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履行好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提高我局工作管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全面正确履行
2、职能,努力促进我区移民工作健康发展。第三条 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完成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 工作职能- 2 -第四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履行全区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和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监督、检查、指导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授权起草全区水库移民和全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二)拟订全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全区
3、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年度计划和项目;制定全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三)审核全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工作安置规划,组织或指导实施经批准的全区水库移民和全区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规划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全区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四)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稽察和监测评估工作。(五)负责国家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资金的使用及其管理相关工作。(六)统筹全区各级移民管理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区水库- 3 -移民和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培训工作。(七)负责指导全区水库移民和易地
4、扶贫搬迁移民的权益保障及信访维稳工作。(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领导职责第五条 局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第六条 局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副局长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和专项工作。第八条 局领导之间应经常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局领导班子的权威。各处室提交局领导决定的事项,应逐级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由分管局领导报局长审示。局领导下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要有明确的目的,对下级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提出的问题和请示,在职权范
5、围内的应当有明确的意见,对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应当带回提交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得随意表态。第九条 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处长、主任、机关党委专职- 4 -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处室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并直接向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负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含工勤人员、聘用人员等)在处室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工作。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第四章 工作部署与督查督办第十条 各处室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第十一条 根据自治
6、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形成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工作要点的编制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增强科学性、提高时效性、减少盲目性与随意性。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要点是年度工作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处室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处室要按照年度主要目标任务,制定本处室的年度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各处室每个月应列出工作计划,月底进行小结,在年中和年末进行总结,通报情况。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或完成不好的处室要给予批评;- 5 -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
7、有关部门和本局的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交办、批示等事项,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实施。局办公室要依托协同办公(OA)系 统建立完善事项 登记、交办、督办、办结、归档等制度,对上述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根据需要及时向承办处室发出“督办通知 ”;承办处室对督办事项要严格按要求与规定时限开展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对贯彻上级指示、决议、决定不积极主动、不认真负责甚至久拖不办、敷衍塞责的,要严肃批评。第五章 会议制度第十四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全体干部会议和全区性业务工作会议制度。第十五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不能参加
8、的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 6 -(二)研究全局以及机关经费支出使用计划;(三)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四)局领导通报或衔接工作;(五)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六)讨论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本局协调的重要事项;(七)讨论研究局干部职工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有关事项;(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提出,或者由其他副局长提出建议、局
9、长综合考虑后确定。列席人员名单由局长确定。第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不能参加的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以上干部参加,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列席。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二)通报党组或局长办公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三)各处室汇报阶段性工作,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四)就某项工作讨论研究具体意见供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五)讨论提请自治区人大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讨论通过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 7 -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要请示事项和工作报告;(六)审定移民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计划;
10、研究决定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七)研究讨论市、县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请示的重要事项;(八)研究讨论移民管理有关业务工作和专项工作;(九)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局务会议议题由各处室提出,经分管副局长审核,由局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议题确定后准备、通知、督办等,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第十八条 局专题会议(含现场会)由局长主持召开,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局长不能参加的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全局或处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为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协调、论
11、证。第十九条 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不能参加的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全体干部大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8 -(二)通报、部署全局工作,总结阶段性或年度工作;(三)讨论通过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全区性业务工作会议主要是指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名义召开的部署重要工作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二)部署全区移民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三)部署涉及局机关各处室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
12、市、县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四)讨论研究移民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管理。严格按年度部门预算召开各类会议,原则上不纳入部门预算内的会议不召开。全区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 1 次(年初),专题性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时间相近和工作内容相同的会议要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交叉的多个会议要套开或连续召开。会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接待的原则,严禁超标准超规格接待。会议原则上吃自助餐。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第二十二条 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一)有关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9
13、 -(二)参加及列席局长办公会议的同志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不得泄露会议上讨论和决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三)局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会上,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允许在干部群众中散布与会议决定相悖的言论或出现不执行决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要积极主动、及时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局领导和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可根据会议议题的完成情况,适时发出督办通知书,有关处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回复。第六章 公文办理制度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移民工作管理机构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
14、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局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我局报送公文。第二十五条 以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政策性、全局性文件以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等文件,由局长签发;特殊情况下可由- 10 -局长委托分管副局长签发。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 OA 系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公文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照时限办理,提高公文运转效率。第二十八条 各处室办理的各类公文按照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协同办公系统(OA)公文处理
15、 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限时办结,加快公文办理速度,加快公文运转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压文件。同时,要杜绝“以办文取代办 事” 现象,办文前应就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文。第三十条 办公室是局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七章 工作报告制度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要主动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遇到突发性或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局领导、局办公室报告,特别重要的情况,应立即报告。- 11 -第三十三条 各处室参加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要于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局领导报告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如
16、遇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第三十四条 各处室要加强与上级机关、相关部门以及各市、县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第八章 领导来访接洽制度第三十五条 中央副部级以上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有关汇报和接洽工作。司局级领导来桂检查、指导工作,一般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负责接洽汇报,必要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具体接洽工作由局办公室协助有关对口处室负责。接洽工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 各市党政领导和各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率队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局领导出面接洽
17、,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市移民工作管理部门领导率队来汇报工作及各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来商谈工作,原则上由相关处室负责接洽;如确有重要事项必须向局领导汇报时,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报请有关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 12 -第九章 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 项规定” 和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第三十八条 凡涉及移民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局领导下基层调研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第三十九条 各处
18、室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第四十条 局领导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和各处室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 13 -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不参加各类区域性纪念活动和企业举行的各种活动的公开性署名祝贺。意义特别重大且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由办公室报请局长批准, 并由办公室具体承办。各处室不得擅自对外表示祝贺。一经发现冒用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名义祝贺的行为,将追究侵权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四十三条 局领导个人及各处室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关于移民工作的采访;确有需要接受采访的,经局长批准后由局办公室进行统筹安排。第四十四条 局领导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各处室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抽调人员、挂职人员、跟班学习人员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