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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00562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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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官环罚字2018007号当事人名称: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 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530111MA6KYK9P83 项 目名称: 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地址: 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虹桥路与太平村交叉口 环保行政审批手续: 无 法定代表人:俞尾银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熊斌 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对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太平村原保温瓶厂的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 项目落实国家及地方 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 规及措施情况进行环境执法调查。一、当事人的

2、环境违法事实、证据材料、拟处罚额度及当事申辩采纳情况经查: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 项目由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承建,由重庆诚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项目总投资 130000 万元, 总用地面积 42563.1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215250.28 平方米(该项目通过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昆环评估意见【2018】22 号”,但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环评报告表批复获准意见),于 2017 年 12 月开工建设, 预计于 2020年 1 月 15 日完工,现处于基础 施工阶段;昆明市环境工程 评估中心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对项目环境影响

3、报告表进行了技术评审,但 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存在问题:由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投资开发的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未经环保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违法事实: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投资开发的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未经环保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审批获准擅自开工建 设。证据材料:1.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监察现场检察笔录;2.昆明市官渡区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证据为据。法律依据:当事人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

4、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采纳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 罚款,并可以 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5、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 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 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 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处分。 建设单 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 处五万元

6、以下的 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 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 核同意,擅自开工建 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之规定。我局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向该案当事人下达了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官环罚(听)告字【2018】007 号)等法律文书,书面事先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予以其(云南原和房地产开发有

7、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官渡区太平村- 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拟处罚款:贰仟 陆佰万人民币元整(26000000 元)人民币(拟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并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进行了书面直接送达。同时明确了对当上人拥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相关权利事项的途径和时限。2018 年 3 月 27 日,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向我局政策法 规科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并放弃听证权利事项。 陈述申辩情况概要如下: 当事人该项目是昆明市政府重点城中村改造 项目;2015 年 5 月 26 日官渡区政府召开协调推进会要求当事人购置商品房解决回迁安置问题,当事人响应;

8、2016 年 12 月 28日,官渡区政府组织专题会,要求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为应政府号召先办理了建设手续,2018 年 3 月,当事人该项目取得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估意见(昆环评估意见【2018】22 号),但未取得审批获准- 2 -环评批复,环评批复在加紧办 理中;项目总投资 13 亿是估算金 额,并不是 发改立项金额,希望按照回迁安置房总投资金额予以酌情处罚为谢。2018 年 4 月 2 日,你(当事人) 该项目取得了昆明市环境保 护局关于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昆环保复【2018】33 号)。2018 年 5 月 3 日,当事人向我局以“ 该项目土地组价未完成,尚未 获取土地

9、”等因素为由提出延期处罚申请。 2018 年 6 月 9 日,官渡区环境保护局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对你(当事人)该案延期择机处罚。2018 年 7 月 16 日,你(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官渡区太平村一期(太平村 保温瓶厂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先期动工回迁安置房的情况说明。说明概要: 1.为改善该项目所处片区人居环境先期动工建设;2.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回迁房项目持有昆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昆明市 201800160 号,建 设项目名称为 “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回迁房)” ,建筑规模:总 建筑面积 32659.87 平方米。 );3.施

10、工合同备案信息表编号:KMGD201807190163 号,合同 签订日期:2018 年 3 月 31 日,合同金额:39191844.00 元;4.当事人已按要求停止违法建设活动并完善环保行政审批手续方恢复回迁房建设,因当前一期回迁安置房土地使用 权尚在政府所有,建议按一期建 设施工费用 3919.1844 万元作 为其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考 虑企业举步为艰情况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你(当事人)虽正积极落实我局下达责令改正相关工作要求,但目前土地 组价仍未完成,我局 对你(当事人)的提出按“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回迁房)”建设项目总投资额3919.1844 万元作为当前在建项目

11、总投资予以认定,但 对从 轻处罚请求不予采纳。二、行政 处罚 的依据、种 类 、处罚额 度、履行方式及期限按当事人提供的由昆明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昆明市 201800160 号,建设项目名称为“ 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回迁房)”,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32659.87 平方米。 );施工合同备 案信息表编号:KMGD201807190163 号,合同项目一期投资金额:39191844.00 元)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 设的,由 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

12、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 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 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 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处分。 )和昆

13、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第一类第(二)项第 2 目(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 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 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当事人)的“官渡区太平村保温瓶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一期(回迁房)”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予以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处罚:壹佰壹拾柒万伍仟柒佰伍拾伍元(1175755 元)人民币整。限期于接到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财政局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

14、款。缴 款方式:方式1: 至官渡区 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开据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收据)五联单携带缴款书(五联单)到当事人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金额携带银行确认的缴款书(五联单)第一联、第五联至官渡区环保局财务室开据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发票)至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办理结案相关手续。方式2: 至官渡区 环境保护局财务室开据云南省财政收入缴款书(收据)五联单携带缴款书(五联单)到中国工商银行云秀支行缴纳罚款金额携带银行确认的缴款书(五联单)第一联、第五联至官渡区环保局财务室开据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发票)至官渡区环境保护局法规科办理结案相关手续。 三、申 请 行政复 议 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途径和期限1. 你单 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官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起 诉。2. 你单位(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昆明市官渡区环境保护局二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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