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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V带产品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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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XK13-024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汽车 V 带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 1 总则.2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 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5.3 汽车 V 带产品检验项目 .95.4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

2、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5.5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6 证书和标志.136.1 证书136.2 标志13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48 监督检查.159 收费.15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511 附则.16附件 1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7附件 2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8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9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0附件 5 检验报告.31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52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汽车 V 带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

3、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划分为 4 产品单元 4 个产品品种(见

4、表 1)。 表 1 汽车 V 带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1 包边 V 带 包边 V 带2 切边 V 带 切边 V 带3 汽车多楔带 汽车多楔带4 汽车同步带 汽车同步带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 V 带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5、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3;跟踪相关汽车 V 带产

6、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汽车 V 带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010-84885418,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人:汤胜修 李艳君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

7、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5.3、

8、附件 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9、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橡胶制品”,“产品名称”栏填写“汽车 V 带”, “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产品品种”栏按表 1 的 “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4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4.1.1.5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

10、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

11、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 30 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汽车 V 带

12、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5)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54.2.

13、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6.1)抽封样品,填写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6.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14、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

15、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 20 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

16、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6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

17、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7表 2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 准 名 称产品标准 GB 12732-2008 汽车 V 带GB/T 13352-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 V 带及带轮 尺寸GB/T 13490-2006 V 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GB/T 3686-1998 V 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1 包边 V 带相关标准GB/T 11545-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 V 带 疲劳试验产品标准 GB 12732-2008 汽车 V 带GB/

18、T 13352-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 V 带及带轮 尺寸GB/T 13490-2006 V 带 带的均匀性测量中心距变化量的试验方法GB/T 3686-1998 V 带拉伸强度和伸长率试验方法2 切边 V 带相关标准GB/T 1545-2008 带传动 汽车工业用 V 带 疲劳试验产品标准 GB 13552-2008 汽车多楔带 3 汽车多楔带相关标准 GB 13552-2008 汽车多楔带 产品标准 GB 12734-2003 汽车同步带GB/T 10716-2000 汽车同步带物理性能试验方法4 汽车同步带相关标准GB/T 18183-2000 汽车同步带疲劳试验方法 注:产品标准

19、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标准条款和检验项目 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5.2 中心距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2 露出高度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2 中心距变化量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3.1 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5.3.1 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5.3.2 耐高温性能 老化试验箱精度:1,范

20、围:高于 1501 包边V 带1.称量设备2.开炼机或密炼机3.压延机或浸涂胶机4.挤出机或压型机5.浸胶装置6.裁断装置7.成型机(配有芯 绳张 力 控 制 系 统 ) 5.3.3 耐低温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 -8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 验项目 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性能 30以下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 3可塑度仪 符合 GB/T3510-2006标准硬度计 精度 1 度拉力试验机 2 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 E 级8.硫化罐或平板硫化机胶料性能(过程检验)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符合 GB/T9869-1997标准

21、要求5.2 中心距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2 露出高度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2 中心距变化量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3.1 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5.3.1 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5.3.2 耐高温性能 老化试验箱精度:1,范围:高于 1505.3.3 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精度:1,范围: -30以下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 3可塑度仪 符合 GB/T3510-2006标准硬度计 精度 1 度拉力试验机 2 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 E 级2 切边V 带1.称量设备2.开炼机或密炼机3.压延机 4.成型机(

22、配有芯 绳张 力 控 制 系 统 )5.硫化罐 6.脱模机7.切割机8.测长打磨机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符合 GB/T9869-1997标准要求4.3 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4.3 参考力伸长率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4.4 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 精度:1,范围:-30以下3.5.4 有效长度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3汽车多楔带1.称量设备2.开炼机或密炼机3.挤出机或压型机4.成型机(配有芯 绳张 力 控 制 系 统 )5.硫化罐 6.脱模机 3.5.1 截面尺寸 投影仪 精度:

23、0.01mm9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 验项目 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 3可塑度仪 符合 GB/T3510-2006标准硬度计 精度 1 度拉力试验机 2 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 E 级7.切割机8.磨楔机(采用楔模成型硫化工艺不作要求) 胶料性能(过程检验)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符合 GB/T9869-1997标准要求5.5 节线长极限偏差 汽车传动带测长机 精度:1mm5.6 带宽度极限偏差 钢直尺 精度:0.5mm8.2 供货状态下带背硬度 邵尔 A 硬度计 精度:1 度8.2 供货状态下拉伸强度 拉

24、力试验机 精度:2%拉力试验机 精度:2%8.2 供货状态下齿体剪切强度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8.2 供货状态下包布粘合强度拉力试验机 精度:2%8.2 供货状态下芯绳粘合强度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高温状态下带背硬度 邵尔 A 硬度计 精度:1 度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高温状态下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拉力试验机 精度:2%8.2 耐高温状态下齿体剪切强度 齿剪切装置 精度:1N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高温状态下包布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

25、: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高温状态下芯绳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 1504汽车同步带1.称量设备2.开炼机或密炼机3.压延机4.涂胶装置5.布筒制作装置6.成型机(配有双芯绳 张 力 控 制 系统 )7.硫化罐 8.脱模机9.切割机8.2 耐油后带背硬度 邵尔 A 硬度计 精度:1 度10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标准条款和检 验项目 检测设备设备名称 测量设备精度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油后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 150拉力试验机

26、精度:2%8.2 耐油后齿体剪切强度齿剪切装置 精度:1N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油后包布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或耐油槽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油后芯绳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水后带背硬度 邵尔 A 硬度计 精度:1 度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水后拉伸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拉力试验机 精度:2%8.2 耐水后齿体剪切强度齿剪切装置 精度:1N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水后包

27、布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老化试验箱 精度:1,范围:高于 1508.2 耐水后芯绳粘合强度 拉力试验机 精度:2%8.4 耐低温性能 低温试验箱精度:1,范围:-40以下密度计或比重液 精度:0.001g/cm 3可塑度仪 符合 GB/T3510-2006标准硬度计 精度 1 度拉力试验机 2 级测力精度,伸长计精度为 E 级胶料性能(过程检验)如果配有硫化仪,可替代密度计、可塑度仪和硬度计符合 GB/T9869-1997标准要求注:1、以购买混炼胶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开炼机或密炼机设备可不作要求。2、以购买或委托分包加工帘布和胶布的企业,压延机或浸涂胶机设备可不作要求。3、带筒加工

28、采取分包的企业,除切割机、测长打磨机和磨楔机外其他生产设备可不作要求。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11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5.3 汽车 V 带产品检验项目(见表 4)表 4 企业生产汽车 V 带产品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5.1 外观质量 GB 12732-20085.2 中心距极限偏差5.2 露出高度 GB/T 13352-20085.2 中心距变化量 GB/T 13490-20065.3.1 拉伸强度5.3.1 参考

29、力伸长率 GB/T 3686-1998 5.3.2 高温试验* GB 12732-20085.3.3 低温试验* GB 12732-20081 包边 V 带 GB 12732-20085.3.4 疲劳寿命* GB/T 11545 -20085.1 外观质量 GB 12732-2008 5.2 中心距极限偏差5.2 露出高度 GB/T 13352-20085.2 中心距变化量 GB/T 13490 -2006 5.3.1 拉伸强度5.3.1 参考力伸长率 GB/T 3686 -19985.3.2 高温试验* GB 12732-20085.3.3 低温试验* GB 12732-20082 切边 V

30、 带 GB12732- 20085.3.4 疲劳寿命* GB/T 11545-20084.1 外观质量 GB 13552-2008 3.5.4 有效长度极限偏差 GB 13552-2008 4.3 拉伸强度 GB 13552-2008 4.3 参考力伸长率 GB 13552-2008 4.4 耐低温试验* GB 13552-20083 汽车多楔带 GB13552- 20084.2 疲劳寿命* GB 13552-2008 8.1 外观质量 GB 12734-20035.5 节线长度极限偏差 GB 12734-2003 5.6 带宽极限偏差 GB 12734-20038.2 带背硬度 8.2 拉伸

31、强度8.2 齿体剪切强度4汽车同步带 GB 12734- 20038.2供货状态包布粘合强度GB/T 10716-200012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8.2 芯绳粘合强度8.2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8.2 齿体剪切强度8.2 包布粘合强度8.2耐高温性*芯绳粘合强度8.2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8.2 齿体剪切强度8.2 包布粘合强度8.2耐油性* 芯绳粘合强度8.2 带背硬度 8.2 拉伸强度8.2 齿体剪切强度8.2 包布粘合强度8.2耐水性*芯绳粘合强度8.3 耐臭氧性能*8.4 耐低温性能*8.5 疲劳寿命* GB/T 18183-2000附录

32、A注:1、表 4 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定期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2、每种申证产品(至少一种规格)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项目。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4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5.5.1.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内进行,样品应自抽样之日起前六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按表 7 规定抽取,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

33、表现场确认。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5.1.3 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见表 5) 。表 5 汽车 V 带产品抽样基数、样品规格及样品数量产品品种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备注包边 V 带有效长度范围满足 GB/T 11545-2008 标准 6.1.3 条款要求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 500 条 12 条其中 6 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切边 V 带有效长度范围满足 GB/T 11545-2008 标准 6.1.3 条款要求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 500 条 12 条其中 6 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汽车多楔带 型号 3PK,有效长度范围 750mm1300mm 至少两个批次,不少

34、于 500 条 12 条其中 6 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13产品品种 样品规格 抽样基数 样品数量 备注汽车同步带型号 ZA 型,带宽 19mm,节线长度范围 650 mm1200 mm至少两个批次,不少于 500 条 28 条其中 14 条封存企业作为备用样5.5.1.4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 6)一式四份,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5.5.1.5 封样方式:将抽取的样品捆扎后,贴上由抽样人员签字且盖有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的封条。5.5.1.6 本次许可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5.5.1.7

35、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6)表 6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14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汽车

36、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 4 中全部项目)5.5.2.2 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原则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 4)对样品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合格。 若有不合格项目,需按下列要求进行复试: 1、 物理性能和尺寸偏差,对不合格项进行双倍试样复试,双倍试样复试均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2、 疲劳寿命项目单倍试样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则判定为合格,复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

37、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汽车 V 带:1.切边 V 带。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

38、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

39、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15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

40、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4-。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

41、业编号,中间三位(02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

42、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6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

43、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 对

44、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定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 8.5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

45、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6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7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8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

46、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17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73 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 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 6 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 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

47、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

48、细则废止。1819附件 1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 53 号 78#信箱 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青岛科技大学院内)邮政编码:266042电 话:0532-88692018/88692019传 真:0532-88692018/88692019 联 系 人:李健 李春玲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包边 V 带、切边 V 带、汽车多楔带、汽车同步带(2)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湖南省株洲市新华东路 818 号邮政编码:412003电 话:0731-15273379079 0731-22

49、495120传 真:0731-22495101联 系 人: 张玉电子信箱:zy-检验产品范围:包边 V 带、切边 V 带、汽车多楔带、汽车同步带(3)国家汽车零部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888 号邮 编:130012电 话:0431-85526315传 真:0431-85510466联 系 人:刘旭东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包边 V 带、切边 V 带20附件 2汽车 V 带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1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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