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X)XK13-02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胶粘剂产品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5.4 危险
2、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5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76 证书和标志 .96.1 证书 96.2 标志 .10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监督检查 119 收费 1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211 附则 .12附件 1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3附件 2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7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28附件 5 检验报告 .29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31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3、(胶粘剂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
4、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划分为 1 产品单元、2 个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产品单元品种序号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生产方式1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非干性胶粘剂2 液态密封胶半干性或干性生产、分装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
5、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6、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任凤丽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
7、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8、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文件规定,对于申请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企业,应取得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
9、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3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 ,“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单元”栏按表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
10、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1.1.5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 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4.1.1.6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4.1.1.7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11、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8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
12、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 15 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
13、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
14、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
15、填写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5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
16、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5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
17、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
18、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编号标准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HG/T 2814-2009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GB/T 1723-1993 涂料粘度测定法GB/T 2793-1995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的测定GB/T 7124-2008 胶粘剂 拉伸剪切强度的测定(刚性材
19、料对刚性材料)GB/T 21775-2008 闪点的测定 闭杯平衡法HG/T 2409-1992聚氨酯预聚体中异氰酸酯基含量的测定GB/T 601-2002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胶粘剂 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相关标准GB/T 603-2002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6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编号标准 标准名称HG/T 3075-2003胶黏剂产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的规定产品标准 JB/T 4254-1999 液态密封胶液态密封胶相关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
20、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检测设备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名称 技术要求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1.计量设备2.反应釜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1 涂-4 杯粘度计2.鼓风恒温烘箱3.分析天平4.拉力试验机标准涂-4 杯温度波动不大于2感量 0.2mg示值误差不得大于 1%胶粘剂液态密封胶1.计量设备2.反应釜3.罐装或其他包装设备1.旋转式粘度计2.恒温槽3.鼓风恒温烘箱4.湿 热 试 验 箱5.低温箱6.分析天平7.耐压试验机旋转式粘度计温度
21、波动小于0.52002室 温 70 1 , 相 对 湿 度95%以 上-405感量 1mg带保护装置注:1.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2.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分装企业反应釜可不做要求。3. 标的检测设备,企业如不具备,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委托检验应符合附件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 6.4 条的规定。5.3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7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溶剂型聚
22、酯聚氨酯胶粘剂HG/T 2814-20091. 外观2. 不挥发物含量3. 粘度4. 异氰酸酯基含量5. 剪切强度胶粘剂液态密封胶 液态密封胶JB/T 4254-19991粘度2相对密度3不挥发物4耐压性5冷热交换耐压性6耐介质7腐蚀性5.4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抽样规则A 抽样A.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A.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样品应自保质期内的库存合格产品中抽取。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A.3
23、抽样基数:企业连续生产的一个实际批。A.4 抽样数量:在每个申请品种/规格中随机抽取两个包装件,每个包装件抽取不少于500g的样品量(如单个成品包装量少于500g可抽多个包装组成样品) 。A.5 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B 封样B.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B.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 5),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B.3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
24、格处理。5.5.1.2 抽样单(见表5)8表 5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样品名称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规格型号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9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检验项目
25、及检验标准见表 6表 6 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检验标准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3.2 外观 目测法3.2 不挥发物含量 GB/T 27923.2 粘 度 GB/T 1723涂 -4杯3.2 异氰酸酯基含量 HG/T2409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HG/T 2814-20093.2 剪切强度 HG/T 2814-2009 中4.5 方法4 粘 度 JB/T 4254-1999 中 5.24 相对密度 JB/T 4254-1999 中 5.34 不挥发物 JB/T 4254-1999 中 5.44 耐压性 JB/T 4254-1999 中 5.54
26、 冷热交换耐压性 JB/T 4254-1999 中 5.64 耐介质 JB/T 4254-1999 中 5.7胶粘剂液态密封胶JB/T 4254-19994 腐蚀性 JB/T 4254-1999 中 5.85.5.2.2 判定原则检验机构应按表 4 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规格抽样检验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27、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生产方式。例如:胶粘剂:1.液态密封胶(非干性)(生产)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10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28、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
29、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
30、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
31、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26-。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2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11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
32、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或者合格证、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
33、,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3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12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
35、.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
36、.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
37、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13附件 1危险化学
38、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化学工业胶粘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上海市番禺路 381 号邮政编码:200052电 话:021-62834243传 真:021-62834243联 系 人:卞正军 李宪权 许 宁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溶剂型聚酯聚氨酯胶粘剂。(2)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地 址:上海市苍梧路 381 号邮政编码:200233电 话:021-54265921 传 真:021-54265921 联 系 人:施慧娟电子信箱: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3)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地 址:南京市光华东街 5 号 邮政编码:210007电
39、 话:025-84470290 84470292传 真:025-84470297联 系 人:朱宇宏 郭晓明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 26 号邮 编:300384联系电话:022-23078953 022-23078959 传 真:022-2307891514联 系 人:王 萍 杨佳玲 电子邮箱: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5)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成都市星桥街 112 号邮 编:610021联系电话:028-84470639 传 真:028-84470629联 系 人:
40、徐 静电子邮箱:scwhVIP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6)石油和化学工业新材料与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 53 号 78 信箱青岛中化新材料实验室(青岛科技大学院内)邮政编码:266042电 话:0532-88692018传 真:0532-88692019联 系 人:李 健 黄兆阁电子邮箱: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7)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 168 号邮政编码:210028电 话:025-85416725传 真:025-85404584 025-85416725联 系 人:吴宝庆电子邮箱: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
41、全部产品品种。(8)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 2 号邮政编码:400020电 话:023-89232095 67952724传 真:023-67951136联 系 人:李 立电子邮箱: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9)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路 69 号 邮 编:10004115电 话:010-88715348传 真:010-88715348联 系 人:檀春丽电子信箱:tanchunlibbmtc.org 检验产品范围:表 1 所列全部产品品种。16附件 2危险化学品胶粘剂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 生
42、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7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共 7 章 25 条40 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 。否决项目为 2.1生产设施、2.2 设备工装的 2.2.1 款、2.3 测量设备的 2.3.1 款、5.1 采购控制的 5.1.4、6.3 出厂检验共 5 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 、 “轻微缺陷” 、 “不符合
43、” (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 。非否决项目共 35 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 8 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18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44、、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符合 不符合19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1*企业必须
45、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 不符合2.2设备工装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 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46、。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3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符合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2.3 测量设备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20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3.1
47、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3.3检验人员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48、和社会保障部第 6 号令) ,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 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化学分析工(至少 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2. 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3.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4.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5. 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21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3.4生产人员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 ,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