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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操作规程.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16608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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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附件 1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财预2015210 号) 、 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建20151062 号) 、 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粤财预2016178 号) 、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穗府办规20177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

2、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第四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第五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2 -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3、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第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

4、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三)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3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三章

5、投资领域第十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广州制造 2025 等新兴产业领域(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见附件1-1) ,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第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 60%。第十三条 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50%。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

6、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 -第四章 申报机构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 1:4 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

7、或股东。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 1 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 105 号)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 39 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 2 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第十七条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

8、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 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 3 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 3000 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5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须已依法

9、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 4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5%。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10、(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三)组织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 、 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四)报批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 6 -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

11、示 10 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六)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七)签署协议。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 、 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八)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由市财政局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

12、导资金出资手续。(九)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订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十)退出回收。退出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第六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条 子基金须在我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5000- 7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

13、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

14、中明确。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第七章 退出机制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第二十六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 8 -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15、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 、 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

16、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第八章 激励约束机制- 9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

17、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 亿元及以下、1-5 亿元(含 5 亿元) 、5 亿元以上分别按 1.2%、1%、0.8%的反向递减。(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 亿元及以下、1-5 亿元(含 5 亿元) 、5 亿元以上分别按 1%、0.8%、0.6%的反向递减。(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效益奖励均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

18、 20%核定。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 、 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激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性,引导基金中安- 10 -排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 20%的资

19、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该部分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按照直接投资额的 0.6%确定。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收益,收益部分的 3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纳入引导基金总规模滚动安排支持项目;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亏损,则从效益奖励中抵扣。第九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 15 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第三十五条 引导

20、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 3 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 11 -第三十七条 我市配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或创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子基金,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执行。第三十八条 2013 年、2014 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

21、引导基金共 16 亿元资金,已转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投资运作;2015 年-2017 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纳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整体安排,用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从已转为注册资本的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至基金退出。第三十九条 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各类基金以及我市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整合纳入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

22、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5.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6.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12 - 13 -附件 1-1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二、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

23、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三、广州制造 2025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 14 -附件 1-2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模板)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 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

24、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申报条件(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 1 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15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 2

25、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 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 3 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 3000 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 20 家。(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

26、职责的股东。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2.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 4 名具备 5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4. 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5%。(四)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三、重点支持领域- 16 -1.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

27、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与精细化工、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2.此次引导基金拟与社会资本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各发起设立 1 支子基金,各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60%。3.子基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 50%

28、。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 2 亿元人民币。(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广州基金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广州基金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广州基金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四)广州基金需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五)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

29、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广州基金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 17 -能划拨投资款项。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1.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内(含 3 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2.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 3 年以上 5 年以内(含 5 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

30、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3.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 5 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 ,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的应得份额。(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5.其他

31、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18 -六、引导基金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一)请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用 A4 纸张标准准备),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60 楼,邮编:510623) ;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 20 年【 】月【 】日。- 19 -附件 1-3(封面)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模板)(需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子基金管理人: 申请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0 -申请材料真

32、实性声明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企业盖章年 月 日(申请书)- 21 -广州市新兴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申请书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完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来穗发展,增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附件:1. 申请机构登记表;2. 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4. 申

33、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5. 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6. 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7.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8. 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9. 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10. 子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11. 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12. 子基金管理人章程。13. 子基金设立方案;- 22 -14. 被投资企业列表;15. 其它需说明事项。注:1. 如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一致,则 10、11、12 项无需重复提供。2. 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单位(公章)年 月 日(联系人: ;联系电话:

34、 ;手机:- 23 -附件 1-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申请机构名称 X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申请机构类型 股权投资机构(含创投机构) 孵化器子基金管理人名称(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 XXX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拟成立子基金名称 广州 XXX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拟成立子基金规模 XX 亿元 申请引导基金额度 XX 亿元 拟成立子基金投资领域 XX 产业领域 (单个新兴产业领域)材料审查 通过或不通过专家评审 通过或不通过尽职调查 通过或不通过核定出资限额 XX 亿元 组织审查(受托管理机构)拟定合作协议 完成或未完成受托管理机构建议 盖章主管部

35、门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盖章- 24 -附件 1-5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考核类别 序号 具体指标 等次 得分区间 得分不合格(1:4) 0(硬性指标) 合格(1:4) 1215 1杠杆比例(20 分)(孵化基金杠杆比例放宽至 1:1.5)优秀(1:4) 1620 不合格(100%) 011 合格(100%) 1215 子基金组建(40 分)2实际设立子基金的支数/指南要求设立支数(20 分)优秀(100%) 1620 不合格(50%) 0(硬性指标) 合格(50%) 912 3子基金投资广州地区规模/子基金投资总规模(15 分)优秀(50%) 1315 不合格(6

36、0%) 0(硬性指标) 合格(60%) 912 子基金投资(30 分)4子基金投资申报产业领域规模/子基金投资总规模(15 分)优秀(60%) 1315 受托管理机构运行 5定期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不合格(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 05 - 25 -合格(每季度结束后15 日) 68 (10 分)优秀(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 910 不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 1 个月采取应对措施)05 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 1 个月采取应对措施)68 6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10 分)优秀(风险事件发生后 1 个月采取应对措施)910 不合格(存在) 05 合格(不存在) 68 情况(30 分)7是否

37、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未遭受行政处罚(10 分)优秀(连续两年不存在) 910 8 获得国家、省、市表彰或者行业重大奖项 说明:9吸引子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广州或从外地迁入广州说明:10 子基金所投项目挂牌 新三板或实现上市 说明:11 子基金所投国内外知 名项目落户广州 说明:加分项(10 分)12 产生的其他社会效益 说明:0-10 合计 备注:得分在 0-59 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得分在 60-79 分,考核结果为合格;得分在 80-100 分,考核结果为优秀。附件 1-6- 26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一、考核情况XX 年考核等次 优秀、合格或不

38、合格 日常管理费率 XX%二、管理费(以实际投资额基数) 共计 XX 万元(一)日常管理费用 共计 XX 万元1.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部分 共计 XX 万元引导基金对 A 子基金出资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引导基金对 B 子基金出资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综上,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部分的资金日常管理费用共计 万元。备注:该部分管理费用比例根据考核等次确定。2.引导基金直投部分 共计 XX 万元引导基金直投 A 项目金额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引导基金直投 A 项目金额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综上,引导基金直投部分日常管理费用共计 万元。备注:该部分管理费用比例按最低比例(即不合格等次比例)确定。(二)绩效奖励 共计 XX 万元1.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部分 共计 XX 万元本年度回收引导基金实现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20%2.引导基金直投部分 共计 XX 万元本年度回收引导基金直投资金实现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30%受托管理机构申请: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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