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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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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K10-003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9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

2、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5.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6 证书和标志.176.1 证书176.2 标志1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98 监督检查.199 收费.2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011 附则.20附件 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2附件 2 钛及钛合金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3附件 3 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报告.34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5附件 5 检验报告.36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0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钛及

3、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划分为 7 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见表 1。表 1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

4、实施细则规定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1 钛及钛合金锭 圆锭:直径长度,mm扁锭:厚宽长,mm2 钛及钛合金板材 厚宽长,mm:(0.360)(4003000)(10004000)带 材 厚宽,mm:(0.102.0)(50)3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箔 材 厚宽长,mm:(0.010.09)(30300)(500)4 钛

5、及钛合金管 外径:3mm110mm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外径:6mm80mm6 钛及钛合金棒材 直径或截面厚度,mm:72307 钛及钛合金丝 直径:0.1mm7.0mm2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

6、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 12 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邮政编码:100814电 话:010-63971846 63971844 63971847传 真:010-63965361 63971

7、844 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杨 鹏 何 青 王惠芬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

8、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9、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铝、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栏填写 1.2 条款表 1 规定的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参照表 1 填写企业实际能够生产的产品规格范围,企业申请的规格应与其设备生产能力状况相一致;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10、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11、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应按各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组批的相关规定执行)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

12、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13、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

14、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检验

15、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

16、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

1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

18、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1 钛及钛合 金锭 相关标准GB/T 2524-20

19、02 海绵钛产品标准 GB/T 3621-2007 钛及钛合金板材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 钛及钛合 金板材 相关标准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6序号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标准 GB/T 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

20、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32-1999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 相关标准GB/T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标准 GB/T 3624-1995 钛及钛合金管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

21、-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41-2007 金属管 液压试验方法GB/T 246-2007 金属管 压扁试验方法4 钛及钛合 金管 相关标准GB/T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标准 GB/T 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41-2007 金属管 液压试验方法GB/T 2

22、42-2007 金属管 扩口试验方法GB/T 246-2007 金属管 压扁试验方法GB/T 12969.1-2007 钛及钛合金管材超声波检验方法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相关标准GB/T 12969.2-2007 钛及钛合金管材涡流探伤方法7序号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标准 GB/T 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

23、法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5168-2008 - 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6 钛及钛合 金棒材 相关标准GB/T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产品标准 GB/T 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GB/T 3620.1-2007 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GB/T 3620.2-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5168-2008 - 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7 钛及钛合 金丝 相关标准GB/T

24、 8180-200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和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 生 产 设 备 检测设备 中间工序检验项目1 钛及钛合金锭1)熔炼炉2)电极压制设备3)电极焊接设备1)化学分析设备2)真空测量装置3)残料鉴别设备氢、氧、碳、氮元素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8

25、序号 产品单元 生 产 设 备 检测设备 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和检验项目中间工序检验项目2钛及钛合金板材1)锻造机或热轧开坯机(外购板坯的可以不配备)2)板材轧机3)加热炉或热处理炉4)表面处理(碱、酸洗或表面打磨等)设备5)矫平机1)材料试验机2)测温装置3)千分尺4)游标卡尺锻造开坯或热轧开坯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1)带箔材轧机2)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3)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4)分条或剪切机1)材料试验机2)测温装置3)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4)千分尺5)游标卡尺4 钛及钛合金管1)材料试验机2)测温装置3)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4)外径千分尺5)壁厚千

26、分尺6)游标卡尺挤压穿孔或斜轧穿孔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无缝管:1)挤压机或穿孔机(外购管坯的可以不配备)2)轧(拉)设备3)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4)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5)矫直机焊接管:1)焊管设备2)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3)矫直机焊接-轧制管:1)焊接设备2)轧(拉)设备3)真空热处理炉(或惰性气体保护热处理炉)4)矫直机5)表面处理(酸洗或抛光等)设备1)材料试验机2)测温装置3)水(气)压试验装置4)超声或涡流探伤仪5)真空测量装置(真空热处理炉用)6)外径千分尺7)壁厚千分尺8)游标卡尺验。9序号 产品单元 生 产 设 备 检测设备

27、 可以委托的中间工序和检验项目中间工序检验项目6 钛及钛合金棒材1)锻造(外购棒坯的可以不配备开坯用的锻造机)2)挤压、轧制或拉拔设备3)加热炉或热处理炉4)矫直机5)表面处理(车或磨等)设备1)材料试验机2)测温装置3)千分尺4)游标卡尺棒坯加工 7 钛及钛合金丝1)线材轧机或拉伸机2)热处理炉3)表面处理(碱、酸洗等)设备(采用无氧化膜拉伸工艺的除外)1)材料试验机(结构件丝必备)2)测温装置3)千分尺注:化学分析设备包括:分光光度计或光谱仪、金属中氢分析仪、金属中氧分析仪、金属中碳分析仪、金属中氮分析仪及常规化学分析室应配备的分析天平、分析器皿、马弗炉、干燥箱、电热板。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

28、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4。表 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GB/T 3620.1-2007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3620.2-2007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化学成分及成分允许偏差1 钛及钛合金锭 化学成分GB/T 4698-1996 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 钛及钛合金板材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工艺性能GB/T 3621-2007 钛及钛合金板材10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外观质量3 钛及钛合金带、箔

29、材化学成分尺寸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质量GB/T 3622-1999 钛及钛合金带、箔材4 钛及钛合金管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表面质量GB/T 3624-1995 钛及钛合金管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化学成分尺寸偏差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无损检测外观质量GB/T 3625-2007 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6 钛及钛合金棒材化学成分室温力学性能外形尺寸偏差外观质量表面状况低倍组织GB/T 2965-2007 钛及钛合金棒材7 钛及钛合金丝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检验外观质量GB/T 3623-2007 钛及钛合金丝5.4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

30、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经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应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见表 5) 、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 (见表 6) 、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性能检测记录表 (见表 7)和抽取的样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一起封存,留存企业(封条需加盖审查部印章) 。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到企业后,对封存的样品与抽样单进行核实,并填写抽封样单中的“检查抽封样核实情况”栏目。现场检查后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和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工艺性能现场检测记录表。将以上表格和抽取的理化样

31、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一并封存后,7 日内由企业送至检验机构(封条需加盖检验机构印章)。检验机构将以上表格随检验报告寄至审查部。115.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抽取样品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产品应是企业自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基数应满足以下抽取数量:同牌号钛及钛合金锭不得少于 3 件,同批加工材产品不得少于 20 件。样品抽取:审查组根据企业申证产品单元随机抽取同批次(同一合金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的加工材产品 10 件(张或根) ,仅申请钛及钛合金锭产品的抽取 1 件。一旦抽样完毕,不得更换。在

32、现场抽取的产品中,任取一种规格,按表 8 规定的尺寸和数量抽取送检验机构的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进行标识和编号,并按规定包装和签封。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的,抽加工材,可不抽取钛锭;同时申请钛及钛合金管和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的,抽后者,可不抽取前者。同时生产带、箔材产品的,样品取箔材;同时生产焊接丝和结构件丝产品的,样品取结构件丝。5.5.1.2 抽样单见表 5。表 5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合金牌号 状 态规 格 抽

33、样 方 式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封样数量 抽样地点抽封样情况生 产 日 期 或 批 号 审查计划编号姓 名 工作单位 审查员编号抽样人员签字12核实数量 合金牌号 状 态检查抽封样核实情况 规 格 生 产 日 期 或 批 号检查与取样 检查日期 取样规格、生 产 日 期 或 批号 取样数量姓 名 工作单位/现场检查人员签字企业代表签字 职 务封样状态查验情况样品包装状况: 完整 破坏; 样品状况:正常 有擦痕;样品封条:完整 破坏; 样品数量:与抽样单一致 与抽样单不符。验收人(签字): 验收日期: 验收单位(盖章) 说 明1、 此表按产品品种分别填写,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检验机构、全国许可证

34、审查中心各一份);2、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3、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13表 6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企业名称(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填写说明:1. 检验项目的填写:钛及钛合金板材-长度、厚度、宽度、不平度、边部质量、切斜、表面质量;钛及钛合金带、箔材-长度、厚度、宽度、侧边弯曲度、边部质量、表面质量;钛及钛合金管外径、长度、壁厚、弯曲度、不圆度、切斜、表面质量;热交换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外径、长度、壁厚、弯曲

35、度、不圆度、切斜、表面质量;钛及钛合金棒材直径或边长、长度、弯曲度、不圆度、切斜、表面质量;钛及钛合金丝-直径、长度、 “” 、表面质量;2、尺寸偏差、边部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划“” ,尺寸偏差不符合填写实测值;边部质量和表面质量不符合填写缺陷名称;3、 “判定”指每件是否合格,合格的划“+” ,不合格的划“” ;4、 “综合判定”是通过对尺寸偏差和表面质量的检查,依据判定办法,综合判定产品合格或不合格;5、企业名称盖企业公章,此表一式三份。产 品 单 元 执行标准规 格 牌号、状态 抽样基数 精 度检 查 员 记 录 员 受 检 单 位(签字)序号项 目 、 尺 寸 偏 差 1 2

36、3 4 5 6 7 8 9 10长度( )厚度( )切斜( )外观(表面)质量判 定综合判定14表 7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性能检测记录表企 业 名 称(盖 章 ) 产 品 单 元 执 行 标 准规 格 牌 号 状 态 样 品 数 量检 验 员 记 录 员 检 验 日 期 企业代表(签字)检 验 项 目 试 验 条 件 标 准 要 求 检 验 结 果 判 定水压试验或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保持时间:水压实验:在规定的试验压力下,保持 5 秒钟,管材不应发生畸变或泄漏。气压试验:在 0.7Mpa 压力下,保持 5 秒钟,管材应不泄漏。合格(根):不合格(根): 原因:超声探伤或涡流探伤探

37、伤仪型号:探头形式:检验频率:人工标准缺陷孔径:探伤报警信号或缺陷记录幅度低于标准报警幅度。合格(根):不合格(根): 原因:填写说明:1、现场检验项目应在“”内划“” ;2、检验结果应记录合格和不合格根数,不合格要记录原因;3、 “判定”栏,合格划“+” ,不合格划“” ;4、此表一式三份。15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项目、判定标准及样品尺寸与数量见表 8。5.5.2.1 现场检查与判定检验机构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和现场性能的检查。现场对抽取的 10 件(张或根)样品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尺寸偏差和外观(表面)质量的

38、检查(钛及钛合金锭除外) ,出现 2 件以上(含 2 件)不合格,判尺寸偏差和外观(表面)质量不合格。当同一件上出现 2 处以上(含 2 处)尺寸超差或多个不允许缺陷时,按 1 件不合格判定。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的超声或涡流探伤、水(气)压试验在现场进行,任取 6 根按相应标准进行试验和判定。有 1 根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现场工艺性能检验不合格。现场检查和检验后,填写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表面)质量检查记录表和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性能检测记录表 ,一式三份,留企业一份,两份随样品送检验机构。5.5.2.2 实验室检验项目的检验与判定检验机构根据表 8

39、的规定对其余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的判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5.2.3 综合判定以上检查、检验项目(包括现场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所有项目)均符合标准相应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其中有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产品质量不合格。表 8 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判定标准及样品尺寸与数量序号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样品尺寸与数量 判定标准1钛及钛合金锭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1.氢、氧元素样品为块状,在 1 个锭上,上、下各取 1个样,每个样 6-10 块,每块约 0.10.2 克。2.其他元素样品为屑状,在1 个锭上,上、下各取

40、 1 个样,每个样不少于 20 克。GB/T3620.1-2007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横向室温力学性能 GB/T 228-20022钛及钛合金板材 工艺性能(弯曲角) GB/T 232-19991.在 6 张(卷)上各取 2 片注:取横向样,不取R、Y、m(消应力)状态和标准中未列规格的样品。2.厚度 0.36 的,样品尺寸不少于 45230;3.厚度6 的,样品尺寸为(厚度+2)90。GB/T3621-200716序号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样品尺寸与数量 判定标准尺寸偏差GB/T 3621-2007 中 3.3 条款外观质量 目视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度)。

41、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纵向室温力学性能 GB/T 228-2002工艺性能(弯曲角) GB/T 232-19991.在 6 张(卷)上各取 2 片(取纵向样) ,化学分析样品另取,重量不少于 50 克。2.厚度 0.32.0 的,样品尺寸不少于 32200。3.冷轧状态以及厚度小于0.3 的产品只取化学分析样品。尺寸偏差GB/T 3622-1999 中 4.3 条款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表面质量 目视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度)。GB/T3622-1999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室温力学性能 GB/T 228-2002工艺性能(压扁试验,焊接管)GB/T 24

42、6-2007在 6 根上各取 1 段,每段长300。尺寸偏差GB/T 3624-1995 中 4.2 条款4钛及钛合金管表面质量 目视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度)。GB/T3624-1995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室温力学性能 GB/T 228-2002工艺性能(压扁、扩口试验)GB/T 246-2007GB/T 242-2007在 6 根上各取 1 段,每段长500。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无损检测GB/T 12969.1-2007 或GB/T 12969.2-2007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度)。GB/T3625-200717序号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43、 样品尺寸与数量 判定标准水压或气压试验GB/T 241-2007(液压)GB/T 3625-2007 中 3.5.3条款尺寸偏差GB/T 3625-2007 中 3.2 条款外观质量 目视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室温力学性能 GB/T 228-2002横向低倍组织GB/T 2965-2007 中 3.7 条款1.在 6 根上各取 1 段,每段长 150。2.横截面积不大于64.5cm2(直径 9.06cm) ,矩形截面厚度不大于 76mm 时,应检验其室温力学性能。尺寸偏差GB/T 2965-2007 中 3.4 条款6钛及钛合金棒材外观质量 目视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

44、度)。GB/T2965-2007化学成分 GB/T 4698-1996室温力学性能(结构件丝)GB/T 228-2002横向低倍检验GB/T 3623-2007 中 3.7 条款1.结构件丝:6 根上各取 2段,每段长 300。另取化学分析样品,重量不少于 50 克。2.焊丝:仅取化学分析样品,重量不少于 50 克。尺寸偏差GB/T 3623-2007 中 3.5 条款7钛及钛合金丝外观质量 目视现场抽取的全部样品(实际成品长度)。GB/T3623-2007注:表中样品尺寸与数量未注明单位的均为 mm。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

45、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详见 1.2 款表 1。例如:企业能够生产钛及钛合金板材的产品规格范围是厚宽长,mm:(320)18(4003000)(10004000);能够生产钛及钛合金丝的直径范围是 0.1mm7.0mm,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将载明:产品名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明细:1.钛及钛合金板材 (320)mm(4003000)mm(10004000)mm2.钛及钛合金丝 0.1mm7.0mm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

46、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3.1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 4.1 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6.1.3.2 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实地核查办法二、四、五、六、七章相关条款的内容;6.1.3.3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时,均应按规定程序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6.1

47、.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

48、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19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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