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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ppt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7102324 上传时间:2019-05-06 格式:PPT 页数:24 大小:49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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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学习目标: 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意思表示的概念; 2.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以及法律行为的分类; 3.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以及欠缺有效要件民事行为的类型; 4.了解代理、代理权、无权代理的概念; 5.理解代理的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的生效要件,以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引入案例:“天津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导 言,经济法,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代 理,主要内容,经济法,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

2、特征,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特征(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是民事主体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方式,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 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法行为。,经济法,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经济法,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3、与多方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经济法,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是指作为法律行为最基本要素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区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二)明示形式与默示形式,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经济法,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可分为一般成立要件与特殊成立要件,其中,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而特殊成立要件则是指在一般成立要件外,部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还必须具备的要件。通常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标的与意思表

4、示三项要素。但部分法律行为仅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并不能成立,还须存在其他要件才能成立。,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 (1)行为意思 (2)表示意思 (3)效果意思,二、意思表示的要素,经济法,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客观要件是指外部的表示行为,即在客观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可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经济法,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般有效要件,特别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附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遗嘱行为等成立且具备有效要件

5、后,并不马上生效,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或者遗嘱人死亡后,上述法律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TEXT,TEXT,TEXT,TEXT,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2.特征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是不能确定的事实; (3)须为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事实; (4)须为合法的事实。,经济法,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条件的类型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还是效力消灭分类) 2.积

6、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以条件在事实上的发生和不发生为标准分类)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以条件的成就能否为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所左右为标准分类) (三)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 条件成就的拟制,是指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条件的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事实已确定将不会实现。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的不成就。,经济法,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第三节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7、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期限的类型1.始期与终期 (1)始期,又称生效期限或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其实就是法律行为发生的起点。(2)终期,又称终止期限或解除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其实就是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终点。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1)确定期限,是指依照日历可以计算的日期。(2)不确定期限,是指以一定发生的事实为期限,但事实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凡是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行为都属于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传统民法理论,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即无效民事行为、可

8、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2.特征:(1)无效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2)对无效民事行为应实行国家干预。(3)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4)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经济法,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经济法,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9、性规定的法律行为;,(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2.特征: (1)可撤销民事行为在被撤销以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 (2)是否使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撤销该民事行为;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 (4)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经济法,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民事行

10、为的类型1.受欺诈的民事行为2.受胁迫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5.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三)撤销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则撤销权消灭。,经济法,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才能有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得独立从事的民事行为2.无权处分行为

11、3.无权代理行为,经济法,第四节 欠缺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四、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其他法律后果,经济法,第五节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法律制度。以他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从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行为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或相对人。 (二)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的是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

12、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4.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的分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代理做出不同的分类,以下介绍四种主要的分类方法。(一)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二)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四)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代理关系(一)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二)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三)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第五节 代理,四、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由本人承担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

13、 (二)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取得代理权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四种:1.依法律规定而发生2.依法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指定而发生3.依本人授权行为发生4.依“外表授权”而发生,经济法,第五节 代理,五、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如果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则该代理行为将受到法律的禁止。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及学界的意见,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下列三项: (一)自己代理的禁止 (二)双方代理的禁止 (三)禁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代理 六、代理行为的范围 (一)代理行为一般仅适用于法律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法律行为1.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

14、人的约定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2.依性质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经济法,第五节 代理,七、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类型(1)根本未经授权或者授权无效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三)狭义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四)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3.表见代理的效力,经济法,第五节 代理,一、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它的特点有什么? 2.民事法

15、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哪些? 4.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5.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6.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 7.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 8.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 9.民事行为被撤销、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0.什么是代理?它有哪些特征? 11.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1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哪些? 13.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哪些类型? 14.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经济法,课后习题,二、案例分析题 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具城多次有业务

16、往来。1999年3月双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具城称,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具城签订业务合同,都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具城签订了加工家具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具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具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具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具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问题:该案的法律后果应该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经济法,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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