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赔偿制度 学校的一切物品都是国家财产,爱护公物是每位教师和学生应尽的义务,爱护公物人人有责。无论个人或集体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视情节、后果均要处理。 一、 凡因无视纪律、违反操作规程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保管方法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视情节,均照价赔偿。对态度恶劣经教育仍无认识者,除照价赔偿外应酌情予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二、 凡借出的物品,因保管不当丢失者要照价赔偿,损坏者应负责修复。 三、 凡属稀有短缺物品(如古籍等)无正当原因丢失或损坏者,必须加倍赔偿。 四、 对玩忽职守、故意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外还应追究法律责任。对可预防但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酿成事故者,管理人员要层层负责。 五、 赔偿原则以实物为准,自装自修为主,经验收合格方可结案,无自修能力者酌情收工时费,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折收现金。六、 对情节较轻、认识深刻、生活确有困难,无法执行实物赔偿者,可分期赔偿或酌减赔偿。 七、 对长期占据学校公物、无故拖延归还日期、经校方多次书面通知仍未归还者,报请校长批准对借物者处以 13 倍的赔款,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宁园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