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各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保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8:2011)(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的顺利实施,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应当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文件的修订,并做好认证实施规则和 GB/T 27341
2、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宣贯工作。二、自认证实施规则发布之日起,认证机构不得受理HACCP 体系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第一批)(详见国家认监委 2011 年第 35 号公告附件 2,以下简称认证范围)之外的组织的认证申请。三、关于证书转换的要求。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已获得 HACCP 体系认证证书,且在第一批认证范围之内的获证组织,应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完成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情况,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四、有关过渡期的要求。在认证实施规则发布日期之前,
3、且在认证范围之外,已颁发认证证书或已受理认证申请签订了认证合同的,认证机构应按机构自身规定,实施认证活动,认证证书在下次监督审核时自动失效。五、认证实施规则自 201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在此日期前,鼓励认证机构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认证范围之内申请认证的组织实施认证。六、认证机构应当在实施认证审核前,通过“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报审核方案及审核组人员名单,并接受和配合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或见证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出口备案管理工作中采用认证结果,并积极整合出口注册备案监管和认证监管资源,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七、请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在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 HACCP 体系认证审核员注册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做好相应的培训、考试、注册工作。八、请合格评定认可中心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于 2012 年 4 月 1 日前完成 HACCP 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编制及认可评审员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并不迟于 5 月 1 日开始受理认可申请。九、对于认证人员无法满足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国认注201011 号)规定的认证机构,国家认监委将按认证认可条例等规定处理。联系人:注册管理部 孙璐、杨志刚电 话:010-82262709 、82262765传 真:010-82260757邮 箱: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