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的修订说明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我部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审议、公布、备案、解释和废止等全过程所作的程序性规定,是对部立法行为的规范,也是部开展立法工作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精神,2017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了修订。为与上位法相协调,需要对规定予以相应修订,以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新要求。主要修改主要内容如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明确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
2、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内容。二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交通运输法规立法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评估论证。三是完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由审核阶段提前至起草阶段,由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同时2规定,在审核阶段,法制工作部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更好体现民主立法要求。四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明确起草、审核交通运输法规草案,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五是加强立法协调,明确起草交通运输法律、行政法规,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六是完善立法审核机制。明确法规送审稿达不到送交审核要求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善后再送交审核。七是完善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制度。明确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应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并将立法后评估作为修改、废止有关法规的重要参考。八是按照深化大部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部管国家局立法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