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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34026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8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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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内蒙古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认真履行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加强廉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

2、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是主管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职能机构,应突出职能转变,提高效能,强化宏观调控、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功能的行使。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环境保护工作,拟订 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法规、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等。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各处室、各单位)应根据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全面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切实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各项工作部署,确保政令畅通。第四条 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

3、职责,热爱环保事业,努力发扬“ 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 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 的中国环保精神,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2 -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积极贡献;坚持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坚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坚持工作高标准,办事高效率,服务高质量;坚持遵章守纪,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章 领导职责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协助局长工作。第六条 副局长、局党 组成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受局

4、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局长报告,对涉及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建议。第七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 产学习期间,由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出国、出差、挂职、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指定的局领导代为负责。第八条 各处室、各单 位主要负责人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统一领导下, 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全面工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第九条

5、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及局各处室、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第十条 自治区环境保 护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 3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相关处室、地方环保部门、专家和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未经调查了解不决策、未经讨论不决策、未经集体研究不决策。第十一条 凡属地方性 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评审、重大投资项目和重要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各处室、各 单位提请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6、,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依据应当充分,事先须经专家评审论证,涉及局内其他处室和单位的,应事先主动沟通协调;涉及相关厅局的应事先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听取地方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第四章 依法行政第十三条 自治区环 境保护局及局内各处室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 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十四条 自治区环 境保护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建议,制定

7、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及时修订或废止。第十五条 自治区环 境保护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起草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草案,依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局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由业务处室、相关单位草拟,政策法规处负责管理、组织审查、向自治区法制办备案。环境保- 4 -护法规、规章执行中的解释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办理,环境保护标准执行中的解释由科技监测处承办。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 环境监管职能,妥善处理各类环境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各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第十七条 加强环境 执法和重点环境案件的后督察,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第五章 政务公开第十八条 大力推进 政务公开,健全和完善信息发布与各类促进办事公开、公正的程序和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第十九条 局务会议讨论 决定的重要事项、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第二十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 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第二十一条 自觉

9、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要求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和自治区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和提案。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 5 -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报告查处、整改情况。第二十三条 加强环 保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各项监督、稽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环保行政行为,主动征询、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

10、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第二十四条 推行行政 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 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坚持领导负责制,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上访人员,局信访主管处室视情况通知相关处室和单位共同接待处理,承办处室和单位不得推诿扯皮;各处室、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必须主动了解,认真查处、 积极整改。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众参与和 监督环境保护,引导民间环保组织健康发展。第七章 廉政建设第二十七

11、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必须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并说明情况;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追究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查处。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 6 -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强化内部审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局领导 及各处室、各单位负

12、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第八章 工作安排及检查第三十条 自治区环 境保护局要定期和不定期确定工作重点,制定标准和规划,统筹安排会议、外事、培训、宣传、执法检查等工作计划并下发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各 单位应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认真落实局年度工作重点和各项工作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形成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办公室呈送局领导。第三十二条 各处室、各 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

13、告,向办公室反馈。办公室要加强对内和对外工作的协调,充分发挥枢纽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对局工作计划及重要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 时通报情况,确保计划落实。第九章 会议制度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 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 7 -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局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并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国家和自治区领导的

14、指示;(二)通报区内外形势,分析自治区环境形势,部署环境保护重要工作;(三)审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起草的有关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四)审议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审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总量控制计划、全区及各盟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和年度(半年)减排进展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部门规划环评,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评审,部 门预算、环境保护重大投资安排及其执行情况;(六)审议下列重要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核设施和高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环评;危险废物跨省区转移核准;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等;(七)审议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

15、区域限批、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重要事项,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开展的评比、命名、达标、创建等活动方案和结果;(八)讨论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九)局长专题会议提请局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局常务 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办 公室主任组成,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主- 8 -要负责人列席。局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局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及国家和自治区领导的指示;(二)审议上报自治

16、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的重要请示、报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要普发性文件、公告,以自治区政府名义召开的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区环境保护专业性会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召开的年度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方案及有关会议文件,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举办的有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领导出席的重大活动方案;(三)讨论决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各盟市及重点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请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重要事项,与环境保护部的重要工作协调事项;(四)听取重要工作进展、落实情况汇报;(五)局长专题会议提请局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第三十六条 局长视 情况召集并主持由副局长、局党组成员、副巡

17、视员和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其他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由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局长专题会议。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局长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主要任务是:研究需提交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协调、处理日常分管工作中的具体事项。第三十七条 提请局 务会议、局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处室或单位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稿、提出建议,由分管局领导协调、审核,报局长审定后转办公室列入待议议题,办公室根据待议议题情况,提出召开局务会议或局常务会议建议,经局长同意后召开。议题由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汇报,汇报

18、材料须于- 9 -会前一天按规定份数印制后交办公室,办公室分送各参会人员。会议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第三十八条 提请局 长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有关处室或单位在事先与相关处室或单位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提出,由分管局领导审定。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或单位负责,会 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第三十九条 会议讨论 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需要对外报道的,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参加会议 的人员应准时到会。局领导、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会议组织部门。与会人员会前

19、应认真研究拟审议的问题,会上发言应简明扼要,观点明确。第四十一条 会议要求和决定的事 项,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传达, 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反馈情况。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区环保工作。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 20 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各处室拟召开的会议与重大活动和各单位拟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于上一年度 11 月上旬前报办公室,经办公室综合平衡后提交局务会议审议,作 为会议与重大活动审批的依据。各类会议与重大活

20、动,主办处室应事先制定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全区性会议活动的方案按照程序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实施。其他会议活动的方案由主办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报- 10 -主管局领导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不得邀请局各处室、各单位或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以各处室、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局领导出席,不邀请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出席。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必 须从严控制,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厉行节约。应充分利用视频系统召开会议,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办公室应加强对会议的统筹管理。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 在以自治区环境保护

21、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发表的讲话,以环保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印发。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局内各处室、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公文。除局领导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退回原报文地区或部门重新办理。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 、各地方、各单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机关各处室职责签署批办(阅)意见,重要公文报局领导阅批。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

22、局发布的决定、报送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和上级机关及有关自治区、环境保护部主要领导人的重要请示、报告,各处室、各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 11 -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其他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按照分工签发,根据需要报局长签发;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授权的其他办公室负责人员签发;根据需要,可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或报局长签发。属各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各单位自行发文的,不得要求环境保护局批转或局办公室转发。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各处室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处 室审

23、核时应严格把关,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办理公文应讲求时效,有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尽快办理。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实行公文质量通报制度。公文办理中涉及其他处室职责的,主办处室应事先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履行会签程序。相关处室应积极配合,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处室与相关处室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处室应列出各方意见和依据并提出办理建议,请办公室协调,或上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局内上报下发的文件,须履行办公室审修,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办 公室主任复核的程序后方可正式印发,手续不全不予印发。第五十条 各处室在内部公 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

24、的,应使用签报。凡报送局领导的签报,须经办公室审核后及时呈送局领导(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除外)。当签报事项涉及机关其他处室职责时,签报拟稿处室应事先与有关处室进行协商,履行会签程序,会签处室应明确提出会签意见。如处室间有分歧意见,拟稿处室应根据第四十九条的会签程序办理。- 12 -第十一章 其他基本工作制度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局领导月值班制度。值班局长由局领导按排序轮流担任,在值班月份原则上不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办公室年初提出本年度局长值班安排方案,报局长审定;因工作需要调换时,由办公室协调、请示其他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同意后报局长确定。值班局长值班期间的

25、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处理其他局领导出国、出差期间或不在机关时分管工作中的急要事务;(二)出席需要有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三)负责接待来访的自治区各机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党政负责人;(四)处理其他需要局领导办理的专项事务。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请销假制度(含休假)。(一)局领导出国访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局长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局领导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局长出国期间,向局长指定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报告。(二)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事前需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26、局长出国期间报局长指定主持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出国访问的,需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三)各处室、各单位副职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事前需书面请示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出国访问,需经本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四)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呼和浩特市外出,应至少保证一名负责人处理日常事务。- 13 -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外出经批准后,需报办公室备案。(五)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职离开呼和浩特市或请事假、病假、休假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政务督查制度。督查工作范围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

27、环境保护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和会议要求办理的事项;(三)由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四)重要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事项;(五)局党组会、局务会、局常务会、局长专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六)上级领导和局领导指示要求办理的事项;(七)突发性紧急事项。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和单位协助承担相应的督查任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承办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查。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承办的事项,由办公室牵头,有关处室按督查内容的业务区分具体承办督查。局领导对决策落实中涉及全局性的大事、要事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要亲自督查。需局领导直接督查的事项,由办公室协调

28、安排。督查工作要采用跟踪督查、现场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准确了解情况,报实情、重实效。督查工作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政务信息报送制度。政务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措施和中心工作的重要情况;(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举措、新经验;- 14 -(三)环境质量改善或重大变化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四)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中的重要进展,重大环境科研成果;(五)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的突出贡献、重要成果和典型事迹;(六)阶段性工作总结与报告;(七

29、)重要环境调研报告和趋向性、动态性、综合性重要政务信息。政务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报送,办公室整理上报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环境保护部。各处室、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信息报送情况,以促进政务信息工作的开展。第五十五条 内外事活 动安排。(一)邀请局领导出席区内外各类活动的通知、请柬、来函等,均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出意见报批。局领导参加有关港澳台侨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二)局领导与外宾或重要内宾会见、会谈时,陪同参加的有关处室应做好会谈记录,必要时有关处室应印发会谈纪要;对会谈中议定的事项,有关处室应认真落实。(三)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闻活动由宣教部门

30、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媒体新闻活动。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实行方便、务实、热情、高效的接待制度,尽可能为地方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来局办事创造条件。(一)自治区党委、政府,环境保护部领导及有关部门和各盟市领导来局检查、商谈工作,由局领导出面接待。接待活动除局领导直接安排的以外,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15 -(二)盟市环保科室负责人来局商谈工作,一般由有关处室负责接待。如有要事需要与局领导商谈的,由接待处室提出,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三)其他人员来洽谈工作,通过办公室联系的,由办公室转有关处室接待;直接与有关处

31、室联系的,由有关处室接待;涉及到几个处室工作的,由办公室指定牵头处室负责组织接待。(四)各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来呼和浩特市,根据需求,办公室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五)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来人考察、参观、交流或者与会,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相关局领导出面接待,在接送站、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服务和便利。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第五十七条 对党中央、国 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环保工作重要指示;对环境保护部涉及环保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重大事项、重要批示,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必须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第五十八

32、条 局领导 在区内考察工作,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区内外出差、出访不组织迎送;局领导出差、出访由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第五十九条 局领导 不为地方、处室的会议和活动题词、发贺信(电)。特殊情况需要题词、发贺信(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第六十条 不以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或各处室名义赞助、主办或协办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展览会、招商引资洽谈、地方节庆、论坛等活动,不 进行同贺活动。确需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或有关处室主办或参与举办的,须报局长批准。- 16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对外经济活动(含国际合作项目)实行归口管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不得以局或局机关各处室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

33、议)、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经费支持或配套资金,不得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采购某种产品或服务。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 举办的会议和活动,或 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同意由各单位主办的会议和活动,主办单位不得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务。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主办、各 单位承办的会议和活动,承办单位需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对外联系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必须按照程序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承办。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准的事项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范围,不得随意拉赞助、搞创收。第六十三条 各处室、各 单

34、位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批办的事项和局领导交办的事项必须认真、迅速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不得推诿、敷衍。第六十四条 各派出机构、直属 单位的重大事项应按程序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请示。重大事项包括:(一)组织开展有自治区、环境保护部主要领导人参加的会议、活动;(二)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名义组织的活动;(三)除本单位内部会议以外,参加人员超过 200 人以上的会议、活动;(四)普发性通知要求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政府办理的事项;(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新闻活动、开展大型环保宣传活动、普 发环保宣传品;(六)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其他重要事项。请示采取书面形式,涉及到有关处室、单位业务事项的,应

35、征- 17 -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原则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请示的书面答复意见。第六十五条 各处室、各 单位应当按要求参加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定期举办的各类政治或业务学习讲座、报告会以及电子政务等培训活动。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 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的有关管理规定。代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或部门发表讲话、文章,提供重要信息,应经局领导的授权或认可。个人不得发布涉及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的未定重大问题和事项,不得对外发表或采取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决定相悖

36、的言论或行动。第六十七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及各处室、各单位应规范行政行为,增 强服务观念和协调意识。各处室、各单位之间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主动协调,不得推诿扯皮。第六十八条 自治区 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团结协作,遵规懂矩,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机关“ 六不准 ”的要求:不准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准铺张浪费;不准仪态不端、衣着不整、使用不文明语言;不准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工作日午餐饮酒。第十三章 附 则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 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及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各处室、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室、 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8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印 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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