产能力
11、1 万吨(单台炉容量 5000 千伏安)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2010 年底以前,依法淘汰现有单台炉容量 5000 千伏安以上至 12500 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3.7.2.3 鼓励现有单台炉容量 5000 千伏安以上至 12500 千伏安以下的内燃式电石炉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也可以改造为 16500 千伏安以上的内燃式电石炉。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7 号)的规定,电石行业 2010 年底前淘汰 6300 千伏安以下矿热炉。3.7.4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的企业,
12、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4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单元”填写“碳化钙(电石)”,“规格型号”填写表 1 中的“产品等级”。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
13、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6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申 请 书 电 子 文 本 ( Excel) (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下 载)。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
14、细表。4.1.1.8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一次性告知并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60 吨为一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
16、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5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
17、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
18、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
19、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和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6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20、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
21、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碳化钙(电石)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备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4)表 3 生产碳化
22、钙(电石)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生 产 设 备1. 电石装置1)电石炉单台炉容量6300 千伏安,且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2010 年底以后内燃式电石炉单台炉容量需16500 千伏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要求单台炉容量25000 千伏安,初始总容量必须达到 100000 千伏安,且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气必须综合利用。2)新建立的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周期运转(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份达到工艺要求;(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 10665-2004 碳化钙(电
23、石)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碳化钙(电石)相关标准GB/T 15956-2008 重复性使用电石包装钢桶 7生 产 设 备(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应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3)符合国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1)能源消耗:2005年1月1日后建立的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2)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wh;
24、(3)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 CO 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2变压器3除尘设备4起重设备注:1.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铁合金矿热炉等矿冶炉改造为电石炉,视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表 4 生产碳化钙(电石)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 设备精度电石发气量测定装置 0.5 级托盘天平 0.1g1 发气量大气压力计 0.1 kPa2 乙炔中磷化氢 磷化氢测定装置 0.01%3 乙炔中硫化氢 硫化氢测定装置 0.01%注:1.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配备仲裁法或检测管法的磷化氢测定装置和硫化
25、氢测定装置,但应满足标准要求。2企业配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碳化钙(电石)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5)表 5 碳化钙(电石)出厂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检验项目发气量乙炔中磷化氢1 碳化钙(电石)GB 10665-2004碳化钙(电石) 乙炔中硫化氢注:GB 10665-2004 规定型式检验项目磷化氢和硫化氢为每 10 天必须检验一次,故本细则中列为出厂检验项目。5.4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
26、,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8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进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5.5.1.3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 吨。5.5.1.4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5.5.1.5 企业申请多个等级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5.1.6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5.5.1.7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
27、见表 6),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5.5.1.8 碳化钙(电石)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检验不合格处理。5.5.1.9 抽样单(见表 6)表 6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样品名称样品等级 执行标准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9签字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
28、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检验依据和项目检验依据:按 GB 10665-2004碳化钙(电石) 标准实施检验。检验项目:按表 7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表 7 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规格指标序号 检测项目优等品 一等品 合格品 备注1发气量(20、101.3kPa)/ (L/kg) 300 280 2602 乙炔中磷化氢的体积分数/% 0.06 0.083 乙炔中硫化氢的体积分数/% 0.105.5.2.2 判定原则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等级及
29、以下等级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等级,例如:碳化钙(电石)(优等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
30、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10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电石炉扩容,新增电石炉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还应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按照本实施细则规
31、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
32、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
33、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19-。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
34、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11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
35、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6、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等级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
37、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12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
38、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
39、检验费:由企业按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 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
40、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3附件 1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1)国家基本有机原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14 号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59202657 64270352传 真:010-59202657 64270352联 系 人:范彦如电子信箱:(2)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 112 号邮政编码:610021电
41、 话: 028-84470619传 真:028-84470629联 系 人:李肖峰电子信箱:(3)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06 号邮政编码:030012电 话: 0351-722950114传 真:0351-7223664 7231897联 系 人:李晋凯电子信箱:(4)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学工业检验测试所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南路 261 号邮政编码:010020电 话: 0471-6683610 6682884传 真:0471-6683510联 系 人:李应彤 赵力英电子信箱:nmg_(5)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长沙市新建西路 41
42、号邮政编码:410007电 话:0731-5352452传 真:0731-5557071联 系 人:熊晓甦电子信箱:(6)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贵州省遵义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 邮 编:563000电 话:0852-8684457传 真:0852-8647055联 系 人:谭克刚电子信箱:(7)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邮政编码:050091电 话:0311-67568361 67568360传 真:0311-67568471联 系 人:耿晓虹、陈小飞电子信箱:(8)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 2 号邮 编:6
43、10031电 话:028-86642917 8626368215传 真:028-86261631联 系 人:韩全国电子信箱:(9)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6 号邮 编 :300384电 话:022-23078953传 真:022-23078915联 系 人:杨佳玲电子信箱:(10)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437 号邮 编:510330电 话:020-34095821 传 真:020-34093696联 系 人:赵 剑 卢圣杆电子信箱:(11)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江苏省无锡市东亭迎宾北路 6 号邮 编:214
44、101电 话:0510-8202376 0510-8204261传 真:0510-8202376 0510-8204261联 系 人:吴建国电子信箱:(12)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 南京市红山路 168 号邮政编码:210028电 话:025-85416725传 真:025-85404584联 系 人:吴宝庆电子邮箱:(13)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 25 号邮政编码:150050电话:0451-8608713316传真:0451-86087366联系人:梁振芬 张景东电子邮箱:(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 1
45、67 号邮政编码:830004电 话:0991-2817436传 真:0991-2817436联 系 人:李静电子邮箱:(15)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燃料及气体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南宁市大岭路 98 号邮政编码:530003电 话:0771-3210418 传 真:0771-3211152联 系 人:谢新电子邮箱:17附件 2碳化钙(电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等级: 1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
46、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 7 章 26 条 41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 。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 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6.3 出厂检验 6.3.1、7.3 行业特殊要求共 5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 “此项不适用” (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 36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 8 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
47、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20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
48、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碳化钙(电石)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符合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 5.2(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 电石炉变压器实际运行负荷应符合铭牌规定。2. 电石炉的电极升降、电极压放、电极把持器、电炉炉盖、出炉轨道、电石锅及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