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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084294 上传时间:2018-12-0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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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草原防火值班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完善草原防火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处置草原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草原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草原防火条例、 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国家关于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草原防火期内和特殊情况,实行 24 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农业部确定的全国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 3 月 15 日-6 月 15 日、9 月 15 日-11月 15 日。地方各级草原防火办公室执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期。第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公室(以下简称草原防火办)在防火期内应当设置值班室,并确保值班电话、传真机、打印机、计算机、GPS

2、等值班办公设备状 态完好, 农业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等运行通畅。第四条 各级草原防火办应当对草原防火值班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值班人员职责任务,增强值班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值班人员掌握有关设备的使用技能、熟悉草原防火法规政策等基本知识和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程序。第五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值班流程处置火情信息,填写草原防火值班日志(式样见附件 1)。做好交接班衔接,并对收发的文件、传真等资料进行分类保存。带班领导应当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时刻保持通信畅通,对值班人员反映的火情信息及时提出处置意见。第六条 省级草原防火 办接到卫星监测热点通报后,应当立即核实,填写监测热点核实报告(

3、式样见附件 2),并在 4 小时内通过传真和农业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将核查信息反馈至农业部草原防火办。第七条 草原火情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级草原防火办接到草原火情报告,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同时报告火情动态和扑救进展情况。对于下列草原火情,省级草原防火办应当自县级草原防火办接到火情报告之时算起,在 2 小时内将火情报告至农业部草原防火办,并连续报告扑救进展情况。(一)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草原火灾。(二)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情:(1)受害草原面积 1000 公顷以上的;(2)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人员重伤 3 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4)超

4、过 24 小时尚未扑灭的;(5)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原始森林的,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国界线 10 公里以内且对我国草原构成一定威胁的,或沿我国边境蔓延 200 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 72 小时以上的;(7)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 公里的;(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9)农业部草原防火办要求核实上报的。第八条 省级草原防火办对火灾扑救工作中出现人员伤亡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农业部草原防火办。第九条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下列草原火情报告后,应当在 2 小时内报告国务院。(一)特别重大(级)、重大(

5、级)草原火灾。(二)正在燃烧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草原火情:(1)受害草原面积 5000 公顷以上的;(2)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 10 人以上的;(3)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5)超过 72 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6)境外草原火距我国国界线 5 公里以内且沿边境蔓延200 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 72 小时以上,对我国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7)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 1 公里的;(8)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草原火

6、情,应当填报重要草原火情报告(式样见附件 3)。草原火情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文字精炼,并经带班领导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火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时间:火情发现的时间或接到报告的时间。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明确到时、分。(二)发生地点:火情发生地的经纬度,行政地名具体到乡(苏木、镇)。(三)火场气象状况: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情况。(四)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及估测过火面积,蔓延趋势,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控制程度,火场及周边地理状况,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等情况。境外火情报告应当包括境外火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蔓延趋势,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

7、胁程度等情况。(五)损失情况:受害草原面积(公顷)、人员伤亡、受灾牲畜种类和数量及其他损失情况。(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包括专业扑火队、驻军、武警部队等)、车辆、主要扑火机具数量,前线指挥人员姓名、职务,扑火力量部署及增援力量调动等情况。(七)火灾原因调查处理情况。(八)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 草原火情报告应当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或按规定方式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草原防火办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各级草原防火 办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值班人员安排补休或发放值班补助。第十三条 各级草原防火 办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值班报告工作中出现脱岗、漏岗和火情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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