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 北 省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建 设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和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 年),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第 三 条
2、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第 四 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第 二 章 联 盟 的 建 设第 五 条 联 盟 建 设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2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 ) 突 出 河 北 区 域 特 色 。 围 绕 河 北 战
3、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优 势主 导 产 业 和 区 域 特 色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推 动 重 点 领 域联 盟 的 建 设 。 鼓 励 省 内 企 业 牵 头 与 京 津 企 业 、 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 建 联 盟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第 六 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企
4、 业 处 于 行 业 骨 干 地 位 ; 高 校 、 科 研 机 构 在 合 作 的 技 术 领域 具 有 前 沿 水 平 ; 技 术 研 发 、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检 验 检 测 、 科 技 咨询 、 科 技 金 融 等 相 关 机 构 可 参 与 联 盟 建 设 , 向 联 盟 企 业 提 供 多 样化 科 技 和 金 融 服 务 。- 3 -( 二 ) 联 盟 牵 头 单 位 应 是 在 河 北 省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具 备 较 强 的 行 业 影 响 力 , 能 够 集 聚 产 业 创 新 资 源 , 支 撑 和 引 领 产业 发 展 。( 三 ) 制
5、 定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章 程 ( 协议 ) 中 要 明 确 联 盟 对 外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和 成 员 单 位 的 任 务 分 工 。要 有 合 理 的 技 术 创 新 目 标 , 明 确 技 术 创 新 的 组 织 形 式 、 技 术 成 果共 享 与 收 益 分 配 机 制 等 。 联 盟 协 议 必 须 由 成 员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共同 签 署 。( 四 ) 设 立 决 策 、 咨 询 和 执 行 等 组 织 机 构 , 建 立 有 效 的 决 策与 执 行 机 制 。 联 盟 执 行 机 构 应 配 备 必 要
6、 的 工 作 人 员 , 负 责 开 展 日常 工 作 。( 五 ) 具 有 健 全 的 经 费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办 法 , 建立 经 费 使 用 的 内 部 监 督 机 制 。 联 盟 可 委 托 常 设 机 构 的 依 托 单 位 管理 联 盟 经 费 , 政 府 资 助 经 费 的 使 用 要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接 受相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 六 ) 建 立 成 员 利 益 保 障 机 制 。 联 盟 研 发 项 目 产 生 的 成 果 和知 识 产 权 应 事 先 通 过 协 议 明 确 权 利 归 属 、 许 可 使 用
7、和 转 化 收 益 分配 的 办 法 , 强 化 违 约 责 任 追 究 , 保 护 联 盟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建 立 开 放 发 展 机 制 。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及 时 吸 收 新 成 员 ,积 极 开 展 与 外 部 组 织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对 承 担 政 府 资 助 项 目 形 成 的成 果 有 向 联 盟 外 扩 散 的 义 务 。- 4 -( 八 ) 建 立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人 才 联 合 培 养 机 制 。 充 分 利 用 联 盟的 创 新 资 源 优 势 , 加 强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人 才 和 团 队 的 培 养 , 提
8、 升 联盟 整 体 创 新 能 力 。第 七 条 联盟组建程序:(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 ) 召 开 联 盟 成 立 大 会 。 选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 理 事 长 、 理 事长 单 位 , 审 议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理 事 会 由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相 关 负责 人 员 组 成 。( 四 ) 成 立 专 家 委 员 会 。 邀 请 行 业 内 专 家 组 成 专 家 委 员 会
9、。专 家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了 解 行 业 发 展 方 向 和 趋 势 ,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权威 性 和 较 高 的 专 业 水 平 。( 五 ) 成 立 联 盟 秘 书 处 。 秘 书 处 要 有 专 门 的 办 公 地 点 和 相 应的 办 公 条 件 、 办 公 经 费 和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联 盟 日 常 工 作 事 务 。第 三 章 联 盟 的 主 要 任 务第 八 条 联 盟 在 推 进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中 应 重 点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5 -( 一 ) 开 展 联 合 攻 关 和 技 术 研 发 。 组 织 联 盟 成 员 实 施 联
10、 盟 内 部科 研 项 目 或 承 担 政 府 科 技 项 目 , 围 绕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关 键 问 题 , 开展 技 术 合 作 , 攻 克 制 约 产 业 发 展 的 共 性 、 关 键 、 核 心 技 术 难 题 。( 二 ) 建 设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 协 调 联 盟 内 优 势 科 技 资 源 ,建 设 技 术 研 发 、 检 验 检 测 、 技 术 咨 询 、 技 术 培 训 等 公 共 技 术 服 务平 台 , 实 现 联 盟 创 新 资 源 的 共 享 和 有 效 利 用 , 为 联 盟 成 员 开 展 科技 服 务 。( 三 ) 开 展 科 技
11、成 果 转 化 。 依 据 联 盟 协 议 进 行 技 术 共 享 , 实 施技 术 转 移 , 加 速 科 技 成 果 的 商 业 化 运 用 , 提 升 产 业 整 体 竞 争 力 。( 四 ) 组 织 技 术 交 流 和 合 作 活 动 。 开 展 国 际 、 国 内 科 技 合 作 ,开 展 行 业 技 术 服 务 , 组 织 技 术 推 广 、 技 术 培 训 等 。( 五 ) 培 育 形 成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和 技 术 标 准 。 创 造 、 运 用 和 保护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积 极 参 与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的 制 订 或 修 订 工 作 。( 六 )
12、联 合 培 养 人 才 。 组 织 联 盟 内 外 科 技 人 员 交 流 合 作 , 推 进人 才 培 养 和 能 力 提 升 。第 九 条 联 盟 在 运 行 中 应 做 好 以 下 日 常 工 作 :( 一 ) 建 立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 保 持 成 员 单 位 的 紧 密 合 作 与 联 系 。( 二 ) 召 开 联 盟 年 会 和 日 常 工 作 会 议 , 研 究 联 盟 发 展 重 大 事项 。( 三 ) 制 定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和 联 盟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组 织 联 盟 成员 推 进 规 划 和 计 划 的 实 施 。- 6 -( 四 ) 向 所 在
13、 地 或 上 级 科 技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工 作 情 况 等 信 息 。第 四 章 联 盟 的 备 案第 十 条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 联 盟 可 向 所 在 地 科 技 部 门 申 请 备 案 。第 十 一 条 对 具 备 相 应 条 件 的 联 盟 , 鼓 励 向 省 科 技 厅 申 请 省级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省 级 备 案 的 联 盟 在 满 足 第 六 条 基 本 条 件 之 外 ,还 应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一 ) 符 合 河 北 省 重 点 培 育 和 发 展 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 优 势主 导 产 业 和 区 域 特
14、 色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强 、 龙 头 企 业聚 集 度 高 、 行 业 影 响 力 大 。( 二 )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数 量 一 般 不 少 于 10 家 , 且 核 心 成 员 单 位注 册 在 河 北 省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30%。( 三 ) 联 盟 组 织 健 全 、 运 行 规 范 。 联 盟 秘 书 处 配 有 工 作 人 员 ,成 立 了 专 家 委 员 会 , 建 立 了 开 放 的 共 享 创 新 平 台 和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成 立 了 协 同 创 新 团 队 。( 四 ) 联 盟 发 挥 作 用 突 出 , 成 效
15、显 著 。 制 定 了 明 确 的 产 业 技术 创 新 规 划 , 开 展 关 键 技 术 联 合 攻 关 , 产 业 技 术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制 定 ,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行 业 交 流 、 市 场 推 广 、 品 牌 培 育 、人 才 培 养 等 方 面 开 展 实 质 性 工 作 , 在 服 务 大 众 创 业 、 万 众 创 新 方面 成 效 显 著 。第 十 三 条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程 序 :- 7 -( 一 ) 联 盟 理 事 长 单 位 根 据 省 科 技 厅 相 关 要 求 编 制 备 案 申 请 材料 , 向 省 科 技 厅 提 出
16、备 案 申 请 。( 二 ) 联 盟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所 在 设 区 市 、 省 直 管 市 科 技 管 理部 门 或 省 直 相 关 部 门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初 审 ,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 并向 省 科 技 厅 推 荐 。( 三 ) 省 科 技 厅 ( 联 盟 主 管 处 室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汇 总 和 初审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可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补 正 。( 四 ) 省 科 技 厅 组 织 专 家 咨 询 会 ,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专家 组 由 科 技 管 理 专 家 和 相 关 行 业
17、 技 术 专 家 组 成 。 技 术 专 家 可 由 省科 技 厅 行 业 主 管 处 室 、 单 位 推 荐 。 根 据 专 家 要 求 , 咨 询 会 可 听 取联 盟 的 汇 报 。( 五 ) 省 科 技 厅 联 盟 主 管 处 室 对 专 家 咨 询 意 见 进 行 汇 总 , 提交 厅 务 会 研 究 。( 六 ) 在 省 科 技 厅 网 站 公 示 拟 通 过 省 级 备 案 的 联 盟 名 单 , 公示 期 不 少 于 7 天 。( 七 )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 省 科 技 厅 印 发 文 件 , 公 布 通 过 省 级 备案 联 盟 名 单 。第 十 四 条 联 盟 申
18、请 省 级 备 案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 一 )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 ( 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意 见 并 加盖 公 章 ) 。( 二 )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三 ) 联 盟 单 位 的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等 加 盖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 8 -( 四 ) 联 盟 人 员 机 构 设 置 及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相 关 材 料 。( 五 ) 联 盟 管 理 和 运 行 总 结 材 料 。( 六 ) 联 盟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总 结 材 料 。( 七 ) 相 关 附 件 。第 五
19、章 联 盟 的 管 理第 十 五 条 按 照 自 愿 原 则 ,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可 以 参 加 省 科 技 厅组 织 的 评 估 。第 十 六 条 省 科 技 厅 委 托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对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进行 评 估 , 每 两 年 评 估 一 次 。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 将 创 新 能 力 强 、 服 务 产业 发 展 成 效 显 著 、 管 理 运 行 规 范 的 联 盟 确 定 为 优 秀 联 盟 ( 有 效 期 两年 ) 。第 十 七 条 省 科 技 厅 在 以 下 方 面 对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给 予 支 持 :( 一 ) 推 荐 联
20、盟 参 与 国 家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试 点 建 设 , 支持 联 盟 整 合 成 员 单 位 优 势 , 优 先 申 报 国 家 相 关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 二 ) 支 持 联 盟 整 合 相 关 成 员 单 位 资 源 , 集 成 产 学 研 各 方 力 量 ,创 建 国 家 和 省 级 重 点 实 验 室 、 技 术 创 新 中 心 、 产 业 技 术 研 究 院 等 技术 创 新 平 台 。( 三 ) 支 持 联 盟 ( 承 担 责 任 的 主 体 ) 或 联 盟 成 员 承 担 省 相 关 科技 计 划 项 目 , 开 展 行 业 关 键 技 术 研
21、发 ,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 四 ) 支 持 联 盟 探 索 产 学 研 合 作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 鼓 励 联 盟 引进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 科 技 精 英 人 才 和 创 新 团 队 , 支 持 联 盟 建- 9 -设 院 士 工 作 站 。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端 人 才 优 先 纳 入 我 省 科 技 英 才 “双 百双 千 ”推 进 计 划 。( 五 ) 设 立 联 盟 建 设 科 技 专 项 , 对 评 估 中 确 定 的 优 秀 联 盟 开展 技 术 服 务 活 动 、 公 共 技 术 服 务 平 台 建 设 等 给
22、 予 一 定 专 项 资 金补 助 。第 十 八 条 对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取 消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资 格 。( 一 ) 成 员 间 发 生 重 大 法 律 纠 纷 , 影 响 联 盟 正 常 运 行 的 ;( 二 ) 不 能 按 照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开 展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的 ;( 三 ) 违 反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法 规 的 ;( 四 ) 联 盟 管 理 和 运 行 不 规 范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五 ) 拒 绝 向 省 科 技 厅 报 送 相 关 信 息 , 影 响 省 级 备 案 联 盟 管 理工 作 正
23、 常 开 展 的 ;( 六 ) 宣 布 解 散 的 ;( 七 ) 其 他 需 要 取 消 的 情 况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科 技 厅 负 责 解 释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附 件 : 1.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2.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 ( 编 写 参 考 )- 10 -附 件 1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省 级 备 案 申 请 书理 事 长 单 位 : ( 盖 章 )归 口 部 门 : ( 盖 章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11 -一
24、、 联 盟 简 况联 盟 名 称 ( 全 称 )联 盟 章 程 ( 协 议 )生 效 时 间 年 月 日联 盟 所 属产 业 领 域联 盟 理 事 长 姓 名 所 在 单 位联 盟 常 设 机 构 的 依托 单 位 名 称常 设 机 构 通 讯 地 址 邮 编联 系 人 办 公 电 话及 手 机传 真成 员 总 数 个 其 中 省 外成 员 总 数个 其 中 京 津成 员 总 数个企 业 成 员 数 量 个其 中 省 外成 员 数 量个 其 中 京 津 成员 数 量个高 校 成 员 数 量 个 其 中 省 外成 员 数 量个 其 中 京 津成 员 数 量个科 研 机 构 成 员 数 量 个 其
25、 中 省 外成 员 数 量个 其 中 京 津成 员 数 量个其 他 机 构 成 员 数 量 个 其 中 省 外成 员 数 量个 其 中 京 津成 员 数 量个二 、 联 盟 简 介- 12 -三 、 联 盟 成 立 的 背 景 及 对 区 域 产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四 、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简 介 及 在 行 业 ( 或 领 域 ) 中 的 优 势 ( 可 根 据 成 员 单 位 数 量 填 写 , 不 少于 10 家 )序 号 成 员 单 位 名 称 及 法 人 代 码 其 在 行 业 ( 或 领 域 ) 中 的 优 势 ( 限 200 字 )( 请 在 此 填 写 单 位
26、 名 称 )1( 请 在 此 填 写 法 人 代 码 )( 请 在 此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2( 请 在 此 填 写 法 人 代 码 )( 请 在 此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3( 请 在 此 填 写 法 人 代 码 )( 请 在 此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4( 请 在 此 填 写 法 人 代 码 )( 请 在 此 填 写 单 位 名 称 )( 请 在 此 填 写 法 人 代 码 )- 13 -五 、 产 业 发 展 状 况 ( 主 要 对 国 内 外 相 关 产 业 的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概 括 描 述 , 包 括 产 业 发 展 的现 状 、 前 景 、 趋 势 以 及
27、在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六 、 产 业 技 术 发 展 的 特 点 、 趋 势 及 我 省 存 在 的 差 距 和 不 足 ( 概 括 介 绍 国 内 外 相 关 产 业 技术 发 展 的 现 状 、 主 要 特 点 和 趋 势 , 重 点 说 明 当 前 相 关 产 业 核 心 技 术 的 国 内 外 分 布 状 况 ,我 省 在 其 中 所 处 的 位 置 及 与 国 内 外 先 进 水 平 存 在 的 差 距 等 )七 、 联 盟 技 术 创 新 活 动 与 国 家 和 省 战 略 目 标 、 产 业 发 展 政 策 的 关 联 性- 14 -八 、 联 盟 组
28、 建 以 来 对 推 动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的 作 用 ( 重 点 说 明 围 绕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需 求 , 实 现重 大 技 术 突 破 、 形 成 核 心 技 术 标 准 、 提 升 企 业 核 心 竞 争 力 情 况 ; 形 成 持 续 和 稳 定 的 产 学研 合 作 关 系 、 集 聚 和 整 合 创 新 资 源 、 形 成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链 情 况 ; 促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 支撑 和 引 领 产 业 创 新 情 况 )九 、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意 见(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15 -附 件 2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29、 盟章 程 ( 协 议 )编 写 参 考说 明 :依 据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及 科 技 部 等六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产 业 技 术 创 新 战 略 联 盟 构 建 的 指导 意 见 形 成 本 编 写 参 考 , 供 联 盟 组 建 时 参 考 。- 16 -目 录一、标题二、序文(一)缔约方基本信息(二)鉴于条款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四、主文(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四)联盟成员(五)联盟的项目管理(六)联盟的经费管理(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30、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九)违约责任(十)一般格式内容(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五、附件(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六、结尾- 17 -一、标题部分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协议)联盟名称不应包含“中国” 、“全国”、“中华”等表示全国性地域概念的字样,及党政机关名称的字样。名称中涉及的产业技术领域不应过于宽泛,应直接针对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二、序文部分(一)缔约方基本信息分别列明联盟成员各方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章程(协议)缔约方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依据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
31、资企业也可以作为协议缔约方。缔约方中必须有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具备一类即可。联盟章程(协议)的企业缔约方中,多数企业间应没有相互投资、参股等关联关系。章程(协议)缔约方的名称应是其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全称,并与协议结尾部分加盖印章一致。章程(协议)缔约方的住所地一般为实际住所地,章程(协议)中无特别规定的,该地址通常视为章程(协议)各方的通讯地址,即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章程(协议)缔约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企业工商登记或其他机构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二)鉴于条款- 18 -由一个或数个“鉴于 ”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系基于对各方主体资格、资质、
32、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章程(协议),鉴于条款一般不具体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参考条款如:鉴于:1、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签订本章程(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各方相互确认彼此履行本章程(协议)的资格和能力。2、本章程(协议)缔约各方签订本章程(协议)旨在成立河北省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规范创新联盟运作。三、定义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约定将章程(协议)文本中反复多次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词组代替,以提升章程(协议)文本语言的精确性,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不必要的篇幅。四、主文部分(一)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列明各方商定的
33、联盟名称。写明联盟的组织原则和联盟的组建宗旨。视联盟组建的实际情况,写明联盟与有关社会组织的关系等。(二)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技术创新目标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技术创新- 19 -的近期、远期目标。联盟应以为产业化服务的技术产出为创新目标,例如技术、产品、装置、生产线、工艺、标准等。联盟的任务及分工部分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为实现联盟技术创新目标而确定的具体任务,以及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联盟成员间的任务分工应当与联盟的创新目标和任务的内容相一致,任务分工要具体分解落实到各缔约方。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应约定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
34、有关协议。(三)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明确设立决策机构,如理事会。明确决策机构人员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工作制度和决策程序等。设立咨询机构(视联盟具体情况,非必设机构),如专家咨询委员会。明确咨询机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工作制度等。明确设立执行机构,如秘书处或办公室等。明确执行机构的依托单位。明确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责、主要负责人产生办法和工作制度。明确执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可约定专职人员通过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委派、联盟成员委派、社会招聘等方式聘用。可视情况明确联盟执行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由缔约各方共同指定,可代表联盟
35、签署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协议中需要规定对该责任主体的授权范围和授权程序,约定内部责任分担方式。明确约定联盟责任主体超出授权范围行为的责任- 20 -承担方式。有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和组织办法的约定。参考条款如:1、设立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执行机构。2、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2.1 理事会的组成。2.2 理事会的职责。2.3 理事会议事规则。3、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4、秘书处依托单位设立。秘书处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5、本章程(协议)各方共同约定单位(一般可以是联盟理事长单位),作为联
36、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或约定其他责任承担方式);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21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全体成员平均分担(或约定其他责任分担方式
37、)。6、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秘书处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盟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四)联盟成员明确联盟成员的基本资格条件,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新成员加入、联盟成员退出和除名的程序和方式。可对新加入、退出和被除名的联盟成员约定有针对性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新加入联盟成员与联盟原有成员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方式。例如可约定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代表联盟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协议,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或约定以其他方式建立新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参考条款如:1、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2、联盟成员的权利。3、联盟成员的义
38、务。4、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22 -5、联盟成员的退出。6、联盟成员的除名。(五)联盟的项目管理约定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等事项。明确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参考条款如:1、联盟项目申请和立项程序。1.1 联盟项目的来源。1.2 联盟项目的申请和立项程序。2、联盟项目的实施。3、联盟项目的验收。(六)联盟的经费管理明确联盟经费的来源,如联盟成员投入、政府财政资助、银行贷款及其他渠道等。明确联盟经费用途,如用于公用办公
39、、项目研发等。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对联盟技术创新活动投入以及方式和比例- 23 -等。明确联盟经费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机构及其责任。如可约定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明确联盟经费的使用规则。联盟若设立研发基金的,应约定其来源和使用规则。明确联盟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应明确执行国家有关经费管理监督规定。可约定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联盟可就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事项,制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参考条款如:1
40、、联盟经费来源。2、联盟成员对创新联盟技术创新活动资金投入的约定。3、联盟经费用途。4、联盟经费由理事会委托理事长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依托单位设立独立账目进行管理,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和联盟成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的审计。5、公用办公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6、项目研发经费的来源及管理和使用。7、政府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4 -(七)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界定联盟收益的范围,约定联盟收益的归属、使用和分配原则。明确约定联盟成员原有知识产权投入和共享规则,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原则,以及许可使用、转让和转化产生的利益分配办法,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等事项。明确约定联盟对实施政府资助项目形
41、成科技成果承担向联盟外扩散义务。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作为联盟章程(协议)的附件,或在联盟章程(协议)中约定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审批生效的程序。参考条款如:1、现有知识产权的投入和共享。1.1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1.2 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1.2.1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研发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在项目合作中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专利技术,可不经授权无偿合理使用;如需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的非专利技术(如非公知技术信
42、息、技术秘密等),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 25 -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1.2.2 在联盟组织项目的产业化阶段,如项目合作一方因项目研发成果的应用而需要使用联盟其他成员的现有知识产权,项目合作方之间根据现有知识产权投入的约定范围和方式,在公平合理条件下使用;项目合作方和非项目合作方的联盟其他成员之间可通过协商,签订技术许可或转让协议。1.3 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2、新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使用和利益分配。3、联盟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
43、合理期限内以有偿许可或转让等方式向联盟外扩散。4、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八)联盟的解散和清算约定联盟解散的情形、解散程序和清算办法。(九)违约责任明确联盟成员违反章程(协议)规定义务应当承担的相应违约责任,如追回联盟拨付的项目经费、赔偿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除名等。 参考条款如:1、任何协议方违反本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 26 -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
44、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十)一般格式内容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协议生效和变更、文件送达等条款。这些条款在各种协议中的格式一般相近,编制时可视具体情形作相应取舍和调整。争议解决条款中可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约定仲裁方式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具体明确。参考条款如:争议解决:因履行本章程(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地
45、(如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法律适用:本章程(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章程(协议)的生效和变更:本章程(协议)经章程(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章程(协议)各方各执- 27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章程(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章程(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十一)联盟成员认为应当在章程(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联盟的实际情况,明确联盟成员认为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当约定的事项。五、附件部分(视联盟具体情况制定,可省略)列明附件清单及附件内容等。各附件应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即由相关方签署生效或按联盟章程(协议)规定的相应生效程序执行(如附关于通过该附件的理事会决议)。六、结尾部分联盟成员单位签章、签署日期等。签章部分由联盟成员加盖单位公章,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须附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8 -( 此 件 主 动 公 开 )河 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办 公 室 2018 年 11 月 23 日 印 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