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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docx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4121155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X 页数:100 大小:70.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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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 试 大 纲2017 年修订版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审定二一七年一月目 录考 试 说 明 1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1第二科目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27第三科目 地籍调查 38第四科目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 75附录一: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政策法规依据 83一、法律法规 .83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法释 .86三、技术规程、 规范 .92附录二:考试使用题型的样题 95 1 考 试 说 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2、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考核土地登记代理人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素质和应用能力,检验土地登记代理人综合运用法律、不动产权利、权籍调查、不 动产登 记以及不动产登记代理基本原理和方法,分析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全面指导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对原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

3、土资源部指导,制定了新版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是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国家标准和命题依据,也是指导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能力的依据。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一、考试目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为社会提供高效、安全的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客观评价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 2 二、考试性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建立的一项职业资格制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土地及地上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登记代理相应级别专业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专业职务。三、考试科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个科目:土地登记相关法律、 土地权 利理论与方法、 地籍调查、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为全面贯彻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每个科目都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相关要求等进行考核。 1 第一科目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根据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

5、法规的规定,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实际能力。第一部分 民法基础理论一、民法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等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熟悉: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二、民事法律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关系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2 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4.民事法律事实(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6、。熟悉: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能区分不动产登记代理事务中所涉及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二)考试范围1.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4.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6.效力存在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

7、行为。 3 熟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效力存在瑕疵的几种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内容。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四、民事权利、民事 义务和民事责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法的权利义务理论以及责任制度分析和处理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民事权利的内容和分类2.民事义务的内容和分类3.民事责任的内容和分类4.侵权责任(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一般侵权责任(3)特殊侵权责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区分各种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熟悉:民事权利、民事义

8、务和民事责任的内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五、时效与期间(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登记代理实践中运用时效制度保护登记主体的合法 4 权益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时效的种类2.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效力和适用范围(2)诉讼时效的种类(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期间的计算(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时效的种类。熟悉:诉讼时效的效力、种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了解:期间的计算。第二部分 民事主体

9、制度一、自然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自然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自然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5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3.监护(1)监护的内容和分类(2)监护人的设定(3)监护人的职责(4)监护的终止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2)宣告死亡(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

10、行为能力的法律特征及监护的内容和分类。熟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监护 的设定和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了解: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监护的终止。二、法人(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与法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法人相关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法人的基本特征 6 2.法人的分类3.法人的民事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3)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4.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1)法人的成立(2)法人的变更(

11、3)法人的终止(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法人的基本特征。熟悉: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处理法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了解:法人成立、变更和终止。三、非法人组织(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不动产登记案件中与非法人组织的各种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非法人组织的特征2.非法人组织的类型3.合伙(1)合伙的特征 7 (2)合伙企业的类型: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3)合伙的责任承担(4)入伙和退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非法人组织

12、的特征。熟悉: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合伙的责任承担。了解: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入伙和退伙。第三部分 代理制度一、代理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代理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代理的内容和法律特征2.代理的适用范围3.代理权(1)代理权的内容(2)代理权的行使限制:滥用代理权的情形(3)代理权的终止(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代理权的行使限制、终止。熟悉:代理的特征和适用范围。了解:代理权的内容。二、代理的种类(一)考试目的 8 考查应考人员对各类代理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享有的权益和受到的法律限制,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

13、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2.本代理和复代理(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各类代理的基本法律要求,合理运用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各项权能。熟悉:各类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定。了解:各类代理之间的区别。三、无权代理(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无权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民事代理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无权代理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无权代理的特征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三

14、)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熟悉:无权代理的法律要求。 9 了解:无权代理的特征。四、表见代理(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表见代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和效力(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熟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了解:表见代理的效力。第四部分 主要的民事权利一、物权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物权法律制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正确运用物权法律规则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物权的特征2.物权的种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主物权和从物

15、权(4)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0 (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物权的保护(1)物权的请求权(2)物权的债权保护方法(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物权的特征。熟悉:物权的种类、基本原则。了解:物权的保护。二、所有权(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运用所有权相关法律原理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所有权的特征2.所有权的权能3.所有权的取得(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4.善意取得5.共有(1)共有的特征(2)按份共有:按份

16、共有的效力;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1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效力;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特征;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熟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了解:所有权的权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和特征。三、用益物权(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用益物权的特征2.用益物权的种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用益物权的种类。熟悉:用益物权的内容。了解:用益物权的特征。四、担保物权(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担保物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

17、员运用担保制度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不动产物权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担保物权的特征2.担保物权的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的特征 12 (2)质权:质权的特征;动产质权;权利质权(3)留置权: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特征;质权的特征。熟悉:担保物权的种类。留置权的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了解:质权的种类,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消灭。五、债权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债权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债权制度的基本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债权法

18、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债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债权的内容和特征2.债权的发生原因(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债权的发生原因及法律规定。熟悉:债权的内容。了解:债权的特征。六、合同相关制度(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合同相关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合同法基本原理分析和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合同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13 (二)考试范围1.合同的特征2.合同的种类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合同的订立5.合同的成立6.缔约过失责任7.合同的履行8.合同的担保9.合同的保全10.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1.违约责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关于合

19、同缔结、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规定。熟悉:合同责任、合同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各种担保手段,包括物权担保方式和定金、保证等非物权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等法律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了解: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等制度的法律要求。第五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一、婚姻家庭法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婚姻家庭法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14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熟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内容。二、婚姻的成立(一)考试目

20、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结婚的法律特征、条件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结婚的法律特征和条件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婚姻关系成立、无效的法律基本规定,特别是结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熟悉:婚姻的效力。了解:结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三、夫妻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夫妻关系特别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婚姻家庭中的不动产权利区分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 15 1.夫妻人身关系2.夫妻财产关系(1)

21、法定夫妻财产制(2)约定夫妻财产制(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特别是夫妻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熟悉:夫妻关系的法律规则,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夫妻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问题。了解: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四、离婚(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夫妻离婚对不动产影响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法相关规定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关于离婚中的不动产权利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2)诉讼离婚的特别程序: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3)离婚的法律

22、后果: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16 (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离婚对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熟悉:能够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离婚中不动产争议和问题。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了解:离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五、父母子女关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父母子女关系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熟悉家庭财产制度中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考查应考人员运用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动产争议和其他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

23、和义务2.继父母子女关系3.养父母子女关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家庭财产制度,特别是家庭共有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继承、分家等对家庭共有财产制度的影响。熟悉: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则。了解: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第六部分 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继承法律制度一、继承法概述(一)考试目的 17 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特征、分类等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继承的特征2.继承的分类(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继承的分类。熟悉:继承的特征。二、继承权(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继承权的特征和发生根据2.继承权

24、的接受与行使3.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等法律规则。熟悉: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了解:继承权的发生依据。三、法定继承(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法定继承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法定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法定继承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 18 1.法定继承的特征2.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熟悉:法定继承过程中遗

25、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定继承的特征。四、遗嘱继承(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遗嘱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嘱继承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 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嘱继承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遗嘱(1)遗嘱的特征(2)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有效要件(4)遗嘱无效的情形(5)遗嘱的撤销与变更2.遗嘱继承(1)遗嘱继承的特征(2)遗嘱继承的适用 19 (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遗嘱继承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熟悉:遗嘱继承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了解:遗

26、嘱继承的特征。五、遗赠(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制度分析和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遗赠的特征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遗赠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熟悉:遗赠过程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了解:遗赠的特征。六、遗赠扶养协议(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遗赠扶养协议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理解和分析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遗赠抚养时遇到的各种财产权转移问题,考 查应考人员运用继承法

27、制度及其基本原理解决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涉及遗赠抚养问题的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问题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 20 1.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顺位关系。熟悉:遗赠抚养协议中遗产的分割和处理的法律规则。了解:遗赠抚养协议的特征。七、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继承的开始2.遗产的特征和范围3.遗产的分割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遗产分割的法律基本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熟悉:继承开始

28、的基本法律要求。了解:遗产的特征、范围。第七部分 行政法基础理论一、行政法概述(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 21 1.行政法的特征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熟悉: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的作用。了解: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二、行政主体(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主体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行政主体的特征2.行政主体的种类(1)行政机关(2)被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3.公务员(三)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行政主体的种类。了解: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机关

29、承担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选择 适用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种类的界定及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判断各种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行政行为(一)考试目的 22 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行为制度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二)考试范围1.行政行为的特征2.行政行为的分类3.几种主要的行政行为(三)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行政行为的分类。 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区分各种类别的行政行为,运用行政法相关规定处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涉及的各种行政纠纷;根据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法律

30、问题。四、行政程序(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程序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掌握程度,考查应考人员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的行政程序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二)考试范围1.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分类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3.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三)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行政程序的内容和基本制度。了解: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要求,区分不同行政程序的种类,根据各种行政程序的不同法律规定,运用不同方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代理实践中遇到的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 23 益;了解行政程序中的各种基本制度,运用这些制度规定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五、行政责任(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行政责任相

31、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涉及行政责任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责任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1.行政责任的特征2.行政责任的种类3.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4.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三)考试基本要求熟悉:行政责任的种类和特征。了解: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行政责任的追究、免除、转继和消灭等相关法律规定。六、行政复议(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复议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

32、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二)考试范围 24 1.行政复议的特征和基本原则2.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3.行政复议的范围(1)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2)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4.行政复议机关5.行政复议的管辖6.行政复议参加人7.行政复议程序(三)考试基本要求掌握:行政复议的法律基本规定。熟悉:行政复议法中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和复议管辖的规定,区分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根据行政纠纷的实际案情选择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参加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各种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根据行政复议基本制度的法律要求,依照合法复议程序保护不动产登记相关主体的合法权利。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基本原则。七、行政诉讼(一)考试目的考查应考人员对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内容的理解与掌握程度,分析和处理各种不动产登记实务案例中行政诉讼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考查应考人员运用行政法基本法律制度分析和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遇到的各种行政诉讼的法律问题,保护登记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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