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一、评价细则说明1.本评价细则是为评价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提供参考,供专档管理和督导检查时使用。2.所指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包括以下品种:亚胺培南、美罗培南、帕尼培南、比阿培南、厄他培南。3.评价表中权重分数高的部分仅代表管理侧重点,并不代表在临床应用中权重分数低的部分不重要。4.评价表分为 5 部分:适应证、品种选择、给药方案、病原学及疗效评估、会诊权限。5.每张表针对 1 个病例进行评价,如病例中使用 1 个以上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时,进行总体评价。根据不合理情况,予以扣分。6.评价表共 100 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最低 0 分。二、
2、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细则第一部分:适应证 评分说明 分数多重耐药但对该类药物敏感的需氧革兰阴性杆菌所致严重感染,包括血流感染、肺炎、上尿路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腹腔感染等;脆弱拟杆菌等厌氧菌与需氧菌混合感染的重症患者;粒缺伴发热等病原菌尚未查明的免疫缺陷患者中重症感染的经验治疗;耐碳青霉烯类肠杆菌科细菌(CRE)感染 1。不符合,扣 100分。第二部分:品种选择评价中枢神经系统感染应选用美罗培南和帕尼培南,如考虑耐药革兰阴性杆菌所致应选用美罗培南;不宜选用亚胺培南、比阿培南和厄他培南;CRE 感染及重症感染应选用推荐剂量较大的亚胺培南和美罗培南;铜绿假单胞菌、不动杆菌属等非发酵菌的
3、感染不应选用厄他培南;妊娠患者不推荐选用亚胺培南、帕尼培南和比阿培南;儿童不推荐选用比阿培南。违反中任意一条,每条扣 10 分。第三部分:用法、用量及配伍用法错误;用量错误 2 ;肾功能不全患者,给药方案根据肾功能进行调整 2;宜单瓶输注,不与任何药物配伍;厄他培南不得使用含葡萄糖的液体作为溶媒;本类药物均应避免与丙戊酸联合使用;亚胺培南应避免与更昔洛韦联合使用。违反中任意一条,每条扣 10 分。第四部分:病原学及疗效评估使用抗菌药物前有相应病原学送检,指细菌培养(含院外有效病原学证据) ;治疗中应有对疗效进行评估的动态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降钙素原及细菌培养等。不符合扣20 分;不符合扣10
4、 分第五部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与会诊 3处方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开具,须有信息化支持;及时请院内或院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进行会诊,并有会诊记录;越级使用仅限 24 小时内,并有相应病程记录;按照“国卫办医发 2017 10 号” 文件规定进行专档登记管理;对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有定期培不符合,每条扣10 分训及考核并有记录。总得分:注释:1适用于 MIC8g/ml 的 CRE 感染(如与多黏菌素联用时则 CRE 的 MIC 可为 1632g/ml) ,使用时应加大剂量、延长输注时间并联合其他抗菌药物。2推荐剂量(见附录)3部分地区厄他培南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中属于
5、限制使用级,遇此情况无需进行第五部分评价。附录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推荐给药剂量1.亚胺培南(剂量以亚胺培南计算)一般为静脉滴注给药,亦可肌内注射给药,严禁静脉注射给药。(1)静脉给药成人:肾功能正常患者根据感染严重程度、细菌敏感性以及患者体重而定,每日 23g 每68 小时给药 1 次;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 50mg/kg 或 4g,且无资料显示剂量超过 4g 可提高疗效。肾功能减退成人:肾功能减退患者需调整剂量,内生肌酐清除率 5090ml/min 者每次0.250.5g,每 68 小时给药 1 次;内生肌酐清除率 1050ml/min 者每次 0.25,每 612 小时给药 1 次;内生肌酐
6、清除率 69ml/min 者每次 0.1250.25g,每 12 小时给药 1 次。血液透析患者应在透析后给药,连续性非卧床腹膜透析(CAPD)患者剂量与内生肌酐清除率2mg/dl) ,尚无足够的临床资料作为推荐依据。(2)肌内注射剂量为每次 0.50.75g,每 12 小时给药 1 次。本品 0.5g 和 0.75g 应分别溶解于 1%利多卡因溶液2ml 和 3ml 中供肌肉注射。2.美罗培南成人:肾功能正常患者根据感染严重程度、细菌敏感性以及患者体重等而定,常用量为每次0.51g,每 812 小时给药 1 次;细菌性脑膜炎患者可增至每次 2g,每 8 小时给药 1 次;每日最大剂量不得超过 6g。肾功能减退成人:肾功能减退患者需调整剂量,内生肌酐清除率5090ml/min 者每次 1g,每 8 小时给药 1 次;内生肌酐清除率 2650ml/min 者每次 1g,每 12 小时给药 1 次;内生肌酐清除率 1025ml/min 者每次 0.5g,每 12 小时给药 1 次;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 者不需调整剂量,30ml/min 者无需调整剂量,内生肌酐清除率30ml/min 者剂量调整为每日 1次,每次 0.5g。血透患者如在血液透析前 6 小时内给药,透析后需补充给药 0.15g;如在血透时间前超过 6 小时给药,则透析后不需要补充给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