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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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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文号:京税一199411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发1994015号单位:北京市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资源税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发布日期:1994-02-21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1994-01-01时效性:部分废止主题词:资源税, 政策, 转发, 通知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一1994116号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燕山分局、对外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

2、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对北京市盐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储备盐的数量进行清理,于1994年3月31日前由北京市盐业公司将清理情况报所属税务分局,同时报送北京市税务局。1994年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15号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 ,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

3、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资源税条例和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

4、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四、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1、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储备的盐,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动用的,在动用时由动用单位按动用量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盐资源税。2、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储备的盐,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在盐的出场(厂)环节纳税。3、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出场(厂)的去缴纳盐税的盐,到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销售的,在运销环节由运销单位按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缴纳资源税。4、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定的销售合同,一九九四年

5、一月一日以后供货的,依照新的资源税条例规定及税额缴纳资源税。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1、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2、金属矿产品自用原矿,系指入选精矿、直接入炉冶炼或制造烧结矿、球团矿等所用原矿。3、铁矿石直接入炉用的原矿,系指粉矿、高炉原矿、高炉块矿、平炉块矿等。4独立矿山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5、联合企业指采矿、选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

6、般是该企业的二级或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六、原油1、稠油,是指在油层温度条件下,原油粘度大于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于092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含蜡量超过30的用普通开采方式不能正常生产的原油。2、凝析站视同原油,征收资源税。3、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的陆上石油开采单位以及在石油勘探过程中有油量产出并销售或自用的勘探单位。4、海上石油开采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企业。七、盐1、北方海盐,是指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五省、市所产的海盐。南方海盐,是指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五省、自治区所产的海盐。液体盐俗称囱水,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2、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八、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原资源税、盐税的条例及细则作出的各项征税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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