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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标识产品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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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K19-00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防伪标识产品)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 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 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75.3 防伪标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35.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 .155.5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 规则 .156 证书和标 志 .216.1 证 书 .216.2 标 志 .2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28 监督检查 .239 收费 .23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411 附则 24附件 1 防 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25附件 2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 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6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9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0附件 5 检测报告.41附件 6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5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防伪标识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防伪标识

3、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标识产品划分为防伪标识一个产品单元、十个产品品种(见表 1) 。表 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产 品 单 元 序号 产品品种1 全息防伪标识2 印刷防伪标识3 双卡防伪标识4 微孔防伪标识5 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6 隐形图文回归防

4、伪标识7 图文揭露防伪标识8 磁性防伪标识9 覆盖层防伪标识防伪标识10 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注:防伪标识产品是指能粘贴、印刷或转移到标的物表面、标的物的包装物或附属物上,具有防伪功能的标识。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标识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防伪标识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

5、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跟踪防伪标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

6、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防伪标识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防伪标识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 2 号邮政编码:100013;电 话:010-64200918 64279230;传 真:010-64278004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锡蓉、林琦、余斌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7、。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

8、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2、3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防伪标识,“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 1 相应的产品

9、单元及产品品种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说明。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

10、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

11、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防伪标识产品的“批”的定义:相同工艺条件下的同一材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小于申证周期(60 日)的,按实际周期计算;大于申证周期(60 日)的,按 60 日计算。的一组单位产品为一批。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

12、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

1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

14、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15、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5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

16、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 总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

17、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 2-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代号 产品标准名称1 全息防伪标识2 印刷防伪标识3 双卡防伪标识4 微孔防伪标识5 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6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7 图文揭露防

18、伪标识8 磁性防伪标识9 覆盖层防伪标识防伪标识10 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6表 2-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相关标准代号 相关标准名称全息防伪标识GB/T 170002009GB/T 18734-2002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防伪全息烫印箔印刷防伪标识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双卡防伪标识 GB/T 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

19、T 174971998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微孔防伪标识GB/T 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 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GB/T 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防伪标识图文揭露防伪标识GB/T

20、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7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相关标准代号 相关标准名称磁性防伪标识GB/T 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全息防伪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覆盖层防伪标识GB/T 170002009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全息防伪

21、产品通用技术条件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GB 77052008GB 77062008GB 77072008GB/T 174971998平版装潢印制品凸版装潢印制品凹版装潢印刷品柔性版装潢印制品5.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 3-1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模压全息制版系统拼版机(宽幅)模压机涂布复合机模切机体积型反射全息光聚合胶片复制机平面设计制作计算机系统母版制作设备涂布机裁切机防伪标识全息防伪标识全息烫印制版系统拼版机模压机涂布复合机模切机8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分条机

22、(机贴)烫印机。局部冷转移全息双收双放凹版印刷机干式复膜机分切机复卷机涂布机模切机平版类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晒版机显影机多色平版印刷机裁切设备凸版类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凸版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设备凹版类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凹版印刷机裁切设备柔性版类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柔性版印刷机裁切设备丝网类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丝网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设备印刷防伪标识数码类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数码印刷机裁切设备双卡防伪标识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照相制版设备9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解码片制作设备模压机涂布机模切机微孔防伪标识印刷机蚀刻装置复膜机分切机涂布机模切机冲切机(或滚切机)分条机(

23、机贴)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精密线切割机图形窗口设计软件及制作设备光学抛光机数字真空计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植株设备涂布设备晒版机印刷设备带胶机复膜机紫外光固化机特种气相沉积设备分切机模切机图文揭露防伪标识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印刷设备或模压机复膜机或复合机分切机涂布机模切机磁性防伪标识编码系统印刷(或喷码)机及配套成型设备10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覆盖层防伪标识计算机防伪设计及制版系统印刷设备涂布机模切机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印刷设备标记分布特性采集系统(或图像采集识别系统)数据库裁切设备模切机防伪查询服务系统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

24、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2.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可以认可。11表 3-2 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外观质量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点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全息防伪标识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质量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印刷防伪标识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质量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或光点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双卡防伪标识防伪识别特征技

25、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质量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微孔防伪标识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质量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

26、微镜(20X)。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防伪标识磁性防伪标识外观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或光点源)。1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检测设备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或光点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覆盖层防伪标识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别特征鉴别装置。外观 读数显微镜(20X)、标准光源检测台(D65 光源)。模切中心偏差 读数显微镜(20X)。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专用防伪识

27、别特征鉴别装置。注:具有相应功能的设备可以认可。135.3 防伪标识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4)表 4 防伪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条款号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全息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印刷防伪标识3防伪

28、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双卡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微孔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

29、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防伪标识激光图形输出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4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条款号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

30、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图文揭露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磁性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

31、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覆盖层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9 条2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通用技术条件6.10 条防伪标识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3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 条155.4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1

32、)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样品的抽样、封样工作由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组负责。(2)抽样、封样工作应在审查组全体成员及企业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于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通过后完成。所抽取的样品应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成品。(3)抽样地址应在企业的成品库或生产流程中(如打印流水编码的票证,可在防伪信息导入票证后,编码内容未打印或喷印于票证前)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4)产品单元的每一产品品种抽取两组样品,一组供检验用,一组存检验机构备份。每组 30个样品,共抽取 60 个样品,分两组(每组 30 个)分别包装。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500 个。样品尺寸小于检验要求时,可视情况抽取未裁切的半成品。每一产品品种

33、按产品主要印刷工艺抽取,并在抽样单的主要印刷工艺栏中明确。(5)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见表 5)一式四份,由审查组成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交企业留存,三份随样品封存在包装内。检测完成后,其中一份检测机构留存,一份由审查部归档,一份随审查材料一并报审查中心。(6)所抽取的样品应由企业提供外包装,包装材料应牢固并防潮防水。样品先分两组单独包装,每组样品包装完毕后,抽样人员应立即用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封样,由审查组长在封条上注明样品和企业名称,并在封条骑缝处签字,然后将两组样品和一张签署完毕的抽样单包装在一起,由抽样人员用防伪技术产品

34、审查部统一配发的专用封条再行封样,由审查组长再在外包装封条骑缝处签字。(7)抽样、封样工作按产品单元的产品品种进行,每一产品品种的样品单独包装,单独填写抽样单。(8)样品由企业于封样次日起 7 日内邮寄或送达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16表 5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 产品名称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规格尺寸 主要印刷工艺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封样情况序号 采用何种防伪技术 识别特征及识别方法抽样情况明示的防伪识别特征明细姓

35、名(签字) 单位抽样人员企业人员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1.产品单元的每个产品品种单独填写一张;2.本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检验机构各一份;173.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 6) 。表 6 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 品 品 种 检 验 项 目项 目 名 称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

36、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4 特性指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0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1条全息防伪标识5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37、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防伪标识印刷防伪标识

38、4 特性指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0条(按照表 8 中的 A 级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1条18产品单元产 品 品 种 检 验 项 目项 目 名 称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5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39、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双卡防伪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

40、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微孔防伪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

41、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防伪标识激光图形输出防伪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19产品单元产 品 品 种 检 验 项 目项 目 名 称指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

42、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隐形图文回归防伪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

43、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图文揭露防伪标识 4 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

44、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磁性防伪标识 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20产品单元产 品 品 种 检 验 项 目项 目 名 称指

45、 标 要 求 检 验 方 法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条GB/T 22258-20

46、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覆盖层防伪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1不可转移率(贴标)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2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3 条2 外观质量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8 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9 条3 模切中心偏差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9

47、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0条防伪标识标记分布特性防伪标识4防伪识别特征技术要求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5.11条GB/T 22258-2008防伪标识产品通用技术条件第 6.12条215.5.2.2 判定规则按标准要求进行检验,每个项目检验 5 个样品。全部项目符合要求时,检验结论为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

48、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下:产品单元:防伪标识;产品品种:全息防伪标识。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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