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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器具产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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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21-006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燃气调压器(箱)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5.4 燃气

2、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5.5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6 证书和标志 166.1 证书 .166.2 标志 .17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8 监督检查 189 收费 18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911 附则 .19附件 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0附件 2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2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附件 5 检验报告 .341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部分)1 总则1

3、.1 为了做好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 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 2.80kPa0.5

4、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 2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非家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为 0.03MPa1.56MPa、出口压力为 2.80kPa0.50kPa 或 5.00kPa0.90kPa、额定流量小于或等于 3.6m3/h、使用环境温度为2045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表前调压器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2MPa、出口压力符合 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标准中表 4 中规定的表前调压器出口压力要求、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 20mm 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0.4MPa该

5、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 300mm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2 城镇燃气 调压器0.4MPa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 但不大于 4.0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且不低于燃气露点温度、公称尺寸不大于 300mm 的调节管道燃气后压的调压器。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3 城镇燃气 调压箱0.4MPa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进口压力0.4MPa 但不大于 1.6MPa、工作温度范围不超出2060的调压箱。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

6、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2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负责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8、证办公室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审查部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 16 号邮政编码:300384电 话:直线 02283711026,总机 022-83711118 转传 真:02283717080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

9、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10、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调压器(箱) ”,“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

11、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

12、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企业明示规格型号等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

13、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4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

14、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

15、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

16、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5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

17、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18、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

19、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CJ 50-200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274-2008 城镇燃气调压器产品标准 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GB 150-1998 钢制压力容器GB 151-1999 管壳式换热器GB 1220-2007 不锈钢棒GB/T 1

20、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6-2003 普通螺纹 基本尺寸GB/T 197-2003 普通螺纹 公差GB/T 229-2007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相关标准GB/T 985-2008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6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1039-1992 塑料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总则GB/T 1239.2-1989 冷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GB/T 1239.4-1989 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GB/T 1527-2006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材

21、GB/T 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690-2006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GB/T 1804-2000 一般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B/T 3452.1-2005 液压气动用 O 形橡胶密封圈 第 1 部分:尺寸系列及公差GB/T 3452.2-2007 液压气动用 O 形橡胶密封圈 第 2 部分:外观质量检验标准GB/T 3934-2003 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GB/T 4423-2007 铜及铜合金拉制棒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 7306.1-2000 55 0 密封管螺纹 第 1 部分:圆柱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

22、GB/T 7306.2-2000 55 0 密封管螺纹 第 2 部分:圆锥内螺纹与圆锥外螺纹GB/T 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9112-2000 钢制管法兰 类型与参数GB/T 9113.1-2000 平面、突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2-2000 凹凸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3-2000 榫槽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3.4-2000 环连接面整体钢制管法兰GB/T 9114-2000 突面带颈螺纹钢制管法兰GB/T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GB/T 12226-2005 通用阀门 灰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

23、7-2005 通用阀门 球墨铸铁件技术条件GB/T 12229-2005 通用阀门 碳素钢铸件技术条件GB/T 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3306-1991 标牌GB/T 13384-2009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13401-2005 钢板制对焊管件GB/T 13402-1992 大直径碳钢管法兰GB/T 13808-1992 铜及铜合金GB/T 13818-1992 压铸锌合金7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GB/T 14976-2002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5115-1994 压铸铝合金GB/T

24、 17185-1997 钢制法兰管件CJ/T 180-2003 家用手动燃气阀门HG 2807-1996 城镇燃气调压器用橡胶膜片HG 20592-2009 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欧洲体系) HG 0592-20635-2009 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 20615-2009 钢制管法兰型式、参数(美洲体系) JB 4726-2000 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JB/T 7944-2000 圆柱螺旋弹簧抽样检查JB/T 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SY/T 0510-1998 钢制对焊管件SY/T 0516-2008 绝缘法兰设计

25、技术规定SY/T 5257-2004 油气输送用钢制弯管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抽样检验计划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2.1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生产

26、设备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压铸机;(加温装置必须为电控)2)组合钻床;3)专用车床;4)装配流水生产线;5)冲压设备。说明:压铸原料加温设备需电子控制,不允许使用焦炭或煤;出气口去毛刺需采用冲压或切削工艺,其它部位毛刺仍可手工去除;下壳体机加工需采用两工位以上(含两工位)组合机床;上、下壳体连接部位钻孔和攻丝需采用多头钻床。8产品单元 必备的生产设备要求城镇燃气调压器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加工上、下壳体、阀口、阀杆、法兰等设备)2)申请0.4MPa 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 400m3(标准状态) 、压力不低于 1.6MPa 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

27、MPa 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 200m3(标准状态) 、压力不低于 0.6MPa 的试验供气系统;3)具备齐全的装配、耐压、气密工装。城镇燃气调压箱1)应有必要的机加工设备;2)申请0.4MPa 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 400m3(标准状态) 、压力不低于 1.6MPa 的试验供气系统;申请0.4MPa 产品品种的企业应有储气量不低于 200m3(标准状态) 、压力不低于 0.6MPa 的试验供气系统;3)应有电、气焊设备;4) 具备符合条件的焊材保管条件和设备;5)具备齐全的装配、焊接、耐压、气密工装。5.2.2 企业生产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 4表 5)

28、 。表 4 企业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1 大气压力 大气压力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 kPa 最小刻度:0.1 kPa2 时间 秒表 最小刻度:0.1s室温3 温度介质温度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1进口侧 0-2.5MPa 精度:0.4 级4气密性 出口侧气密试验台 压力表和气密 性检漏仪20kPa 最小刻度: 10Pa膜片强度装置 压力表 0-0.6 MPa 精度:1.6 级整体强度装置 压力表 0-2.5MPa 精度:1.6 级进口侧强度装置 压力表 0-10MP

29、a 精度:1.6 级手轮扭矩装置 扭力扳手 0Nm-100 Nm 5%坠落试验装置 钢板尺 0m-1m 1mm5 强度试验出气口冲击装置 冲击试验装置 0Nm-8 Nm 进口压力 压力表0-1.6MPa0-0.1MPa 精度:0.4 级6关闭压力、出口压力及调压静特性出口压力全自动调压静特性测试装置 压力计 0-10 kPa 10Pa9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流量 流量计0.025-0.25m3/h、0.12-1.2m3/h、0.5-5.0m3/h1.5%压力表 0-1.0MPa 精度:1.6 级7 耐用性 耐用试验装置 计数器 进气口螺纹 环规 M

30、221.5LH 精度:6g8 出气口螺纹 塞规 根据产品确定 符合 GB/T3934浸泡装置 满足实际需要 9 橡胶件耐液化气 性能 天平 0-100g 最小刻度:1mg10 橡塑料件耐液化 气性能 放大镜 10 倍 11 几何尺寸 卡尺 0-150mm 最小刻度: 0.02mm表 5 企业生产城镇燃气调压器和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1 大气压力 大气压力计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81kPa-107 kPa 最小刻度:0.1 kPa2 时间 秒表 最小刻度:0.1s室温3 温度介质温度温度计 0-50 最小

31、刻度:0.14 外密封5 膜片耐压试验气密试验台 压力表或检漏仪 根据产品确定量 程 精度:0.4 级压力表 根据产品确定量 程 精度:1.6 级试压泵 根据产品确定量 程 6 承压件液压强 度试验 强度试验装置卡尺 根据产品长度确 定 0.02mm稳压精度等级 压力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0.4 级压力回差静态压力计、压力传感器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10Pa、0.1 级关闭性能7静特性内密封静特性测试装置流量计(带修正仪)根据产品确定量程 精度:1.5 级10序号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精确度/最小刻度8 流量系数压力表 根据产品确定 量程 精度:0.4 级9 耐久性

32、耐久试验装置计数器 10* 极限温度下的 适应性11* 膜片成品耐低 温高、低温试验装置 高、低温箱 +60、-20 2浸泡装置 满足实际需要 12 膜片耐城镇气 性能天平 0-100g 最小刻度:1mg13 绝缘性能 兆欧表 500 M 注 1:第 10、11 项检测设备为生产燃气调压器企业必备,生产燃气调压箱企业不要求。注 2: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115.3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502008a、橡胶

33、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b、橡胶件外观c、塑料件耐液化石油气性能d、结构e、表面处理f、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g、多出气口调压器的出气口阀门h、外观i、气密性j、关闭压力k、出口压力l、调压静特性m、强度n、耐用性o、标志和包装城镇燃气调压器 城镇燃气调压器CJ 274-2008a、外观b、外密封c、静特性d、流量系数e、极限温度下的适应性f、耐久性g、承压件液压强度h、膜片成品耐压试验i、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试验j、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k、绝缘电阻城镇燃气调压箱 城镇燃气调压箱CJ/T 275-2008a、外观b、外密封c、静特性d、流量系数e、耐久性f、承压件液压强度g、膜片成品耐压试验h、膜片耐城镇

34、燃气性能试验i、绝缘电阻5.4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抽样规则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0.4MPa 的燃气调压器(箱)产品品种应以每小时流量大于等于 200m3的产品为抽样样本。125.5.1.2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5.5.1.3 抽样地点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 1 年。5.5.1.4 抽样数量(见表 7)表 7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序号 产品单元名称 产品

35、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家用 3000 8 41 瓶装液化石油气 调压器非家用 1000 8 4表前调压器 200 4 20.4MPa 10 2 12 城镇燃气调压器0.4MPa 5 2 10.4MPa 10 2 13 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 5 2 1注 1:在按照表 7 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 7 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

36、好。注 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城镇燃气调压器样品和城镇燃气调压箱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5.1.5 抽样单(见表 8)表 8 燃气调压器(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抽样日期: 年 月 日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13执行标准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或 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姓名(签字) 单位抽样人员企业人员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

37、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CJ 50200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CJ 274-2008城镇燃气调压器CJ/T 275-2008城镇燃气调压箱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 911)表 9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家 用 非 家 用进口侧 1.56MPa 压力下无泄漏气密性 出口侧CJ 50-2008:6.314.0kPa 压力下无泄漏A 类强度试膜片强度 CJ 50

38、-2008:6.7.1 在 0.35MPa 气压下不应拉出、破裂14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标准要求家 用 非 家 用整体强度 CJ 50-2008:6.7.2在 0.50MPa 水压下无渗漏,1.60MPa 水压下明显无变形、破裂、出现结构损伤、解体或任意部分脱落进口侧强度 CJ 50-2008:6.7.3 在 5.00MPa 的水压下不应渗漏、变形和破裂手 轮 CJ 50-2008:6.7.4 在 49Nm 的旋转扭矩下应无变形、断裂或其他 影响手轮使用的损坏验出气口强度 CJ50-2008:6.7.6尺寸为 9mm、13mm 软管接头分别承受3.0Nm、5.0Nm 冲击功,无破损

39、及明显变形。螺纹接头出气口应能承受 8.0Nm 冲击功无破损及明显变形,并符合气密性要求。关闭压力 CJ 50-2008:6.4 3.50kPa 6.25kPa出口压力 CJ 50-2008:6.5 2.800.50kPa 5.000.90kPa多出口调压器阀门 CJ 50-2008:5.6 符合 CJ/T180 标准要求橡胶件耐液化气试验CJ 50-2008:5.1.3.1浸泡 72 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20%,放置 24 小时后重量变化率和体积变化率10%塑料件耐液化气试验CJ 50-2008:5.1.3.3塑料件浸泡 72 小时后,不应出现收缩、扭曲变形、破裂和其他明显缺陷防止

40、设定状态改变措施CJ 50-2008:5.2.1 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过滤网 CJ 50-2008:5.2.2 进口侧应设过滤网呼吸孔 CJ 50-2008:5.2.3 上壳体应设呼吸孔,其位置在出口侧方向手轮螺纹及尺寸CJ 50-2008:5.2.4手轮螺纹应为 M221.5LH,精度等级不低于6g,手轮直轮50mm,手轮宽度9mm结构要求出气口尺寸 CJ 50-2008:5.2.5 符合 CJ50 中 5.2.5 条款的要求关闭压力 CJ 50-2008:6.6.2 3.50kPa 6.25kPa调压静特性 出口压力CJ 50-2008:6.6.3 2.800.50kPa

41、5.000.90kPaB 类 坠落试验 CJ 50-2008:6.7.5 从 1m 高度自由落至水泥地面应无损坏,性能满 足要求15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标准要求家 用 非 家 用压力回差 CJ 50-2008:6.6.4 60Pa 100Pa外 观 CJ 50-2008:6.2调压器壳体外观不应有裂纹,夹杂物凹凸等缺陷。外表面涂料均匀,色泽一致,无起皮、龟裂、气泡等缺陷。非家用调压器应采用桔红警示色。橡胶件外观 CJ 50-2008:5.1.3.2 橡胶膜片应无气泡、脱胶、脱层等缺陷,表面应 平滑表面处理 CJ 50-2008:5.4 一般金属零部件应采用取电镀、喷漆等适当的防 腐

42、蚀的表面处理关闭压力在 0.15MPa 时4.20kPa在 0.15MPa 时7.50kPa耐低温性出口压力CJ 50-2008:6.9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 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的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2.30kPa3.80kPa 之间在进口压力为0.03、0.15MPa 时在流量为额定流量10100范围内出口压力应在4.10kPa6.80kPa 之间出口压力 2.800.50kPa 5.000.90KPa耐用试验后关闭压力CJ 50-2008:6.83.70kPa 6.60kPa多功能调压器其他功能 CJ 180-2008:5.5 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及产品说明书要求标志

43、与包装 目测 符合 CJ 50-2008 标准中 9.1、9.2、9.3 条款的要求表 10 城镇燃气调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外密封 CJ 274-2008:6.2 1.1 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 0.02MPa 压力下,15min无泄漏膜片耐压 CJ 274-2008:6.8.1 在 1.15 倍气压下 10min 无泄漏强度试验承压件液压强度 CJ 274-2008:6.71.5 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 P+0.2MPa 压力下,5min无渗漏,残留变形符合要求A 类关闭性能 CJ 274-2008:6.3.4 符合表 11、12 的规定B

44、类 静特 稳压精度 等级 CJ 274-2008:6.3.2.1 符合表 10 的规定16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压力回差 CJ 274-2008:6.3.2.2 P hAC/100* P 2S性 *静态 CJ 274-2008:6.3.3 20%*AC*P 2S/100 或0.1KPa流量系数 CJ 274-2008:6.4 流量系数 Cg 不应低于制造单位标称值的 90%膜片耐城镇燃气性能 CJ 274-2008:6.8.2浸泡 72 小时后,重量变化率20,体积变化率30;放置 24 小时后重量变化率10,体积变化率15膜片成品耐低温试验 CJ 274-2008:6.8

45、.3 膜片成品在-20下保温 1h 后其柔性不降低外观 CJ 274-2008:6.1 符合 6.1 条款要求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 CJ 274-2008:9 符合 9.1、9.2 条款要求注:静特性检验分别在进口压力 P1min、P 1max和出口压力 P2min、P 2max下进行。表 11 城镇燃气调压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类别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标准要求气密性 CJ 275-2008:6.3.2 调压器前为设计压力,调压器后为安全装置的 1.1 倍,且不低于 20KPa 压力下无泄漏A 类强度试验 CJ 275-2008:6.3.1 1.5 倍设计压力且不低于

46、0.6MPa 压力下,30min无渗漏,压力设定值 CJ 275-2008:6.4.1 出口压力、放散压力、切断压力设定误差不大于 设定值的5%公称流量 CJ 275-2008:6.4.2 公称流量实测值不小于标识公称流量,且关闭压 力不大于调压器标识的关闭压力外观及外形尺寸 CJ 275-2008:6.1 符合 6.1 条款要求绝缘性能 CJ 275-2008:6.4.3 常态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2.5MB 类质量证明书、标志 CJ 275-2008:9 符合 9.1、9.2 条款要求5.5.2.3 燃气调压器(箱)判定规定:一只(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a) 一项

47、A 类项目不合格;b) 两项 B 类项目不合格;17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只(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家用、非家用) ;2)城镇燃气调压器(表前调压器、0.4MPa 和0.4MPa) ;3)城镇燃气调压箱(0.4MPa 和0.4MPa)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

48、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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