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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104342 上传时间:2018-12-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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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校发 2016247 号关于印发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经 2016 年7 月 1 日吉林大学校长办公会第 9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吉 林 大 学2016 年 7 月 4 日- 2 -附件: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教师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研究生教师的职责,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研究生培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2、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第三条 研究生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第四条 研究生教师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研究生教师第五条 研究生教师分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研究生任课教师。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 -第六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经选聘产生,选聘办法按照学校关于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相关文件执行。第七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采用聘任制

3、,应由教授、副教授及其相当职务资格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第八条 研究生教师应在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以身作则,对研究生进行言传身教。第九条 学校对于认真履行研究生教师职责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对于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教师给予处分,具体奖励与处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第三章 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导师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思想素质。第十一条 导师应参与制订或修订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参与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各种考核工作;组织研究生参加各

4、种学术活动;参与所在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第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全面了解研究生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同时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责。第十三条 导师应熟悉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协助学校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研究生综合素质的- 4 -提高。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注意发掘具有良好潜质的研究生。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要及时向培养单位和主管部门反映,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 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给予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协助培养单位做好学位论文答

5、辩等工作。第十六条 导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出国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者在所在培养单位登记备案;离校半年或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者,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一年或一年以上者,应提前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会同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指派其他导师协助指导或更换导师。第十七条 导师调离学校,应在会同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协商解决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相关事宜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第十八条 导师应定期向所在培养单位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情况,并向导师信息系统提交相关信息。第四章 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以下简称

6、任课教师)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的编写工作。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学科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制- 5 -定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计划进行课程教学。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名称和授课学时。任课教师应认真听取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的意见,根据需要及时对教学大纲进行修订。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通过对研究生的课堂教学,使研究生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有深入了解。研究生专业课要注意反映本学科前沿的最新发展,注重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对所承担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过程以及研究生负责,对研究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任课的,应提前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由所在培养单位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更换任课教师。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因病或因事无法正常上课时,应提前向培养单位请假。一门课程在一个学期中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三次。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与考试命题和评卷工作,并严格遵守命题和评卷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经常更新教学内容,并参加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材质量。第五章 附 则- 6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公布的吉林大学研究生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校发20078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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