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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的.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4112410 上传时间:2018-12-1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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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2:关于的说明一、 关于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依据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与建设,中注协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的工作思路,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诚信建 设体现在行业建设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体现在考试、培训、注册、 标准建设、技术指 导等各个工作领域之中,当前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强化行业自律监管体系,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专业服务行业,就会成 为一句空话。因此,建立 执业质 量检查制度,

2、大力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第二,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是行业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自律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因此,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并予以必要的惩戒,是协会自2律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第三,协会监管工作过去的主要精力和任务是从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处于灭 火式的被动状态。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

3、度,组织业内自身的力量,开展常规化、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将使协会监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变 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处罚为审计风险事前、事中的防范与化解,使协会监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关于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 计师协会应当对 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 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 职能, 负责监 督、管理会 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因此,中注协制定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是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搞好行业

4、自律监管的内在要求。二、 关于检查制度的研究、制定过程检查制度从拟初稿到成文,主要经历了以下工作步骤:1收集、研究国内外有关资料。从 2003 年初开始,中注协收集研究了国外主要国家会计师协会有关检查资料,总结其经验、教训,并收集研究了我国各级协会过去的检查制度等有关资料,结合以往的监管实践,对 行业协会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和目标有了明确的认识。2草拟初稿,听取意 见。 2003 年 8 月形成初稿-会计师事务所3质量复核制度,并在中注协 9 月份于长沙和西安分两片召开的“行业自律体制和自律监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听取各地协会秘书长的意见。3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中注 协根据地方协会秘书

5、长的意见,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复核制度初稿进行了修改,于 2003年 11 月发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向业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慎重起见,中注协又于 2004 年 1 月在苏州专门召开“事 务所质量 检查制度征求意见会 ”,进一步讨论、修改了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4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中注协在广泛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对检查 制度进行了反复修改,几易其稿,于 2004 年 2 月提请常务理事审定通过。三、 关于自律检查工作的定位检查制度所规范的行业自律检查,应当不同于对投诉举报等个案的调查处理,它是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的一种常规性的检查,是执业风险的事前、事中的防范、化

6、解与控制。作为行 业自律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查制度将自律检查工作定位于以帮助、教育、督促为主,同时也要进行必要的惩戒,将监管寓于服务之中,将监管和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 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4、 关于检查对象作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所有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注册会计师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接受并积极配合质量检查工作。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通常都规定一个周期,比如三年、四年或五年,在一个循环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根据我国的国情,检查 制度规定了所有事务所每五年内都应至

7、少接受一次检查,但没有对年度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数量或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可由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关于每年检查对象的确定,国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多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从我国国情出发,检查制度没有明确要求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而是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的名单。考虑到我国行业的实际情况,检查制度规定了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包括后任事务所和存在不正当竞争、管理 层纠纷等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情形。五、关于检查人员检查质量的好坏,检查目标能否实现,检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是关键。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工作,其

8、依赖、利用的主体力量是业内的专业人员,因此,选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是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检查制度对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对检查人员提出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对检查情况应当保密和应当廉洁自律等纪律要求。同时,5检查制度也赋予了检查人员的权利,提出了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支付适当报酬和奖励的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可视同接受后续教育等规定。六、 关于检查的内容、方法基于注册会计师法对协会职能的规定和行业自律检查的性质,检查制度将检查的重点定位于行规和纪律的执行方面,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

9、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是否遵守了行业的职业道德要求,此外还包括事务所是否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进行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等,检查意见也应主要围绕着这些方面提出。为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检查制度提出对事务所的检查应当以检查小组的形式进行,检查小组应当由不少于两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在检查方式上,检查制度提出应到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通过调阅资料等方式进行非现场检查。七、 关于检查结果的处理基于检查工作的定位,检查制度在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方面充分体现了帮助教育督促为主、与必要的惩戒相结合的思想。检查制度提出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协会应当对被检查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的意见,这样规定

10、体现了帮助教育的功能。同时,检查制度也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应根据问题的轻重予以适当方式的惩戒。 检查制度规定的惩戒方式,充分考虑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所规定的惩戒方式的协调一致。需要说明的是, 检查制度规定了取消注册会计师会员资格的惩戒,有意见6认为无法操作,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协会的会员不是自愿会员而是当然会员,虽然协会取消了会员资格,但如果没有吊销执业证书,则依然是注册会计师,而注册会计师依法又必须加入协会成为会员,这样就出现了矛盾。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手段当然包括取消会员资格,由于强制入会的规定,使入会与注册连为一体,具体操作时,有必要就两种惩戒妥为协调。检查制度同时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使检查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其帮助教育的功能,检查制度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检查中发现的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好的做法,以通报、开会等适当方式向整个业界公布,促进全行业执业质量的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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