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福建省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包 含 省 卫 生厅 机 关 、省 属 医 疗 单 位 和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管 理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提 高 资 产 配 置 效 率 和 资 金使 用 效 益 ,根 据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加 强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产 购 置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闽 财 资 20114 号 )、福 建 省 财政 厅 关 于 印 发 福 建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2、 位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管 理业 务 规 程 的 通 知 (闽 财 资 20121 号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加强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管 理 工 作 的 补 充 通 知 (闽财 资 20122 号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的 业 务特 点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省 卫 生 厅 机 关 和 财 务 关 系 隶 属 于省 卫 生 厅 的 省 属 医 疗 单 位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省 属 医 疗 单 位 包括 省 卫 生 厅 直 属 各 医 疗 单 位 和
3、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中 医 药 大 学 各附 属 医 院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包 括 省 卫 生 厅 直 属 各 卫 生 单 位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资 产 购 置 是 指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根据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通 过 购 置 方 式 配 备 除 土 地 、房 屋 、公 务 用车 外 的 其 他 类 固 定 资 产 和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及 使 用 年 限 标 准的 软 件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定 义 及 分 类 执 行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医 院 财 务 制 度 相
4、关 规 定 。 2 土 地 、房 屋 和 公 务 用 车 的 配 置 管 理 依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定 执 行 。第 四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资 产 购 置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一 )与 本 单 位 履 行 职 能 需 要 相 适 应 ;(二 )勤 俭 节 约 、讲 究 实 用 ;(三 )严 格 标 准 、合 理 配 备 、预 算 约 束 ;(四 )总 量 适 宜 、阶 梯 配 置 、资 源 共 享 ;(五 )以 国 产 、省 产 的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为 主 。第 五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资 产 购 置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5、 以 下条 件 :(一 )现 有 资 产 无 法 满 足 本 单 位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二 )购 置 有 规 定 预 算 标 准 的 资 产 ,单 位 存 量 未 达 到 标 准 ;(三 )无 法 通 过 调 剂 方 式 配 备 的 资 产 ;(四 )难 以 与 其 他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共 享 、共 用 相 关 资 产 。第 六 条 资 产 购 置 费 预 算 标 准 是 对 单 位 配 备 实 物 资 产 数量 、价 格 上 限 和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的 设 定 ,是 编 审 资 产 购 置 预 算(计 划 )的 基 本 依 据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6、行 政 办 公 设 备 和 办 公 家 具 购 置 费 预 算标 准 按 省 财 政 厅 福 建 省 省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通 用 办 公 设 备 和办 公 家 具 购 置 预 算 标 准 (试 行 )(闽 财 资 20113 号 )执 行 ,其他 资 产 购 置 费 预 算 标 准 按 现 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没 有 规 定 标 准 3 的 ,要 从 严 控 制 ,合 理 购 置 。第 七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资 产 购 置 应 全 面 列 入 年 度 预算 管 理 ,按 以 下 程 序 执 行 :(一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部 门 预
7、 算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位 在 编 制 年 度 部 门 预 算 时 ,对 预 算 年 度 需 要 购 置 的 资 产 (含 大型 医 用 设 备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业 务 需 求 、资 产 存 量 、资 产 配 置标 准 、购 置 资 金 来 源 等 情 况 ,编 制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表 ”,随 部 门预 算 一 起 报 省 卫 生 厅 审 核 后 上 报 省 财 政 厅 。省 财 政 厅 对 资 产购 置 预 算 审 定 后 ,在 批 复 部 门 预 算 中 一 并 批 复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对 年 初 预 算 中 已 细 化 到 具 体 项 目
8、的 资产 购 置 事 项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时 ,编 制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细 化表 ” (见 附 件 1),作 为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 表 ,并 按 政 府 采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为 加 强 大 型 专 业 设 备 购 置 管 理 ,符 合 区 域 卫 生 发 展 规 划 ,对 年 初 已 列 入 预 算 但 没 有 细 化 到 具 体 项 目 的 资 产 购 置 事 项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1. 省 属 医 疗 单 位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单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上(含
9、500 万 元 )的 ,应 填 写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 (见 附 件 2)”报 省卫 生 厅 ,由 省 卫 生 厅 、财 政 厅 共 同 审 批 。2.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单 价 在 300 万 元 以 上(含 300 万 元 )的 ,应 填 写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 ”,报 省 卫 生 厅 审 批 。 4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时 ,将 批 准 后 的 “资 产 购置 计 划 批 复 表 ”(见 附 件 3)作 为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 表 ,并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10、采 购 。3. 省 卫 生 厅 机 关 各 处 室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省 属 医 疗 单 位申 请 购 置 单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资 产 及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申 请 购置 单 价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资 产 ,可 直 接 编 制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细化 表 ”作 为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 表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办 理 采 购 。(二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因 年 初 无 法 预见 的 事 项 ,需 要 从 年 初 已 批 复 预 算 资 金 、结 余 结
11、转 资 金 等 单位 经 费 中 安 排 资 产 购 置 的 ,在 申 报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时 ,应 填 写“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 ”,并 按 以 下 审 批 权 限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1. 省 卫 生 厅 机 关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单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上(含 50 万 元 )的 ,经 省 卫 生 厅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厅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单 价 在 50 万 元 以 下 的 ,经 省 卫 生 厅 财 务 部门 审 核 后 ,报 厅 领 导 审 批 。2. 省 属 医 疗 单 位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12、单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上(含 500 万 元 )的 ,将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 ”报 省 卫 生 厅 ,由 省 卫 生厅 、财 政 厅 共 同 审 批 ;单 价 在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由 本 单 位 自 行审 批 。3. 省 属 卫 生 单 位 申 请 购 置 的 资 产 单 价 在 300 万 元 以 上(含 300 万 元 )的 ,报 省 卫 生 厅 审 批 ;单 价 在 300 万 元 以 下 的 , 5 由 本 单 位 自 行 审 批 。 各 审 批 单 位 或 部 门 对 审 批 权 限 内 的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审 核后 统 一 按 “资 产
13、购 置 计 划 批 复 表 ”予 以 批 复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购 时 ,将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批 复 表 ”作 为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表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三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向 省 财 政 厅 申请 追 加 经 费 预 算 中 涉 及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的 ,应 附 “资 产 购 置 计 划表 ”,并 经 省 卫 生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省 财 政 厅 按 批 复(追 加 )经 费 的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经 审 批 同 意
14、 的 ,同 步 办 理 资 产购 置 计 划 批 复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时 ,将 省 财政 厅 批 复 文 件 作 为 申 报 政 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 件 ,并 按 政 府 采 购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四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负 责 招 标 采 购 的 资 产 ,是 用 于 全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置 的 项 目 ,应 填 写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 ”,报 省卫 生 厅 审 批 。省 卫 生 厅 按 照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批 复 表 ”进 行 审 批 。单 位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时 ,将
15、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批 复 表 ”作 为 申 报 政府 采 购 计 划 的 附 表 ,并 按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采 购 。经 省 委 、省 政 府 批 准 ,由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主 办 、承 办 的大 型 活 动 ,主 要 承 办 单 位 在 申 报 相 关 活 动 经 费 预 算 时 涉 及 资产 购 置 的 按 上 述 程 序 办 理 。第 八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应 建 立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内 部 审批 程 序 ,明 确 资 产 购 置 部 门 、财 务 部 门 等 有 关 部 门 职 责 ,规 范 6 资 产 购 置
16、 计 划 审 批 ,加 强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管 理 。第 九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资 产 购置 计 划 进 行 资 产 配 备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购 置 资 产 ,不 得 办理 购 置 资 金 拨 付 ,不 得 列 入 单 位 经 费 支 出 。第 十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在 执 行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时 ,需要 对 已 批 准 的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进 行 调 整 的 ,应 提 出 调 整 计 划 并按 规 定 报 批 程 序 重 新 审 批 。第 十 一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17、 位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对 购 置 资 产验 收 合 格 后 应 及 时 办 理 入 库 、编 号 、建 卡 等 手 续 ,登 记 固 定 资产 总 账 和 明 细 分 类 账 。财 务 部 门 应 根 据 购 置 资 产 的 有 关 凭 证及 时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账 账 相 符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购 置 资 产 属 于 省 发 展 改 革委 (含 省 数 字 福 建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批 准 的 预 算 内 基 建 项目 和 信 息 化 建 设 项 目 的 ,不 再 履 行 本 规 定 审 批 程
18、序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细 化 表2.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表3.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批 复 表 7 附件 1资产购置预算细化表项目单位(盖单位公章): 金额单位:元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情况 本次购置计划文号 项目名称 总金额 序号 资产名称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数量 单价 总金额 8 合计 说明:1. 年度部门预算已批复的资产购置事项,单位实行政府采购时,编制此表作为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2.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情况指部门预算中批复的资产购置项目情况,其中:文号为省财政厅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文号
19、。3. 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指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中规定的本次计划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单位购置计划单价现行价格上限标准。4. 本次购置计划总金额合计年度部门预算批复总金额。 9 附件 2资产购置计划表编制单位(盖章):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申购数量单价(元) 总金额(元) 资金来源 现有数量 购置说明1 2 3 4 5 6 7 附注:1. 购置说明需详细说明购置资产的理由、用途等相关事项;2. 请购置单位按不同的审批权限分开填写;3. 本表为一式三联,分别为资产购置部门联、财务部门联、审批部门联。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10 附件 3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项目单位: 金额单位:元序号 资产名称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价格上限标准) 数量 单价 总金额合计 审批单位或部门(盖章)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表复印件作为单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的附表。 2. 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指现行购置费预算标准中规定的本次计划购置资产的价格上限。单位购置计划单价现行价格上限标准。3. 对于有购置费预算标准的资产,依据现行标准对数量和单价进行审核;暂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参考市场价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