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1. 目的和依据:1.1 目的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能,特制定本制度。1.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报告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3. 管理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负责向江阴市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4. 管理程序:4.1 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月、七月的十日前定期向江阴市安监局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负责人必须签字,并
2、加盖企业公章。4.3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4.3.1 企业主要负责人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责分工情况是否清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专职,数量和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考核和奖惩。4.3.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和完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及是否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4.4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4.4.1 企业主要负责人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3、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是否健全,县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了哪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督促落实的措施。4.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情况、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4.5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措施。4.5.1 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和使用情况,为职工缴伤保险费用的实际人数,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的缴纳情况和金额。4.6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6.1 企业主要负责人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组织召开了几次专题安
4、全生产会议,并有记录,报告期内组织或参加了安全检查,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单位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4.7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7.1 企业主要负责人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是否按国家有关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重点危险装置异常情况的针对性应急措施,是否告之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建立演练档案,并对演练进行总结分析并进行修订完善,并报有关部门备案。4.7.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是否制定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是否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的
5、具体内容和时间,是否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或关健装置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4.8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4.8.1 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4.9 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4.9.1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是否聘请安全专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
6、及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4.9.2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本单位有无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并登记建档,是否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4.9.3 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是否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4.9.4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重点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复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是否做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是否按规定对新录
7、用人员、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9.5 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收到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发的哪些有关化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参加了哪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于文件和会议精神,你是如何组织贯彻落实的。4.9.6 定期检测检验。重点报告: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是否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有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4.9.7 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重点报告:报
8、告期内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4.9.8 定期安全评价。重点报告: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及时整改;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书是否已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4.9.8 生产装置运行情况。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生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哪些生产装置停产及停产的时间;是否制定并落实装置开、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停产的生产装置在复产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验收,采取了哪些安全防范措施。4.10
9、报告时间和形式实行年度报告的,每年 1 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实行半年度报告的,每年 1 月、7 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4.10.1 报告内容中,分别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内容的,首次报告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次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定期报告是指首次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后续每个报告周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反映本报告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情况。未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为每次报告履职情况时应报告的内容。4.10.2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4.11 报告回执安监部门收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后,应当场出具回执,注明接收时间,并加盖公章。5. 附件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