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假期类型及相关规定假期类型 公司现有制度情况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年假职员自入司之日起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享有 10 天的带薪年假,年假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公司希望职员利用年假的机会使身心得到调整。职员休年假必须考虑有关客户的要求及所在部门的工作安排,至少提前一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果因公司业务繁忙申请的休假一直未获得批准,则在年假有效期结束时,适当延长有效期限。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
2、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
3、,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2第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婚假职员休婚假应提供结婚登记证明;
4、公司对依据国家婚姻法履行正式登记手续的转正职员,给予婚假 3 天。凡男职员年满二十五周岁,女职员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视为晚婚,晚婚加 7 天婚假(自然天数) 。再婚职员可以享受婚假,假期为 3 天。职员必须在结婚注册日后 3 个月内取假,特殊原因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照发工资。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5、奖励假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 10 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
6、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 1000 元的一次性励;病假员工请病假应提供医疗机构出示的病假条,休病假的时限应以假条上的时间为准,遇节假日不予顺延。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2年月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7、下的为三个月;五3年调整为 1260 元)发放。带薪病假从员工转正开始,员工每月可以享有 1 天带薪病假,全年累计带薪病假不得超过 6 天,超过6 天以上的均按病假处理。带新病假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医疗期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须提供医疗机构证明,通过行政人事部核准后方可进入医疗期。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国家劳动法规计算: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最长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医疗期内工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有病假的月份结算工资时,月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
8、房公积金后的收入不少于本市最低工资发放标准。 (2012 年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 1260 元) 。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
9、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事假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工资和各项福利补贴。员工在一个考核年度(自然年度)内累计事假超过 20 个工作日,年终考核的绩效奖金将按照事假占全年工作日的比例扣发。员工连续事假不能超过 15 天,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丧假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给予丧假 5 天(自然天数);请假
10、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死亡证明等);丧假期间照发工资。1998 年 2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中: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 13 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4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产假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各类节假日,即遇节假日不顺延。女职员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
11、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08 年度始为 1400 元,若有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年月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
12、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2004 年 1 月 22 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男职员赔产假男职员可以在妻子生育后享有 3 天(自然天数,限在女方生产后第一天开始计算)陪产假。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 7 到 10 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但北京无相关法定规定。哺乳假小孩一周岁以内,上班时间给母亲每天哺乳
13、时间一小时(不含午餐时间) 。年月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5计划生育假职员必须遵守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年月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
14、八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工伤假职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直接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调查受伤情况,并作出处理,同时报告总经理及行政人事部门。员工休工伤假期间享受全薪。职员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到指定医院进行检查。年月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不同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