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病 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 号) 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 1953 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 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 号)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二、事 假
2、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 007 号) 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 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 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 ),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 3 个月;出国的 ,不超过半年,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 均按所在
3、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 ,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 ,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 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 ,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三、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 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
4、亲假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关于以上用人单位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和探亲假工资、路费待遇等问题,国发198136 号文件和1981 年 4 月 8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等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国家对归侨、侨眷职工和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探亲, 国际职员配偶出国探亲,也都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四、婚假
5、和奖励婚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1980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结婚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 13天的婚假。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地方工作,一方需要去对方所在地点结婚, 企业还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在职工休婚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应该照发工资。职工在路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任何企业的职工结婚,如果属于晚婚的,可以享受奖励婚假。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 男年满二十
6、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 五、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 ,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 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
7、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
8、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4504 号) 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的规定, 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 问题解答(
9、劳安字19891 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 ,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 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七、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 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八、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 )时间, 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10、,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 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 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 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 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 1 岁半时为止。 专家提供: 回答者: 胡志海 - 法律 2010-1-20 10:33一晚婚假:法定 3 天+晚婚 10 天=13 天晚育:延长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 10 天护理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11、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二、节育手术假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六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 2 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 天,“皮埋” 术休息 3 天,取 “皮埋”休息 2 天,输精管结扎休息 7 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 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 20
12、-30 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 42 天。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三、经期公假、产前检查、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
13、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四、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
14、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
15、付。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 90 天以及 90 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五、哺乳期、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
16、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六、保胎假保胎期间工资(同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 80%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1982 年 3 月 27 日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女职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连续停止工作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经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研究,答复如下: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
17、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七、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应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八、病假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
18、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者: 李校帆律师 - 五级 2010-1-20 10:42 婚假天数:通常按 3 天计算。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 10-30 天。各省市大不一样。一般生活节奏快的大城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晚婚假的天数短。但也是有 10 天的。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至于工资标准(重庆)“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
19、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广西)“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等。产假必须享受的假90 天+30 天(晚育) +15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工伤假停工留薪,应当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病假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 80,但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各地并不致,一般分为四类:第类是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定的比例支付第二类是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第三类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四类是按企业规章制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