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韶关市城区地下综合管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为加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节省 建设工程的资金投入,减少重复开挖,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含曲江区)的城区地下综合管沟(下称“综 合管沟” )建设、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安全通
2、道、路肩、桥梁以及附属道路的绿化场地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综合管沟,是指设置于地面以下,用于综合容纳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供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及地面的附属设施)。构筑物包括大型管廊和直埋套管管沟。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持地下综合管沟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讯、安全监测系统、井盖等。所有进入综合管沟的专业管线统称综合管网。第五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的综合管沟工程建设包括新建管线管道建设、已有管道的集约化改造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综合管沟的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管、住建、交通、公安、信息产业等部门以及各综合管沟投资建设单位
3、和使用单位,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管网的实际需求,编制我市城市道路综合管沟发展规划。第七条 对尚未建成综合管沟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单一管道工程;已有管网但未形成网络的续建工程,续建部分须由管线单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建设计划,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知其他管线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管网建设计划,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综合协调后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第八条 综合管沟的建设,必须按照“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 在道路已有地下综合管沟的情况下,专业管线单位的管线必须由综合管沟进出。军事电缆管线以及其他因特殊原因不能纳入综合管沟统一
4、建设管理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单独铺设专用管道。第九条 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市区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综合管沟统一建设管理和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条 综合管沟的投资经营,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政府筹资建设,建成后交韶关市自来水综合管网建设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管网公司)运营管理。各专业管线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接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沟在经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有违本办法的相关事宜,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协调,市国有资产管理、市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市价格、市财政部 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 综合管沟工程的建设及竣工验收,按照通信管道与管道
5、工程设计规范、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综合管沟建设属于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开挖的,要严格按照市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段、时间、具体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文明施工协议进行施工,由市政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负责监督。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韶关市市区市政设施管理规定必须按广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缴纳挖掘修复费。 )第十四条 综合管沟工程完工后,由管网公司或具有地下管线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测量,并将综合管沟工程的坐标、高程等数据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给综合管沟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
6、理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地下综合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收支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督。第十六条 市管网公司必须对已建成和已交付使用的综合管沟建立信息数据库,定期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移交数据库资料。第十七条 管线入沟前,各专业专业管线单位应做好专业管线专项设计并报管网公司存档,并向城市设施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八条 专业管线单位在地下综合管沟内对原管线进行维修、改建、扩建,应提前 7 日向管网公司申请,设计方案需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再报管网公司存档备查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 管网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持地下综合管沟满足专业管线的使用功能;(二)搞好安全监
7、控和巡查,负责地下综合管沟沟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三)配合和协助专业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四)地下综合管沟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专业管线单位进行抢修;(五)制定地下综合管沟应急预案;(六)为保障地下综合管沟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专业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服从管网公司的管理;(二)及时缴纳管沟使用费和维护管理费,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对管线使用和维护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五)编制实施管沟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网公司的
8、监督检查;(六)制定管线应急预案;(七)为保障入沟管线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一条 地下综合管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二)爆破;(三)擅自打孔或者进行顶管作业;(四)危害地下综合管沟安全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 遇到紧急情况时,管网公司应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相关费用可由管网公司先行垫付。紧急情况因人为原因所致,对地下综合管沟沟体、附属设施、管线造成损害的,由管网公司和专业管线单位依法向责任单位、责任人追偿;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损害的,由管网公司负责管沟沟体及附属设施损失,专业管线单位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管线损失。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未列明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韶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