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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金融税控收款机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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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K09-004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金融税控收款机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5.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2、查办法85.5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58 监督检查.169 收费.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 1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 2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 查办法20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41附件 5 检验报告42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61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金融税控收款机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

3、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200416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 1 个产品单元、3 个产品品种 (见表 1)。表

4、 1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用于银联卡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联卡( YLK))用于银行卡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银行卡(YHK))1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 IC 卡 企业自定(例如:用于 IC 卡(ICK))注: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2.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金融 IC 卡必须采用取得 IC 卡生产许可证的产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1.4 本实施

5、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

6、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2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11 号邮政编码:100083电 话:010-51615856 5161589

7、5传 真:010-51615896电子信箱:联 系 人:李震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

8、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

9、定。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8 号)规定,从事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3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名称”栏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填写。集团公司

10、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1.5 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 IC 卡产品需要提供 IC 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

11、查部)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

12、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

13、.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4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

14、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五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

15、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16、。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17、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5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18、)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GB/T

19、18240.4-2004 税控收款机 第 4 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GB 18240.1-2003 税控收款机 第 1 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 2 部分:税控 IC 卡规范JR/T 0025.3-2005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 3 部分:与借记/贷记应用无关的 IC 卡与终端接口需求JR/T 0025.4-20

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 4 部分:借记/贷记应用规范JR/T 0025.6-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 6 部分:借记/贷记终端规范JR/T 0025.7-2005 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 第 7 部分:借记/贷记安全规范JR/T 0001-2009 银行磁条卡销售点终端规范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 6 部分:设备编码规范金融税控收款机相关标准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6产品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

21、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T 9312-1988 行式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

22、-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 1 部分:物理特性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 2 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 3 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GB/T 14916-2006(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物理特性GB/T 17554.1-2006(ISO/IEC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 1 部分:一般特性测试GB/T 17554.3-2006(

23、ISO/IEC10373-3:2001)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 3 部分: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及其相关接口设备注: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2.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还应符合 Q/CUP 006-2009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 V2.1 、Q/CUP 007.2-2009 中国银联银联卡受理终端应用规范 第 1 部分 销售点终端(POS)应用规范两项行业规范。75.2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 3 企业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 必备条件要求设施办公

24、、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保障正常水电供应;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要求。设计工具 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生产设备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 40 米;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0200m;准确度: 5%) ;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应满足 GB4943-2001 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温度(不低于 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

25、 20平方米;示波器不少于 2 台;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 1 台;符合金融税控收款机要求的模拟联网环境。金融税控收款机检验设备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磁条卡读写器、IC卡读写器、网络接口和其它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 1 台;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0200m;准确度: 5%) ;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应满足 GB 4943-2001 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 1 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 1 套

26、;测试卡或税控 IC 卡不少于 1 套;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 1 套;整机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测试平台。8产品单元 必备条件要求技术文件产品设计图纸;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出厂);固化软件的源程序;备案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标准。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金融税控收款机 税控收款机 第 4 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 (GB/T 18240.4-2004)1、 功能要求2、 外观和结

27、构3、 中文处理4、 安全5.4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原则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5.4.1.2 抽样方法和要求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抽样时必须填写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五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两份随样品

28、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审查组织单位。5.4.1.3 抽样地点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数量从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9表 5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第 1 页 共 2 页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 品单 元 产 品 品 种规 格型 号 执 行 标 准样 品 基 数(台 、 张 )样 品 数 量(台 、 张 ) 检 验 目 的 发 证 /换 证 增 项 迁 址 其 他 发 证 /换 证 增 项 迁 址 其 他金融税控收款机 发 证 /换

29、 证 增 项 迁 址 其 他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 样品等级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10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关键元器件清单第 2 页 共 2 页关键元器件清单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及 规格型号关键元器件 规格型号( 版本) 生产厂家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银行卡软件接口密码键盘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EUT 内部源的最高

30、频率为 MHz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银行卡软件接口密码键盘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金融税控收款机EUT 内部源的最高频率为 MHz企业人员签字企业名称: (盖章)填写说明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此表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3)一起使用;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 5 份并签字盖章;2.“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3.“关键元器件清单”填写产品不同规格型号之间 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功能/银

31、行卡受理软件、接口、密码键盘等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4.“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请发证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11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产品的外观与结构、税控功能及性能、银行卡受理功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5.5.2.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增加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产品的税控功能 及 性 能 (GB 18240.1 等)、安全性(GB

32、 4943)、电磁兼容性(GB 9254)、银行卡受理功能(GB/T 18240.4 等)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5.5.2.3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 6)表 6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单 元 名 称样 品 数 量金融税控收款机样品数量要求 说 明抽 样 总 台 数 27 台 (套 )外观与结构 2*税控功能及性能 2银行卡受理功能 2噪声 2*电源适应能力 2*安全性 2*电磁兼容性 1环境试验 2*谐波电流(适用时)7 台 (套 )1可靠性 20抽样母体数 5

33、0.初次申请时,7 套样品中的 2 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2 套用于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根据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大纲所列项目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测)、其余 3 套用于除可靠性和税控功能外的其它项目检验。*表示相同的两台样品进行不同的试验项目;表示相同的一台样品进行不同的检验项目。.获证企业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7 套样品中的 2 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2 套用于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根据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大纲所列项目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测)、其余 3 套用于安全、电磁兼容检测。.样品检验时所需要的测试卡(含税控 IC卡、金融卡等)、软件、说明书及其它附件在

34、样品抽样时由企业一起提供。.在此表中未详细列出的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125.5.2.4 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及接口部分的测试及检验报告格式要求5.5.2.4.1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及接口部分的具体测试依据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 、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大纲 、 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与银行卡受理功能 )接口部分测试大纲执行。5.5.2.4.2 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及接口部分测试的检验报告格式按照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 、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大纲中规定的格式执行。对产品的外观与结构、噪声、电

35、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的报告格式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5.5.2.5 可靠性试验要求5.5.2.5.1 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 (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 m1 值( 不少于 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5.5.2.5.2 试验方案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 GB 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序贯截尾 4:7 方案0.2,0.2,Dm3;当失效数 r0 时,总试验时间 T0.89m 0;当失效数 r1 时,总试验时间

36、T1.44m 0;当失效数 r2 时,总试验时间 T1.50m 0;.定时截尾 5:7 方案0.2,0.2,Dm3,总试验时间 T1.46m 0, 合格失效数 r3 。其中 m 0 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 0Dm m1。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5.5.2.5.3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可以减免该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5.5.2.5.4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银行卡受理功能的型式试验 (标准符

37、合性试验)报告,生产许可证抽样试验时,只根据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大纲所列项目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企业生产条件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5.5.2.6 金融税控收款机(银行卡受理功能与税控功能 )接口部分的检验流程13税控功能与银行卡受理功能接口检测银行卡受理功能检测税控功能检测送检企业企业准备 2 套产品税控功能测试通过?Y银行卡受理功能测试通过?Y接口部分的银行卡受理功能测试通过?接口部分税控功能测试通过?Y出具银行卡受理功能部分检验报告出具税控功能、银行卡受理功能与税控功能接口部分测试报告企业整改NYNNN1

38、4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等。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表 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联卡(YLK ) )合格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联卡(YLK )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行卡(YHK) )合格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银行卡(YHK)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 IC卡(ICK)

39、)合格 金融税控收款机(用于 IC 卡(ICK)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

40、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41、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15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

42、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

43、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4-。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

44、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

45、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16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

46、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 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应 当 自 收 到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之 日 起 5日 内 ,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实 , 对 符 合 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47、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8、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17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 2200 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 2200 元的 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 号)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 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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