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我国独有的法律概念。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二、特征 (一)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二)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三)应当是合法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与双方、多方行为 (一)单方行为 1、概念单方法律行为,是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
2、是无需他人同意即可产生效力。 2、分类 (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动 (2)无相对人的单方行动,(二)双方行为双方行为,是由行为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合同。 (三)多方行为多方行为,是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一)有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所谓对价,是指一方为换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付出的代价。,(二)无偿行为无偿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 三、诺成行为与要物行为 (一)诺成行为诺成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如,买卖、租赁行为 (二)要务行为要务行为,是指除了意思表示之外,
3、还需要以物的交付作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又称实践行为。如,借用、保管行为,四、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一)有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的行为。 (二)无因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一)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结婚行为,(二)不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六、独立行为与附属行为 (一)独立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借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二)附属行为附属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
4、,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七、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指丧失或改变物的权利的法律行为。 (二)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指债权债务发生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一般适用于小额交易。 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一)一般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来进行意思表示。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等等 (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审核登记 2、公证形式 3、鉴证形式,三、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根据他的某种
5、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式,或按照生活习惯推定出行为人内在意思的形式。 (一)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招手停车 (二)沉默形式典型的就是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一、一般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1、行为的效果意思是行为人自觉自愿产生的。 2、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表示行为表达的意思是一致的。 (三)行为内容不违法或违反社会公益,二、特别要件 (一)多方法律行为除了具备一般有效要件外,还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这一要件。 (二)实践性(要物)法律行为的有效,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
6、特别有效要件。 (三)要式法律行为的有效,须以采取特别的形式为特别有效要件。 (四)其他情形。如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第五节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之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二)特征 1、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3、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4、条件不能够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7、。,(三)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只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也无须履行义务。,(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发生前,行为人已经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2、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1)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
8、为其条件的内容。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2)附否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可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 (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1、成就与不成就,案例,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获准移民加拿大时,以20万人民币的价格将汽车出售给乙。( ) 甲乙签订钢材供应合同,约定如果甲本月不破产,即供应3000吨优质钢材。( )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回家工作,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 ) 甲乙签订种子供应合同,乙考虑到种子尚未通过有关部门鉴定,故在合同中附上“如未通过鉴定,合同即告终止”的条
9、款。( ),2、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具有确定性,(二)分类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在所付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
10、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此处的确定是指发生时间的具体化。 (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第六节 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分类 (一)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
11、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一方当事人有欺诈对方的故意。 (2)有欺诈的行为。 (3)对方当事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 (4)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 (2)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行为。 (3)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 (4)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中。 (2)对方当事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 (3)民事行为严重损害危难方当事人的利益。,(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12、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3、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合同行为。 4、其他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第七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或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如下: 1、在撤销前已经发生了一定效力。 2、可撤销行为之消灭,以撤销权行使为条件,且撤销行为只能由撤销权人做出。,3、撤销权人对权利之行使拥有选择
13、权,可以撤销,也可不撤销,使之继续有效。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我国是一年。 二、分类 (一)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二)误传行为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三)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而为的民事行为,又称暴利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须是有偿行为 2、内容与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3、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对方没经验。 (四
1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第八节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一、概念和特征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有待第三人意思表示使之确定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如下: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既非有效亦非无效。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追认后,其效力确定的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反之,自始无效。,二、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从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活动,
15、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生效。 (二)无处分权的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债务承担行为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四)无权代理行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