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120530(颁布时间)20120801(实施时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文号)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业经二一二年五月九日省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二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 行政区域 的人 , 在 区的 行政区域内区与区 间 地 的人 。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持公 公 , 服务,合理 , 地管理与综合管理 结合的 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 和 制 。流动人口 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流动人口 行法定务。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的 ,currency1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fi实现fl本公共服务 ,所经“本级政 。县级人民政府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责任制,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的 进行年 议。县级人民政府经可根据实际用
3、流动人口协管人 。第八条 县级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 责、协调、指 、 促有关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第九条 县级公关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 、 管理和管理 。县级人口和 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 , 有 人 责流动人口 制定 关规和管理制 开展流动人口 通 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 、 合 。发展和 、 业和 、政、 、人 和社会保障、业、 、民政、 、 和 、法行政、 、民务 有关在自 责 内, 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 关 。第十条 人民政府、 办 在县级人民政府有关的指 , 责本 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 的 人 。民 会、社区 民 会、 协会 社会 协 县级人民政府 有关、 人民政府
4、和 办 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省 行政管 按照 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 则,有关、完善流动人口综合 系统,实行流动人口 共 。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 currency1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 保障、务 、 、疾病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 方面 “公共服务 统筹排。县级人民政府 为流动人口参加现 地的社会务管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发展和 在编制本地区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时, 合理 置fl本公共服务 , 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第十四条 县级劳动 转移行政管 加强劳动 跨地区就业的、指 、监 、服务,提高劳动 跨地区流动的 和 程 。
5、第十五条 县级人 和社会保障 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业、 业指 、 业介绍和求 服务,监 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制 ,保障流动人口在现 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流动人口可在现 地参加 业技术 务任 格 试、 业 执业 格 试或者鉴定, 按照有关规定有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的 业培训和 业鉴定补贴。第十条 县级 和 完善 关制 ,currency1 有稳定 业 在 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公共租赁 供 currency1符合 地 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 公积金制 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 行政 currency1流动人口务 “ 地 业发展规,指 和 促中小学校
6、做好流动人口务 ,保障流动人口 有与现 地户籍人口 接 务 的权利。县级 行政 fi为流动人口在现 地接 学前 和高中 创造条件。第十八条 县级人口和 向成年 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和 政策法规、避孕节 、殖保健、优 优 知识,免提供家规定的fl本项的 技术服务、家免孕前优 健康检查和殖健康服务。晚婚晚 或者在现 地施行 手术的成年 龄流动人口, 有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的 休假 待遇。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的 龄夫妻 第一个子女的,可在现 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办理服务 。流动人口中的 龄夫妻在现 地再 的, 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 出 的再 审。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按照家规定 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7、的fl本公共 服务。县级 行政 加强医疗 向流动人口提供fl本公共 服务情况的 、检查,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 监 、检查。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 科学定流动人口落户条件,公关 时为申请落户 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流动人口在现 地申动车驾驶 、办理动车 和出“ 地区的务 手续的,公关 时予办理。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符合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 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的小 保 持待遇。流动人口有情 一的,可 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的 优 待遇:一 开办的 业 符合家规定条件的 业人 的 二 开办的 业置 疾人 到规定 或者集中 用 疾人的 三 个经 是 疾人的。流动人口在现
8、 地 个经 符合家有关规定的, 与现 地户籍人口同 的行政业 免优 待遇。第二十三条 县级民政 完善 关制 ,为符合条件的 流动人口提供 时 。第二十四条 县级 龄 currency1流动人口中的 年人“ 年人优待 办理 ,在参 、 、公共通 方面予优待。第二十五条 县级 法行政 开展流动人口法制宣传 和调currency1 , 流动人口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援 法 时为经济 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 流动人口中的民 申请“劳动 和fifl的, 审查 经济条件。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fl 维护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的合法权益,妇女、 和 年人予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流动人口
9、的 时 理, ”、 、 本 责 内的, 时向流动人口知有权 理的。第三章 综合管理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口 自到 现 地 日起七日内,向现 地公出所申 。 在 有现 地户籍的 家中 十五日的,可 申 。流动人口有情 一的,可 按照前 规定申 , 关个人 提供 场所的单位 责 :一 在、 、 、待所 可供 的 经 服务场所 的 二 在医 就医的 三 在学校、培训 就学或者培训的 四 在 接 的。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申 出 民 或者 合法有 件,法 办理婚 的成年 龄妇女 称成年 龄妇女 出户籍所在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出 的婚。离开户籍所在地 办理婚 的成年 龄妇女,经现 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实,
10、婚情况 实的,可 人在户籍所在地 办婚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申 时, 实提供个人 :一 、 、年龄、民、 民 号 、政面 二 户籍所在地和现 地地 、 、 、 业单位、联系方 三 婚 况、 况、 、 行家 成 的 和 民 号 与申 人的关系 四 关个人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 、现 地地 、 、 业单位、联系方 婚 况发 的, 自 日起七日内到现 地公出所予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 三十日 年十、 十的, 在申 的同时申。流动人口有情 一的,可 按照前 规定申 :一 三十日的 二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规定, 关个人 提供 场所的单位 责 的 三 十或者 十的。公出所 自流动人口申 日起
11、十五个 日内发 。第三十三条 公出所办理成年 龄妇女的 时, 查 婚 。 有婚 或者婚 符合规定的, 办理 , 在七日内currency1情况通 现 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现 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促、协 成年 龄妇女 时办理婚 。第三十四条 省公关统一制发, 期有 。流动人口申 、 ,次申 ,免 用,所用 地政“。、 补 的, 本。 本”省 格管会同省政按照家有关规定定。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和 人民政府、 办 在行法定 责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可求 持 人出 ,持 人 予 合。第三十条 任 单位和个人 ”法 , ”出租、出、转 、 造、 造、 , ”、 用 造、 造的 。第三十
12、七条 人民政府、 办 按照有关规定采集、整理、 送本 区内流动人口 ,开展流动人口 协查、反馈、通 。人民政府、 办 采集流动人口 时,有关单位和个人 予 合,民 会、社区 民会 予协 。第三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 托 理人currency1 出租流动人口的, 自 出租 日起七日内currency1 租的流动人口 关 送 所在地公出所。与 租 的流动人口共同 的人 发 的, 出租人或者 托 理人 自 日起七日内 所在地公出所。第三十九条 出租人或者 托 理人 遵规定:一 ”currency1 出租无合法有 件的流动人口 二 知、 促、协 租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 、 和申 三 发现流动人口利用出租
13、违法 动的, 时 所在地公关或者 有关 四 保障 符合全条件。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 租 , 遵规定:一 出本人 共同 人 的合法有 件, 实提供 关 二 共同 人 发 的, 时知 出租人或者 托 理人 三 ”利用 租 进行违法犯罪 动。第四十一条 中介为流动人口开展 租赁、 业介绍的, 流动人口 关 , 自 日起七日内,currency1流动人口 关 送所在地公出所。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 自用流动人口 日起七日内,currency1被用的流动人口 关 送所在地公出所。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currency1 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自currency1 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日起七日内所在
14、地公出所。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 遵规定:一 ”用无合法有 件的流动人口 二 流动人口按照规定申 、 和申 三 做好流动人口 ,接 所在地 人民政府或者 办 、县级人口和 的监 、检查。第四十四条 任 单位和个人 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中掌握的流动人口 予保密, ”进行 , ”用 法定 责 的用途。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为 一的,公关责令限期 逾期 的, 二百元五百元罚 :一 按照规定申 、 或者申 的 二 出租人或者 托 理人、中介、用人单位 按照规定 送流动人口 关 的 三 currency1 出租无合法有 件的流动人口的 四 用无合法有 件的流动人口的。第四十条
15、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为 一的,公关予警, 二百元罚 :一 法 的 二 用虚假材料或者 欺骗手段申 、 或者申 的 三 出租、出或者转 的。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为 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管理 罚法的有关规定予罚:一 造、 造或者 的 二 或者 用 造、 造的 的。第四十八条 流动人口违反 规定 的,按照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 理。第四十九条 公关、人口和 有关 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为 一的, 管或者行政监察关直接 责的管人 和 直接责任人 ,法予行政 分 涉嫌犯罪的,法移送 法关:一 在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责过程中,有、 、 行为的 二 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 时 理的
16、三 违法实施行政 罚的 四 流动人口 或者currency1流动人口 用 法定 责 用途的 五 玩忽 、滥用 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 办理的 仍在有 期限内的,继续有 持 人可 , 时间连续。第五十一条 在本省 的香 特 行政区 民、 特 行政区 民、台湾地区 民的服务和管理 ,按照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2006年10月20日修 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和2000年6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黑龙江省流动人口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来 )地方规章(类 )Y(采用”识)1(级 )