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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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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K04-003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3 月 1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75.4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

2、实地核查办法95.5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9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6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 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 2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9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1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2附件 5 检验报告33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371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电力线载波通信产

3、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各种高、中电压等级电力线进行信息传输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划分为 4 个产品单元、6 个产品品种(见表 1)。表 1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单元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1 峰值包络功率40W1 高

4、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2 峰值包络功率40W3 峰值包络功率40W2 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4 峰值包络功率40W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 54 中压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 6 10kV电压等级35kV注:1) 单元序号第 1-2 项中,相同产品单元中峰值包络功率40W 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可以覆盖峰值包络功率40W 产品,反之不可覆盖。2) 定义 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以已调制数字信号的方式传输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 模拟电力线载波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传输模拟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在电力线传输媒介上传输继电保护信息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 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在相应电

5、压等级下利用电力线路进行信息传输的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2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

6、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线载波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

7、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 273 号(华电工程大厦 B 座 412 室)邮政编码:100035电 话:01051966555传 真:01051966555电子信箱:联 系 人:张煚治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8、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

9、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 1 的“产品品种”栏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

10、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

11、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高压电力线载波机和继电保护收发信机以 100 台或 30 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中压电力线信息传输装置以 300 台或 30 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

12、),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全部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进

13、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

14、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 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15、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

16、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50 日 内 完 成 上 报 材 料 的 审 查 , 并 报 国 家 质 检5总 局 。4.4.3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 条 件 的 ,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17、 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将 获 证 企 业 名 单 以 公 告 、 网 络 (国 家 质 检总 局 网 站 ,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等 方 式 向 社 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

18、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 产品单元 标准编号及名称1 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DL/T 1124-2009 数字电力线载波机2 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 GB/T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DL/T 745-2001 复用型单边

19、带电力线载波机远动信号接口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 DL/T 524-2002 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4 中压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 GB/T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DL/T 790.31-2001 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4 所示。表 3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高温试验房(箱)焊接工具1

20、 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多用表6序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设备高温试验房(箱)焊接工具2 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多用表高温试验房(箱)焊接工具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多用表高温试验房(箱)焊接工具4 中压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多用表表 4 企业生产电力线载波通信设备必备的检测设备检 测 设 备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名 称 技 术 要 求接收电平范围或自动增益控制数字传输误码测试仪(或相应的误码测试软件)300bit19200bit/s 可调频率准确度 频率计 100MHz,精度 1Hz载波侧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及分流损耗振荡器、选频表 200Hz1.7MHz,0/75/600/高阻,-50dB30dB标称

21、载波输出功率 示波器 200MHz,具有峰值记录功能交流电源的介质试验 耐压测试仪02500V,漏电流 5mA 至 30mA 可调1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测试仪 500V,500M 欧姆频率准确度 频率计 100MHz,精度 1Hz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分流损耗 振荡器、选频表200Hz1.7MHz,0/75/600/高阻,-50dB30dB载波电平 示波器 200MHz,具有峰值记录功能交流电源 耐压测试仪 02500V,漏电流 5mA 至 30mA 可调2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测试仪 500V,500M 欧姆工作频率 频率计 100MHz,精度 1Hz额定外线

22、输出电平 振荡器、选频表 200Hz1.7MHz,0/75/600/高阻,-50dB30dB信号传输时间和收信输出信号的连续性示波器 200MHz,具有峰值记录功能介质强度 耐压测试仪 02500V,漏电流 5mA 至 30mA 可调3继电保护收发信机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测试仪 500V,500M 欧姆7序号 产品单元 检验项目 检 测 设 备名 称 技 术 要 求标称输入/输出阻抗 振荡器、选频表200Hz1.7MHz,0/75/600/高阻,-50dB30dB信号输出功率 示波器 200MHz,具有峰值记录功能介质强度 耐压测试仪 02500V,漏电流 5mA 至 30mA 可调4中压电力线

23、载波信息传输装置绝缘电阻 绝缘电阻测试仪 500V,500M 欧姆注: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5.3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 5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4.1.2 1.交流及直流电源 DL/T 1124-2009 中4.1.24.2.4 2.标称载波输出功率 DL/T 1124-2009 中5.24.2.7 3.频率准确度 DL/T 1124-2009 中5.4 4.2.94.载波侧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及分流损耗DL/T 1124-200

24、9 中5.5、5.64.3.1 b)5.话音输入输出端标称阻抗、回波损耗DL/T 1124-2009 中5.5 4.3.1 d) 6.话音电平 DL/T 1124-2009 中4.3.1 d)4.4 7.接收电平范围或自动增益控制 DL/T 1124-2009 中5.9 4.7 8.监测及设置功能 DL/T 1124-2009 中4.71 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DL/T 1124-2009数字电力线载波机4.8 表 2 9.绝缘电阻 GB/T 14598.3-20063.2 1交流及直流电源 GB/T 7255-1998 中3.25.2.22载波侧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及分流损耗GB/T 7255-

25、1998 中5.2.2 图 55.2.6 3频率准确度 GB/T 7255-1998 中5.2.65.3.1.1 4自动增益控制 GB/T 7255-1998 中5.3.1.15.3.1.3 5机内噪声 GB/T 7255-1998 中5.3.1.32 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GB/T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DL/T 745-2001 复用型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远动信号接口5.3.1.4 6谐波失真 GB/T 7255-1998 中5.3.1.48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5.3.1.6 7音频侧标称阻抗及回波损耗 GB/T 7255-1998 中5.3.

26、1.65.3.1.9 8限幅器 GB/T 7255-1998 中5.3.1.95.3.1.10 9远方保护接口 GB/T 7255-1998 中5.3.1.105.3.3.2 10电话衰减失真 GB/T 7255-1998 中5.3.3.25.3.3.4 11近端及远端串音 GB/T 7255-1998 中5.3.3.45.2.5、5.3.3.5、5.3.3.6 12收发信之路各点信号电平GB/T 7255-1998 中5.3.3.5,5.3.3.6,5.2.5 及附录 E 5.3.1.11表 2 13绝缘电阻 GB/T 14598.3-20064.10 1结构和外观 DL/T 524-200

27、2 中 74.3.1.5 2. 外线输出电平 DL/T 524-2002 中5.3.1.14.3.1.4 3. 外线阻抗和回波损耗 DL/T 524-2002 中5.3.1.24.3.1.3 4. 并机分流损耗 DL/T 524-2002 中5.3.1.34.3.1.6 5. 外线输出谐波衰减 DL/T 524-2002 中5.3.1.14.3.1.7 6. 停信状态下的外线残余电平 DL/T 524-2002 中5.3.1.14.3.1.2 7. 收信工作频带宽度及准确度 DL/T 524-2002 中5.3.1.44.3.1.8 8. 收信起动电平和回差电平 DL/T 524-2002 中

28、5.3.1.54.3.1.99. 信号传输时间和收信输出信号的连续性DL/T 524-2002 中5.3.1.74.3.1.10 10. 收信总防卫度 DL/T 524-2002 中4.3.1.104.3.2 11. 功能要求 DL/T 524-2002 中5.3.24.9 12. 连续通电 DL/T 524-2002 中5.12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DL/T 524-2002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4.4.1 13. 绝缘电阻 DL/T 524-2002 中5.45.1.1、5.1.2 1载波信号频带DL/T 790.31-2001中 5.1.1、5.1.25.2 2载波侧标称阻

29、抗及回波损耗 GB/T 7255-1998 中5.2.24中压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GB/T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DL/T 790.31-2001采用配电线载 5.3.1 3信号输出功率DL/T 790.31-2001中 5.3.19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 3 部分:配电线载波信号传输要求 第 1 篇:频带和输出电平 GB/T 7255-1998中5.3.1.11表 24绝缘电阻 GB/T 7255-1998 中5.3.1.11 表 25.4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

30、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组织抽样。产品检验抽样由核查组或其指定人员进行,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5.5.1.2 抽样时应首先核实供抽样产品帐物是否相符,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发现弄虚作假应停止抽样,按产品不合格处理。5.5.1.3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当成品库内无样品时,也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对检验合格产品实施抽样。不同生产场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5.1.4 抽样时,抽样基数为 3 套,样品数量为 1 套。对于通信方式是点对点型的产品,1 套样品中应包含 2 台设备;对于通信方式是网络型的产品,1 套样品中应包

31、含 3 台设备,其中 1 台应为主站设备。例如,对于中压电力线载波信息传输装置的网络型产品,应当抽取 1 台主站和 2 台分站设备。5.5.1.5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从 3 套母样中随机抽取 1 套样品。5.5.1.6 封样方式:插箱型产品装入包装箱后加贴封条;机柜型产品在插箱表面加贴封条。5.5.1.7 封条要求:需经抽样人签字,并包含抽样日期。5.5.1.8 抽样需填写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见表 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表 6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

32、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10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检验项目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所依据的标准见表 7。表 7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序

33、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4.1.1 1.温度及湿度 DL/T 1124-2009 中4.1.14.1.2 2.交流及直流电源 DL/T 1124-2009中 4.1.24.2.4 3.标称载波输出功率 DL/T 1124-2009中 5.24.2.5 4.峰 值 包 络 功 率 与 平 均载 波 输 出 功 率 的 差 值 DL/T 1124-2009中 5.2、5.34.2.65.乱真输出、实际发送频带宽度及平 均 载 波 输出 功 率DL/T 1124-2009 中5.34.2.7 6.频率准确度 DL/T 1124-2009 中5.41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DL

34、/T 1124-2009 数字电力线载波机4.2.9 7.载波侧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及分流损耗 DL/T 1124-2009 中5.5、5.611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4.2.10 8.载波侧对地平衡度 DL/T 1124-2009 中5.74.3.1 a)9.话音输入输出端标称阻抗、回波损耗DL/T 1124-2009 中5.54.3.1 b)10.话音输入输出端对地平衡度DL/T 1124-2009 中5.74.3.1 c) 11.话音电平DL/T 1124-2009 中4.3.1 d)4.3.1 e) 12.语音质量的感性评定 DL/T 1124-2009

35、中5.124.3.2 e) 13.数据传输时延DL/T 1124-2009 中5.84.4 14.接收电平范围或自动增益控制 DL/T 1124-2009 中5.94.5 15.选择性 DL/T 1124-2009 中5.104.6 16.容许信噪比 DL/T 1124-2009 中5.114.7 17.监测及设置功能 DL/T 1124-2009中 4.718.绝缘电阻 GB/T 14598.3-200619.介质强度 GB/T 14598.3-20064.8 表 220.冲击耐压 GB/T 14598.3-200621.静电放电抗扰度 GB/T 17626.2-200622.射频电磁场辐射

36、抗扰度 GB/T 17626.3-20062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GB/T 17626.4-200824.浪涌(冲击)抗扰度 GB/T 17626.5-20084.9 表 325.振荡波抗扰度 GB/T 17626.12-19987 26.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DL/T 1124-2009 中 73.1 1温度及湿度 GB/T 7255-1998中 3.13.2 2交流及直流电源 GB/T 7255-1998中 3.25.2.2 3载波侧标称阻抗、回波损耗及分流损耗 GB/T 7255-1998中 5.2.2 图 55.2.3 4载波侧对地平衡度 GB/T 7255-1998中 5.2

37、.3 图 65.2.4 5乱真输出 GB/T 7255-1998中 5.2.45.2.6 6频率准确度 GB/T 7255-1998中 5.2.62高压模拟电力线载波机GB/T 7255-1998 单边带电力线载波机5.3.1.1 7自动增益控制 GB/T 7255-199812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中 5.3.1.15.3.1.2 8发送接收频率偏差 GB/T 7255-1998中 5.3.1.25.3.1.3 9机内噪声 GB/T 7255-1998中 5.3.1.35.3.1.4 10谐波失真 GB/T 7255-1998中 5.3.1.45.3.1.5

38、11选择性 GB/T 7255-1998中 5.3.1.55.3.1.6 12音频侧标称阻抗及回波损耗 GB/T 7255-1998中 5.3.1.65.3.1.7 13音频侧对地平衡度 GB/T 7255-1998中 5.2.3 中图 65.3.1.9 14限幅器 GB/T 7255-1998中 5.3.1.95.3.1.10 15远方保护接口 GB/T 7255-1998中 5.3.1.105.3.3.2 16电话衰减失真 GB/T 7255-1998中 5.3.3.25.3.3.4 17近端及远端串音 GB/T 7255-1998中 5.3.3.45.2.5、5.3.3.5、5.3.3.

39、6 19收发信之路各点信号电平GB/T 7255-1998 中5.3.3.5,5.3.3.6,5.2.5 及附录 E 20绝缘电阻 GB/T 14598.3-200621介质强度 GB/T 14598.3-20065.3.1.11表 222冲击电压 GB/T 14598.3-200623静电放电抗扰度 GB/T 17626.2-200624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GB/T 17626.3-200625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GB/T 17626.4-200826浪涌(冲击)抗扰度 GB/T 17626.5-20085.3.1.11表 327振荡波抗扰度 GB/T 17626.12-19984 28

40、储存及运输 GB/T 7255-1998中 44.10 1. 结构和外观 DL/T 524-2002 中74.3.1.5 2. 外线输出电平 DL/T 524-2002 中5.3.1.14.3.1.4 3. 外线阻抗和回波损耗 DL/T 524-2002 中5.3.1.2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DL/T 524-2002继电保护专用电力线载波收发信机技术条件 4.3.1.3 4. 并机分流损耗 DL/T 524-2002 中5.3.1.313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4.3.1.6 5. 外线输出谐波衰减 DL/T 524-2002 中5.3.1.14.3.1.7 6.

41、 停信状态下的外线残余电平 DL/T 524-2002 中5.3.1.14.3.1.2 7. 收信工作频带宽度及准确度 DL/T 524-2002 中5.3.1.44.3.1.8 8. 收信起动电平和回差电平 DL/T 524-2002 中5.3.1.54.3.1.9 9. 信号传输时间和收信输出信号的连续性 DL/T 524-2002 中5.3.1.74.3.1.10 10. 收信总防卫度 DL/T 524-2002中4.3.1.104.3.2 11. 功能要求 DL/T 524-2002 中5.3.24.5 12. 耐高低温性能 DL/T 524-2002 中5.6、5.74.6 13.

42、耐湿热性验 DL/T 524-2002 中5.44.4.1 14. 绝缘电阻 DL/T 524-2002 中5.44.4.2 15. 介质强度 DL/T 524-2002 中5.44.4.3 16. 冲击电压 DL/T 524-2002 中5.5.14.7.2 17. 静电放电抗扰度 DL/T 524-2002 中5.5.24.7.3 18.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DL/T 524-2002 中5.5.34.7.4 19.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DL/T 524-2002 中5.5.44.7.1 20. 脉冲群干扰抗扰度 DL/T 524-2002 中5.5.14.8.1 21. 振动(正弦

43、) DL/T 524-2002 中5.10.14.8.2 22. 冲击 DL/T 524-2002 中5.10.24.8.3 23. 碰撞 DL/T 524-2002 中5.10.34.9 24. 连续通电 DL/T 524-2002 中5.124.11 25. 直流电源影响 DL/T 524-2002 中5.117 26. 温度贮存 DL/T 524-2002 中5.94 中压电力线信息传 GB/T 7255-1998 单边带 GB/T 7255-1998 1温度及湿度 GB/T 7255-1998中 3.114序号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中 3.1GB/T 725

44、5-1998中 3.22交流及直流电源 GB/T 7255-1998中 3.25.1.1、5.1.2 3载波信号频带DL/T 790.31-2001中 5.1.1、5.1.25.2 4载波侧标称阻抗及回波损耗 GB/T 7255-1998 中5.2.25.3.1 5信号输出功率 DL/T 790.31-2001中 5.3.15.3.2 6乱真输出 DL/T 790.31-2001中 5.3.27绝缘电阻 GB/T 14598.3-20068介质强度 GB/T 14598.3-2006GB/T 7255-1998中5.3.1.11表 2 9冲击电压 GB/T 14598.3-200610静电放电

45、抗扰度 GB/T 17626.2-200611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 GB/T 17626.3-20061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 GB/T 17626.3-200613浪涌(冲击)抗扰度 GB/T 17626.4-2008输装置电力线载波机DL/T790.31-2001采用配电线载波的配电自动化 第3 部分:配电线载波信号传输要求 第 1 篇:频带和输出电平 GB/T 7255-1998中5.3.1.11表 314振荡波抗扰度 GB/T 17626.12-1998注:机械性能试验可根据样品重量情况采取实验室试验方式或者运输方式。5.5.2.2 判定标准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标准见

46、表 8。一般项中出现 2 项不合格可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关键项中只要出现 1 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产品不合格。表 8 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判定标准试验项目序号电力线载波通信产品单元 尺寸、外观检查 电性能试验 高低温试验机械性能试验电磁兼容试验1 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 2 模拟电力线载波机 3 继电保护收发信机 4 中压电力线载波 信息传输装置 判定方法说明代表一般项,代表关键项。一般项中出现 2 项不合格可判定为产品不合格,关键项中只要出现 1 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产品不合格。15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

47、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例如:高压数字电力线载波机(峰值包络功率40W)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8、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内 , 企 业 生 产 条 件 、 检 验 手 段 、 生 产 技 术 或 者 工 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的 (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

49、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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