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神科有關之殘障鑑定作業規定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7 日衛署醫字第九三二九五號公告修正身心障礙等級慢性精神病患障礙類別之備註(如紅字所列) ,並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名稱 定 義 等級 標 準 備 註極重度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重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齡在三歲以上,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中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
2、之間,或成年後心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智能障礙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輕度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 之間,或成年後心齡界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 24 以下,重度為 25 至 39,中度為 40 至 54,輕度為55 至 69。 二、智商鑑
3、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 19以下,重度為 20 至35,中度為 36 至51,輕度為 52 至67。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兒童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一級智商在二十以下(或已成人其智力年齡仍然在三歲以下)幾無謀生能力,終生需賴他人養護。智能不足係受先天或後天原因之影饗使智力發展遲滯,而對社會生活適應困難者。二級智商在二十一至三十六(或已成人其智力年齡仍然在六歲以下),在監督下可學習極簡單的身邊技能。一、智能不足之鑑定係依比西量表或適應行為量表測定之。 二、一級係按照國際分類法屬於極重度智三級智商在三十七至五十二(或已成人其智力年齡在九歲以下),在監督下可學習簡單的謀生
4、技能。能不足者。三、二級係指重度智能不足者。四、三級係指中度智能不足者。極重度 社會適應能力極重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或重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要密切監護,否則無法生存者。 重度 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中度或輕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障礙。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可發展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但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仍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自閉症合併有認知功能、語言功能及人際社會溝通方面之特殊精神病理,以致罹患者之社會生活適應有顯著困
5、難之廣泛性發展障礙。中度 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旨功能輕度障礙。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在庇護性環境內可自理日常生活,或有可能訓練出簡單的工作能力者。 有關社會適應能力及語言功能障礙程度之評定標準,另訂於殘障等級評鑑手冊之中。輕度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輕度障礙通常智能在一般範圍內,仍需要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後,才能在適當的環境下工作者。極重度記憶力極度喪失,僅剩殘缺片斷記憶,語言能力瓦解,僅餘咕嚕聲,判斷力喪失,對人、時、地之定向力喪失,人、小便失禁,自我照顧能力完全喪失,需完全依賴他人淫護者。重度記憶力重度喪失,近事記憶能力全失,判
6、斷力喪失,對時,地之定向力喪失,人、小便失禁,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需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老人痴呆症心智正常發展之成人,在意識清醒狀態下有明顯症候足以認定其記憶,思考、定向、理解、計算、學習語言和判斷等多種之高級腦功能障礙,數日常生活能力減退或消失,工作能力遲鈍,社交技巧瓦解,言語溝通能力逐漸喪失。輕度記憶力經度喪失,近事記憶局部障礙,判斷力障礙,對時間之定向力障礙,自我照顧能力部份缺損,需在監督下生活者。一、老人痢呆症之鑑定係依國際疾病分類法鑑定之,而非以年齡為鑑定標準。 二、凡因腦疾病或創傷所致之不可治癒之痴呆症,亦准予比照本類殘障等級辦理。極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
7、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重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護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中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經長期精神復健治療,可在庇護性工作場所發展出部分工作能力,方可在他人部分監護,維持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慢性精神病患者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此處所稱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輕度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且毋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一、輕度與中度者,每一年重新評定一次,連續三次評定等級相同者,第三次由評定醫師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辦理重新鑑定;重度者,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連續二次評定等級相同者,第二次由評定醫師依個案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辦理重新鑑定。 二、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其殘障等級、鑑定標準比照自閉症殘障鑑定規定辦理。他非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能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