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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期间休假的特殊规定.doc

上传人:wspkg9802 文档编号:4206485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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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女职工流产期间休假的特殊规定文档简介: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案例】:小芳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某外资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1999年元旦,小芳和同单位的小李结了婚。婚后不久小芳突然得了心肌炎,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出院后,小芳立即上班,小李劝她再歇几天。可小芳认为,按劳动法规定,自己的工龄只能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自己已经歇了两个半月病假了,不能超过规定的医疗期。可是没想到,6月份小芳意外地怀孕了。当时医生认为,小芳的心肌炎还没有痊愈

2、,近期生小孩会有生命危险,于是给她做了流产手术,并给她开了一张休假20天的证明。20天后,小芳身体复原了去上班,却被公司通知因为她在半年内已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心脏病休两个半月,流产休20天),超过了她应享受的患病医疗期(3个月),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更多交流尽在HR 法务沙龙 QQ 群:173265467)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

3、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与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在本案中,小芳不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因此她因流产所休一个月假应属产假。公司将小芳的流产假按病假处理、累计计算患病医疗期的做法是错误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女职工产假与病假的区别,对了处于产假范围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与劳动者(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应有的假期。同时不得以超过患病医疗期为理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第六

4、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5日)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2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条 孕期保护9、有

5、关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及待遇按 1988 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9 号)和 1988 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 号)执行。 第十一条 产后保健 3、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 1 至 2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4、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年月日)10、如何理解产前休假 15 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

6、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11、休产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是否能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 答: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13、女职工流产应休息多长时间? 答: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19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30 天的产假;怀孕期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 年 3 月 30

7、日) 浙教人函字(92)第 01 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 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此复。6、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 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8、 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的增加 30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3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 30 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

9、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7、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1989 年 3 月 1 日)第三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五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产假期间,所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

10、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应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9、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1991 年 2 月 1 日)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分娩时遇有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钳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子痫、产后出血(多于五百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开具证明,享受难产待遇;多胞胎

11、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两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www.51HR 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更多交流尽在 HR 法务沙龙 QQ 群:173265467 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

12、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4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

13、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企 HR 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无忧劳动合同范本 151 条精解劳动合同百案图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中国工伤保险研究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本文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整理发布: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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