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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间距计算规定.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4062822 上传时间:2018-12-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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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间距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间距,必须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十九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一)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 0.8 倍,新建区不小于平均高度的 1 倍;(二)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面宽不大于 40 米(含 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24 米,新建区不小于 28 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计算高度超过 1

2、00 米的建筑按计算高度 100 米执行。第二十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的距离,在不小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间距 0.5 倍的条件下,其间距为:(一)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 24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8 米,新建区不小于 12 米;(二)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面宽不大于 40 米(含 40 米)住宅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12 米,新建区不小于 15 米;(三)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面宽大于 40 米的住宅主

3、要采光面与另一栋住宅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5 米,新建区不小于 18 米;第二十一条 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 60 度时,最窄处按第十九条确定;(二)夹角大于 60 度时,最窄处按第二十条确定。第二十二条 相邻住宅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 8 层及 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均小于或等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8 米,新建区不小于 12 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 9 层及 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 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12 米,新建区不小于 15 米。第二十三条 相邻两栋住宅建筑山墙之

4、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6 米,新建区不小于 8 米。第二十四条 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槽口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第二十五条 相邻住宅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住宅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临岩住宅采光面与高度大于 1 米的堡坎相对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 0.4 倍,且不得小于 3 米。第二十七条 当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图形时,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计算面宽,

5、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第二十八条 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第二十九条 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第三十条 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一条 其他各类建筑的间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 米;(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

6、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三)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仓储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功能要求和相应的设计规范。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 0.5 倍;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全间距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平均退让距离大于 8 米并大于规划道路全路幅的 1/3,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 1/2,且缩小后的间距不得小于第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间距的 0.5 倍。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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