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编号:(X)XK13-02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9)(石油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 .105.4 危险化学品
2、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46.1 证书 .146.2 标志 .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58 监督检查 169 收费 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711 附则 .17附件 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8附件 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4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5附件 5 检验报告 .36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40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石油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
4、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分为 3 个单元、5 个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发证范围单元序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 发证范围1 液化石油气# 生产液化石油气的石化炼厂1 液化石油气2 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企业2 天然气 3 车用压缩天然气具备净化装置、压力不大于25MPa 且作为车用燃料的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4 车用汽油#由液体烃类和由液体烃类及改善使用性能的添加剂组成的车用汽油的生产企业3 汽油及煤油5 煤油# 由原油或其馏分油通过不同加工工艺制得煤油的生产企业注:标#的为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品种。
5、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6、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
7、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邮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
8、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
9、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3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40 号令)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为:3.7.1.1 淘汰类:(1)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2)100 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2005 年);(3)土法炼油。3.7.1.2 限制类:(1)8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2)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
10、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 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3.7.2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对于申请液化石油气、汽油及煤油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天然气单元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
11、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单元”栏按表 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涉及产业政策的申证企业,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4.1.1.5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
12、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6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申 请 书 电 子 文 本 ( Excel) (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下 载)。4.1.1.7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8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9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4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13、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
14、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个季度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
15、定及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
16、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
17、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4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8、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
19、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
20、量技术监督6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 11174-1997 液化石油气SH/T 0221-1992(2004)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GB/T 12576-1997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GB/T 6602-1989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
21、LPG 法)SH/T 0230-199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SY/T 7509-1996 (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SH/T 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1 液化石油气 相关标准SH/T 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产品标准 GB 19159-2003 车用液化石油气GB/T 6602-1989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测定法(LPG 法)GB/T 12576-1997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SH/T 0614-1995(2004)工业丙烷、丁烷组分测定法(气相色谱法)SH/T 0230-1992
22、 液化石油气组成测定法(色谱法)SY/T 7509-1996(2004) 液化石油气残留物测定法SH/T 0221-1992(2004)液化石油气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压力密度计法)SH/T 023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试验法SH/T 0222-1992(2004)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 0125-1992(2006)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2 车用液化石 油气 相关标准SH/T 0231-1992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7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 18047-2000 车用压缩天然气G
23、B/T 11062-1998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GB/T 11061-1997 天然气中总硫的测定 氧化微库仑法GB/T 11060.1-1998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测定 碘量法3 车用压缩天 然气 相关标准GB/T 17283-1998 天然气水露点的测定 冷却镜面凝析湿度计法产品标准 GB 17930-2006 车用汽油GB/T 5487-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GB/T 503-1995 汽油辛烷值测定法(马达法)GB/T 8020-1987 汽油铅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GB/T
24、 6536-1997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 8017-1987 石油产品蒸气压测定法(雷德法)GB/T 8019-2008 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 喷射蒸发法GB/T 8018-1987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方法(诱导期法)GB/T 380-1977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GB/T 11140-2008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SH/T 0253-1992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SH/T 0742-2004 汽油中硫含量测定法(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
25、SH/T 0174-1992(2000)芳烃和轻质石油产品硫醇定性试验法(博士试验法)GB/T 1792-1988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GB/T 5096-19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GB/T 259-1988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SH/T 0693-2000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SH/T 0713-2002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GB/T 11132-2008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SH/T 0741-2004 汽油中烃族组成测定法(多维气相色谱法)SH/T 0663-1998(2004)汽油中某些醇类和
26、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4 车用汽油 相关标准SH/T 0711-2002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8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SH/T 0712-200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产品标准 GB 253-2008 煤油GB/T 3555-1992 石油产品赛波特颜色测定法(赛波特比色计法)GB/T 1792-1988 馏分燃料中硫醇硫测定法(电位滴定法)GB/T 17040-2008 石油和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380-1977 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GB/T 11140-2008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
27、 波长色散 X 射线荧光光谱法SH/T 0253-1992 轻质石油产品中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SH/T 0689-2000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GB/T 6536-1997 石油产品蒸馏测定法GB/T 261-2008 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GB/T 2430-2008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SH/T 0770-2005 航空燃料冰点测定法(自动相转化法)GB/T 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GB/T 5096-1985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GB/T 259-1988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GB/T 1884-2
28、000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T 1885-1998 石油计量表SH/T 0604-2000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 形振动管法)GB/T 11130-1989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SH/T 0178-1992(2007) 煤油燃烧性测定法(点灯法)5 煤油 相关标准GB/T 382-1983 煤油烟点测定法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检测设
29、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液化液化石油气1. 气体分馏装置3 密度(15)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1kg/m3或 0.1%(体积分数)9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3 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3.5kPa或0.1%(体积分数)3 C5 及 C5 以上含量 气相色谱仪 0.1%(体积分数)3 残留物 残留测定仪 0.05mL3 铜片腐蚀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水浴0.5/温度计 0.13 总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仪 10mg/m32. 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3 游离水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4.
30、1 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或气相色谱仪 3.5kPa 或0.1%(体积分数) 4.1 组分 气相色谱仪 0.1%(体积分数)4.1 残留物 残留测定仪 0.05mL4.1 密度(20) 压力密度计或气相色谱仪 1kg/m3或 0.1%(体积分数)4.1 铜片腐蚀 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仪 水浴0.5/温度计 0.14.1 总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仪 10mg/m34.1 硫化氢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检测仪 4mg/m3车用液化石油气1. 气体分馏装置2. 储存设施(如压力储罐容器等)4.1 游离水 可在测量密度时目测试样石油气车用压缩天然气1.天然气净化装置(脱水装置、当硫含量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时要配置脱硫
31、装置)2.压缩装置4.7 水露点 水露点分析仪或水含量分析仪 2或 0.5mg5 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 辛烷值机 0.1 个辛烷值抗爆指数(RON+MON)/2 辛烷值机 0.1 个辛烷值5 铅含量 原子吸收测定仪 0.001g/L5 馏程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0.55 蒸气压 蒸气压测定仪 0.5kPa5 实际胶质 喷射胶质仪 0.2mg/100ml、0.1mg汽油及煤油车用汽油1.蒸馏装置2.二次加工装置(如催化裂化装置等)3.调合装置(如储存装置、常压储罐容器等)5 诱导期 汽油氧化安定性测定仪 1min10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
32、精度5 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器 10mg/kg5 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博士试验 带塞量筒 0.5mL硫醇硫含量 电位滴定仪 1 mg/kg5 铜片腐蚀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 水浴1.0/温度计 15 水溶性酸或碱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0.05pH5 机械杂质及水分 100mL 玻璃量筒 0.5mL5 苯含量 气相色谱仪 0.1%体积分数5 芳烃含量 液体石油烃类测定器 0.1%体积分数5 烯烃含量 液体石油烃类测定器 0.1%体积分数5 氧含量 气相色谱仪 0.1%质量分数5 甲醇含量 气相色谱仪 0.1%质量分数5 锰含量 原子吸收测定仪 0.001g/L5 铁含量 原子吸收测定
33、仪 0.001g/L4 色度 赛氏比色仪计 1 个颜色号4 硫醇硫含量 电位滴定仪 1 mg/kg4 硫含量 硫含量测定器 10mg/kg4 馏程 石油产品馏程测定仪 0.54 闪点(闭口) 闭口闪点测定仪 0.54 冰点 冰点测定仪 0.54 运动粘度(40) 运动黏度测定仪 0.001mm2/s4 铜片腐蚀(100,3h)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器水浴1.0/温度计 14 机械杂质及水分 100mL 玻璃量筒 0.5mL4 水溶性酸及碱 分液漏斗、试管、量筒等 0.05pH4 密度(20) 石油产品密度测定器 0.2kg/m3煤油1蒸馏装置2储存设施(如常压储罐容器等)4 燃烧性1、16试验
34、2、或 8试验+烟点8试验烟点燃烧性测定仪烟点测定仪2mm1mm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3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该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 6.5 条的规定。114、车用压缩天然气水露点检测采用水含量分析仪时,应定期对水含量分析仪进行检定或比对。5.3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4)表 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35、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密度(15)蒸气压C5 及 C5 以上含量残留物铜片腐蚀总硫含量1 液化石油气 液化石油气GB 11174-1997游离水蒸气压组分残留物密度(20)铜片腐蚀总硫含量硫化氢2液化石油气车用液化石油气 车用液化石油气GB 19159-2003游离水高位发热量 总硫含量 硫化氢 二氧化碳 氧气 3 天然气 车用压缩天然气 车用压缩天然气GB 18047-2000水露点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抗爆指数(RON+MON)/2铅含量馏程蒸气压实际胶质诱导期硫含量硫醇(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博士试验硫醇硫含量铜片腐蚀水溶性酸或碱机械杂质及水分苯含量4 汽油及煤油 车用
36、汽油 车用汽油GB 17930-2006芳烃含量12序号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烯烃含量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铁含量色度硫醇硫含量硫含量馏程闪点(闭口)冰点运动粘度(40)铜片腐蚀(100,3h)机械杂质及水分水溶性酸及碱密度(20)5 煤油 煤油GB 253-2008燃烧性1、16试验2、或 8试验+烟点8试验烟点注:1、表 4 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的检验项目为定期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2、标的检测设备企业若不具备时,该检验项目可以进行委托检验,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4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7、(见附件 2)5.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企业(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除外)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由于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车用压缩天然气生产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抽样。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种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5
38、.5.1.3 抽样基数:所抽样品的成品贮罐中的贮量不得少于贮罐最大安全贮量的二分之一;其它包装类应不少于50件。5.5.1.4 样品数量:每个申请品种抽取样品量为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数量的两倍。 5.5.1.5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抽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分别储于两个清洁干燥的棕色玻璃瓶、铁桶或其它适宜的容器中并封口,贴上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字且盖13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5.5.1.6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5) 。抽样人员和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公章。5.5.1.7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
39、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5.5.1.8 抽样单(见表 5)14表 5 危险化学品石油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申请单位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样品名称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盖章
40、。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 检验项目:按表4所列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标准规定需进行现场15检验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5.5.2.2 判定原则检验单位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指标,判定该品种抽样检验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
41、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1.液化石油气:(1) 车用液化石油气。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
42、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
43、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
44、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16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1-。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
45、三位(02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或者合格证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6、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
47、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17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8、8 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涉及危险化学品原料,是否购自获证企业。8.4 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8.5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
49、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8.6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7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8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9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